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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从上表及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基本都从法律上规定公民的罢工权利,并以此作为对雇主的压力措施,而这是政府无力做到的。总结各国有关罢工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等基本法中对罢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此外,一些国家还有专门的法律对罢工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如罢工法、劳资关系法、集体合同法等,通过这些专门法律对罢工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对罢工的目的、范围、程序等作出必要限制。
2.对罢工加以一定的限制
(1)限定罢工的目的。罢工包括经济性罢工和政治性罢工。多数国家将罢工限定为经济性罢工,超出劳动关系争议范围外的罢工行为属非法罢工。罢工是否合法由法院判定。
(2)限定参加罢工的人员及举行罢工的行业。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一些行业的雇员如公务员、医务人员、公共服务部门人员以及警察、军职人员等不得参加罢工。
(3)限制非法和过激的罢工行为。为避免出现社会混乱和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多国法律对非法罢工和过激行为进行限制,并且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干预措施。如禁止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严禁一切破坏损毁企业机器、设备和财产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推迟或终止罢工。
3.保护罢工参加者的权利
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不得中止合法罢工参加者的劳动合同,不得对其有任何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不得剥夺其就业和社会福利权利。英国规定,120天之内的罢工不能作为解雇的理由。
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国家,罢工都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2011年10月下旬发生的澳大利亚航空公司员工罢工并导致停飞事件的损失,每天高达数千万美元。美国2005年的罢工成本及损失统计如下:
● 2005年度,美国发生了 273 起停/罢工事件
● 这些停/罢工直接给工人和公司造成的工资和利润损失总值高达 $517,456,852
● 仅工资损失就达 $426,033,161
● 据估计,这些停/罢工还将间接带来额外的工资损失 $484,000,000
因停/罢工而造成的不同产业的损失:
服务业 $163,000,000
航空业 $103,000,000
制造业 $88,000,000
公共事业 $43,000,000
建筑业 $33,000,000
三、国外三方机制发展的不同特点
从世界各国开展三方协商机制的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对三方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有不同的理解和各异的制度安排。在一些国家,存在多个三方协商机构。例如,法国既有讨论和协商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计划委员会”,还有针对具体问题处理的专门的三方协商机构,如国家集体谈判委员会、中央就业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等。日本、奥地利、英国的情况类似。
(一)美国、加拿大
美国和加拿大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因此,两国更重视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国家和行业及地区的问题则更多的是依靠法律的安排来解决,也因此而没有全国及行业一级的集体协议。在美国,由于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其发挥的力量已大不如前,并逐渐衰弱,工会参与率也逐年递减。
归纳美国、加拿大的三方机制特点为:一是集体谈判和签订协议只在企业一级进行,由工会组织和企业雇主双方谈判签订,而不在行业或地区进行,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为雇主和工会;二是政府劳动部门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密切关注研判情况,自始至终参与协商、谈判和调解;三是劳动部门和劳动关系委员会仅就谈判提出意见建议,促使达成协议,但无权推翻任何一个方案,保持中立;四是注重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劳资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劳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算违法。
(二)西欧国家
西欧国家开展三方机制的历史比较早,法律完善,工会力量强大。在西欧国家中,以英国、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其工业发展历史较早,产业工人队伍庞大,国民素质较高,法律意识强。因此,其开展三方机制的有利条件比其他国家要好很多。其共同特点是:法律体系完备、制度完善;政府作用逐渐加强;国家、行业、企业三级集体协议都存在;集体谈判形式灵活多样等等。
(三)北欧国家
北欧国家是属于高福利下的温和型集体谈判。三方机制活动最早出现在挪威、瑞典等国,他们推行这项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至今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全国建立了各级三方委员会,并定期举行协商谈判和签订协议。以三方互相信任和合作为基础,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建立起来的。在挪威,劳资双方都可以直接与政府对话,影响其决策。三方机制不是政府召集两方到办公室谈问题,而是三方就某个问题共同协商,政府听取另两方的意见。这些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虽然没有定式,但它能结合实际并根据情况做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北欧国家三方机制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关的法律比较健全。二是北欧国家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基于政府、工会和雇主的三方合作。任何一个涉及劳工利益政策措施的出台,都需要与另外两方达成一致,取得共识。如:在丹麦,每年 8 -10 月 期间,中央政府与工会、雇主协会就第二年的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公共开支项目的框架以及税收问题进行协商。三是三方协商和监督活动比较规范,政府的协调和仲裁作用突出,工会的作用也受到重视。
(四)转轨国家
本文所提转轨国家,主要是指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俄罗斯和中、东欧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开展三方协商机制的时间较晚,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后才开始,且缺乏经验。但是,却发展得很快,从立法到实践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转轨国家三方机制的共同特点:一是法律全,从宪法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议法、劳动关系法一应俱全。二是集体协议涵盖面广,既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也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三是层级全,从国家到行业、地区都有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四是执行效果差。法律和协议都有了,但是真正有效执行的可谓不多。五是独立工会发展过快,有的企业一下子冒出数个甚至数十个工会,导致雇主不知该跟谁谈。
(五)亚洲
亚洲国家由于其传统的家庭和集体主义观念影响,加上儒教的忍让和服从思想的传统,三方机制的作用不像在欧美国家那样大,政府和雇主的管理和力量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的进程,亚洲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日、韩两国的三方协商机制特点是:第一,更加强调三方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尽量避免争议和冲突。第二,工会参与率低,日本只有25%,因而形不成重要的力量。第三,通过长期雇用和稳定就业减少劳资冲突,减少谈判的紧迫性。
(六)澳大利亚、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建立三方机制比较早。澳大利亚国家三方机制起源于1890年,三方机构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关系委员会和多种形式的三方性机构。新西兰国家三方机制成形于上世纪70、80年代,是伴随着工会力量强大,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主要形式是三方论坛和社会对话机制。两国三方机制的基本特点,一是政府主导;二是加强合作对话;三是关系和谐。澳、新两国通过加强与工会、雇主组织的社会对话和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推动立法和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使劳资关系由对立走向缓和,形成了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因而很少出现罢工事件。
四、国外三方机制发展的启示
从世界的角度看三方机制,它的发展是伴随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而发展壮大起来的,虽然其形成的历史还要往前追溯,但无论如何,其走过的路程都并非一帆风顺,也并非在所有国家都畅行无阻。应该说,三方机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特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推动下,在近些年也有了长足发展。不管怎么样,三方机制有其发展的必然过程和存在的合理性,但各国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进程逐渐地引进、消化和吸收其中合理的部分,为己所用。下面,仅根据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一些体会谈谈三方机制在国外发展的几点启示:
(一)三方机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通过政府、工会、雇主三方协商解决劳动和社会问题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工业化历史过程中劳资关系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西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工人要生存权、发展权、话语权,雇主要利润、要生产,政府要稳定、要和谐、要就业,因此就要求有强大的、足以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工会组织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雇主组织以及真正依法执政、诚信为民的政府为了各自的和共同的利益坐下来,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共识。西方国家三方机制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三方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坐在一起,和平协商共同关心的问题。
(二)三方协商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
目前,三方协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实。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某种形式的三方协商,国际劳工组织183个成员国基本上都有三方协商。其中,欧美国家发展的较早,协商范围也比较广泛,三方机制比较健全。亚非等国家,包括日、韩、新加坡等工业化国家发展历史普遍晚于西方国家,而且三方协商更多地局限于经济和社会政策层面的宏观问题,具体的劳动、工资、社保问题大多在企业层面进行集体谈判和协商。
(三)三方主体定位明晰是三方协商机制有效实施的保证
首先,是法律界定和保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来说,工会要真正代表雇员的利益和诉求;雇主协会要代表广大雇主的利益和诉求;政府主要的职责是组织、协调、调解、仲裁。这里最主要的是政府所起的作用,既不能越位,也不能包揽,要真正起到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调解争议并在必要时依法作出仲裁决定的作用。
(四)三方作用领域既广泛又具体
从各国实行三方机制的实践来看,三方作用的领域既广泛又具体,既包含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层面的问题,也有具体的就业、工资、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问题。 各国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通过建立各种常设和非常设的机构,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各种社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协商。三方协商的问题呈多样化趋势,而传统的劳动关系问题则是三方协商的主要和不可或缺的问题,特别是当社会出现重大事件以及在重大的社会转型期间,三方协商可以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平稳过渡。
(五)三方机制需规范化和专业化
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形成全方位、广覆盖的三方协商机制网络,为三方协商机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有些国家通过建立由三方组成的各级各类专业化机构,如劳动立法委员会、促进就业委员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委员会、劳动标准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劳动争议和重大突发事件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等,协商解决国家、地区、行业的相关劳动关系特殊问题,协调劳动关系。
其次,要提高相关参与方的专业水平。工会组织、雇主组织自身素质的高低和力量强大与否至关重要,也与参与三方协商机制的程度和效果直接相关,因而增强其参与意识、提高其素质水平、强化其参与协商谈判能力对取得良好效果,发挥三方协商机制作用至关重要。也可邀请社会专家参与某些问题的三方协商。
最后,就是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制度促进三方机制的有效运转。地区和行业三方协商机制可制订工作章程、工作目标、工作规划等制度,在运行层面建立事前磋商咨询与沟通、事中集体谈判协商、事后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规则,促进三方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转。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中心副主任)
从上表及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基本都从法律上规定公民的罢工权利,并以此作为对雇主的压力措施,而这是政府无力做到的。总结各国有关罢工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等基本法中对罢工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此外,一些国家还有专门的法律对罢工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如罢工法、劳资关系法、集体合同法等,通过这些专门法律对罢工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对罢工的目的、范围、程序等作出必要限制。
2.对罢工加以一定的限制
(1)限定罢工的目的。罢工包括经济性罢工和政治性罢工。多数国家将罢工限定为经济性罢工,超出劳动关系争议范围外的罢工行为属非法罢工。罢工是否合法由法院判定。
(2)限定参加罢工的人员及举行罢工的行业。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一些行业的雇员如公务员、医务人员、公共服务部门人员以及警察、军职人员等不得参加罢工。
(3)限制非法和过激的罢工行为。为避免出现社会混乱和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多国法律对非法罢工和过激行为进行限制,并且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干预措施。如禁止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严禁一切破坏损毁企业机器、设备和财产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推迟或终止罢工。
3.保护罢工参加者的权利
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不得中止合法罢工参加者的劳动合同,不得对其有任何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不得剥夺其就业和社会福利权利。英国规定,120天之内的罢工不能作为解雇的理由。
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国家,罢工都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2011年10月下旬发生的澳大利亚航空公司员工罢工并导致停飞事件的损失,每天高达数千万美元。美国2005年的罢工成本及损失统计如下:
● 2005年度,美国发生了 273 起停/罢工事件
● 这些停/罢工直接给工人和公司造成的工资和利润损失总值高达 $517,456,852
● 仅工资损失就达 $426,033,161
● 据估计,这些停/罢工还将间接带来额外的工资损失 $484,000,000
因停/罢工而造成的不同产业的损失:
服务业 $163,000,000
航空业 $103,000,000
制造业 $88,000,000
公共事业 $43,000,000
建筑业 $33,000,000
三、国外三方机制发展的不同特点
从世界各国开展三方协商机制的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对三方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有不同的理解和各异的制度安排。在一些国家,存在多个三方协商机构。例如,法国既有讨论和协商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计划委员会”,还有针对具体问题处理的专门的三方协商机构,如国家集体谈判委员会、中央就业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等。日本、奥地利、英国的情况类似。
(一)美国、加拿大
美国和加拿大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因此,两国更重视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国家和行业及地区的问题则更多的是依靠法律的安排来解决,也因此而没有全国及行业一级的集体协议。在美国,由于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其发挥的力量已大不如前,并逐渐衰弱,工会参与率也逐年递减。
归纳美国、加拿大的三方机制特点为:一是集体谈判和签订协议只在企业一级进行,由工会组织和企业雇主双方谈判签订,而不在行业或地区进行,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为雇主和工会;二是政府劳动部门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密切关注研判情况,自始至终参与协商、谈判和调解;三是劳动部门和劳动关系委员会仅就谈判提出意见建议,促使达成协议,但无权推翻任何一个方案,保持中立;四是注重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劳资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劳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就算违法。
(二)西欧国家
西欧国家开展三方机制的历史比较早,法律完善,工会力量强大。在西欧国家中,以英国、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其工业发展历史较早,产业工人队伍庞大,国民素质较高,法律意识强。因此,其开展三方机制的有利条件比其他国家要好很多。其共同特点是:法律体系完备、制度完善;政府作用逐渐加强;国家、行业、企业三级集体协议都存在;集体谈判形式灵活多样等等。
(三)北欧国家
北欧国家是属于高福利下的温和型集体谈判。三方机制活动最早出现在挪威、瑞典等国,他们推行这项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至今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全国建立了各级三方委员会,并定期举行协商谈判和签订协议。以三方互相信任和合作为基础,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建立起来的。在挪威,劳资双方都可以直接与政府对话,影响其决策。三方机制不是政府召集两方到办公室谈问题,而是三方就某个问题共同协商,政府听取另两方的意见。这些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虽然没有定式,但它能结合实际并根据情况做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北欧国家三方机制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关的法律比较健全。二是北欧国家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基于政府、工会和雇主的三方合作。任何一个涉及劳工利益政策措施的出台,都需要与另外两方达成一致,取得共识。如:在丹麦,每年 8 -10 月 期间,中央政府与工会、雇主协会就第二年的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公共开支项目的框架以及税收问题进行协商。三是三方协商和监督活动比较规范,政府的协调和仲裁作用突出,工会的作用也受到重视。
(四)转轨国家
本文所提转轨国家,主要是指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俄罗斯和中、东欧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开展三方协商机制的时间较晚,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后才开始,且缺乏经验。但是,却发展得很快,从立法到实践一步到位,不留尾巴。转轨国家三方机制的共同特点:一是法律全,从宪法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议法、劳动关系法一应俱全。二是集体协议涵盖面广,既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也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三是层级全,从国家到行业、地区都有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四是执行效果差。法律和协议都有了,但是真正有效执行的可谓不多。五是独立工会发展过快,有的企业一下子冒出数个甚至数十个工会,导致雇主不知该跟谁谈。
(五)亚洲
亚洲国家由于其传统的家庭和集体主义观念影响,加上儒教的忍让和服从思想的传统,三方机制的作用不像在欧美国家那样大,政府和雇主的管理和力量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的进程,亚洲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工业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日、韩两国的三方协商机制特点是:第一,更加强调三方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尽量避免争议和冲突。第二,工会参与率低,日本只有25%,因而形不成重要的力量。第三,通过长期雇用和稳定就业减少劳资冲突,减少谈判的紧迫性。
(六)澳大利亚、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建立三方机制比较早。澳大利亚国家三方机制起源于1890年,三方机构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关系委员会和多种形式的三方性机构。新西兰国家三方机制成形于上世纪70、80年代,是伴随着工会力量强大,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主要形式是三方论坛和社会对话机制。两国三方机制的基本特点,一是政府主导;二是加强合作对话;三是关系和谐。澳、新两国通过加强与工会、雇主组织的社会对话和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推动立法和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使劳资关系由对立走向缓和,形成了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因而很少出现罢工事件。
四、国外三方机制发展的启示
从世界的角度看三方机制,它的发展是伴随着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而发展壮大起来的,虽然其形成的历史还要往前追溯,但无论如何,其走过的路程都并非一帆风顺,也并非在所有国家都畅行无阻。应该说,三方机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特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推动下,在近些年也有了长足发展。不管怎么样,三方机制有其发展的必然过程和存在的合理性,但各国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进程逐渐地引进、消化和吸收其中合理的部分,为己所用。下面,仅根据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一些体会谈谈三方机制在国外发展的几点启示:
(一)三方机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通过政府、工会、雇主三方协商解决劳动和社会问题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工业化历史过程中劳资关系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也是西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工人要生存权、发展权、话语权,雇主要利润、要生产,政府要稳定、要和谐、要就业,因此就要求有强大的、足以代表广大会员利益的工会组织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雇主组织以及真正依法执政、诚信为民的政府为了各自的和共同的利益坐下来,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共识。西方国家三方机制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三方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坐在一起,和平协商共同关心的问题。
(二)三方协商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
目前,三方协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实。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某种形式的三方协商,国际劳工组织183个成员国基本上都有三方协商。其中,欧美国家发展的较早,协商范围也比较广泛,三方机制比较健全。亚非等国家,包括日、韩、新加坡等工业化国家发展历史普遍晚于西方国家,而且三方协商更多地局限于经济和社会政策层面的宏观问题,具体的劳动、工资、社保问题大多在企业层面进行集体谈判和协商。
(三)三方主体定位明晰是三方协商机制有效实施的保证
首先,是法律界定和保障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来说,工会要真正代表雇员的利益和诉求;雇主协会要代表广大雇主的利益和诉求;政府主要的职责是组织、协调、调解、仲裁。这里最主要的是政府所起的作用,既不能越位,也不能包揽,要真正起到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调解争议并在必要时依法作出仲裁决定的作用。
(四)三方作用领域既广泛又具体
从各国实行三方机制的实践来看,三方作用的领域既广泛又具体,既包含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层面的问题,也有具体的就业、工资、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问题。 各国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通过建立各种常设和非常设的机构,对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各种社会和劳动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协商。三方协商的问题呈多样化趋势,而传统的劳动关系问题则是三方协商的主要和不可或缺的问题,特别是当社会出现重大事件以及在重大的社会转型期间,三方协商可以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平稳过渡。
(五)三方机制需规范化和专业化
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常设和非常设机构,形成全方位、广覆盖的三方协商机制网络,为三方协商机制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有些国家通过建立由三方组成的各级各类专业化机构,如劳动立法委员会、促进就业委员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委员会、劳动标准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劳动争议和重大突发事件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等,协商解决国家、地区、行业的相关劳动关系特殊问题,协调劳动关系。
其次,要提高相关参与方的专业水平。工会组织、雇主组织自身素质的高低和力量强大与否至关重要,也与参与三方协商机制的程度和效果直接相关,因而增强其参与意识、提高其素质水平、强化其参与协商谈判能力对取得良好效果,发挥三方协商机制作用至关重要。也可邀请社会专家参与某些问题的三方协商。
最后,就是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制度促进三方机制的有效运转。地区和行业三方协商机制可制订工作章程、工作目标、工作规划等制度,在运行层面建立事前磋商咨询与沟通、事中集体谈判协商、事后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规则,促进三方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转。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