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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与网络的发展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冲击,传统版权法框架下版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公约》确定技术保护措施为合法,一些国家相继修改立法以执行该条约。技术措施作为版权人的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另一方面也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通过对美日欧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的比较,从利益平衡角度讨论技术措施的保护,并对我国如何建立公正、平衡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