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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虽然涉案药厂和人员已被追责,然而对于因药监部门事发前的监管不到位而引起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却并未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究其原因,无疑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本文以药品安全问题为切入点,从立法缺失、原告资格限制、受案范围限制三个方面阐述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相应地也从这三个方面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