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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乃是大势所趋。刑法介入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应以违反其他部门法为前提,惩治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违法行为应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为前提,"非法"判断应当以土地管理法规的前置性判断为前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应当调整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