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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规范煤矿区队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确保技术服务及时、跟踪落实到位,杜绝技术管理失误。文章从工作作风、技术内业、现场技术管理、素质提升四个层面对不负责、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执行力不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方面进行责任追究。
[关键词]煤矿 技术人员 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5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5-0118-01
1.引言
[1]煤矿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煤矿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技术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技术管理不到位,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工程技术人员形成用心、尽职、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责任追溯、过错惩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2.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警告、停止岗位职务待遇、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职务禁入。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追究事项分类
责任追究事项按照过错性质和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3.1.一般技术责任追究事项:因技术原因或失职造成轻伤以下事故的(含三级非伤亡事故)、其他过错性质较轻,影响程度较小的事项。
3.2.重大技术责任追究事项:因技术原因或失职造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含一级、二级非伤亡事故)、造成重大隐患的、造成矿级以上的负面影响的、一年内连续2个月或累计3次被一般技术责任追究的、其他过错性质较重,影响程度较大的事项。
4.追究事项内容
责任追究事项具体内容分为工作作风、技术内业、现场技术管理、素质提升四个层面。
4.1.工作作风
(1)违反矿劳动纪律、工作作风规定的(重大)。
(2)推诿扯皮、请假外出期间未办理好工作交接的(一般),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重大)。
(3)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有特殊原因没有汇报,并获得延期的(一般)。
(4)不服从上级人员正确管理的(一般)。
(5)不按照规定参加相关技术会议等活动超过2次的(一般)。
4.2.技术内业
(1)无设计、无规程措施,影响现场施工的;规程措施脱离现场、无法操作、缺项的(重大)。
(2)规程措施等技术资料假冒领导签字、同类措施修改时间互相代替的,规程措施修改页的“审批签字” 栏没有重新进行逐级审批签字的,常规定型的措施私自删减必要内容(严重)。
(3)编写、制定的文字资料错误率超过3‰的,标题、数据、名称、日期、地点等关键字错误的(一般)。
(4)没有按照规定贯彻规程措施的(严重),贯彻不到位的(一般)。
(5)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技术资料丢失的(一般)、泄密的(重大)。
(6)现场出现未知的断层、瓦斯增大、出水等异常现象,没有在24小时之内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严重)。
(7)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致使后续工作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造成施工错误、上级检查出现问题、对外造成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严重)。
4.3.现场技术管理
(1)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返工超过1天的(严重),遇未知地质条件除外。
(2)现场施工与设计、规程措施不一致的(严重),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贯彻,但现场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一般)。
(3)现场因技术原因出现重大隐患的(严重)。
(4)现场出现未知的断层、瓦斯增大、出水等异常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如实汇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严重)。
(5)对现场工程转换、已知困难条件等没有超前提出技术建议、准备不足的(一般),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严重)。
4.4.素质提升
(1)从事技术岗位或见习结束满一年后,不能独立编制本岗位内的规程措施、技术方案的(严重),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有重大缺陷、原则性错误的(一般)。
(2)从事技术岗位或见习结束满一年后,不掌握本岗位的相关规定、标准、技术参数的(一般),造成技术失误的(严重)。
(3)对生产重点、难点没有分析总结的(一般),造成重复性技术失误的(严重)。
(4)对分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认真指导,把关不严的(一般)。
5.追究处罚措施
5.1.一般技术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的处罚有:通报批评、罚款;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40%执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20%执行。
5.2.重大技术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的处罚有:通报批评、罚款、停止待遇1个月、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职务禁入;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40%执行,并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待遇1个月、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罚;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20%执行,并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待遇1个月、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等处罚;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5.3.一年内受到2次一般技术责任追究或1次严重技术责任追究的工程技术人员,本年度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5.4.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参考文献
[1] 任建华,李计祥.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J].煤矿安全.2002.5.
[关键词]煤矿 技术人员 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5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5-0118-01
1.引言
[1]煤矿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煤矿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技术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技术管理不到位,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工程技术人员形成用心、尽职、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责任追溯、过错惩罚”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2.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警告、停止岗位职务待遇、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职务禁入。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追究事项分类
责任追究事项按照过错性质和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3.1.一般技术责任追究事项:因技术原因或失职造成轻伤以下事故的(含三级非伤亡事故)、其他过错性质较轻,影响程度较小的事项。
3.2.重大技术责任追究事项:因技术原因或失职造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含一级、二级非伤亡事故)、造成重大隐患的、造成矿级以上的负面影响的、一年内连续2个月或累计3次被一般技术责任追究的、其他过错性质较重,影响程度较大的事项。
4.追究事项内容
责任追究事项具体内容分为工作作风、技术内业、现场技术管理、素质提升四个层面。
4.1.工作作风
(1)违反矿劳动纪律、工作作风规定的(重大)。
(2)推诿扯皮、请假外出期间未办理好工作交接的(一般),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重大)。
(3)工作责任心不强,未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有特殊原因没有汇报,并获得延期的(一般)。
(4)不服从上级人员正确管理的(一般)。
(5)不按照规定参加相关技术会议等活动超过2次的(一般)。
4.2.技术内业
(1)无设计、无规程措施,影响现场施工的;规程措施脱离现场、无法操作、缺项的(重大)。
(2)规程措施等技术资料假冒领导签字、同类措施修改时间互相代替的,规程措施修改页的“审批签字” 栏没有重新进行逐级审批签字的,常规定型的措施私自删减必要内容(严重)。
(3)编写、制定的文字资料错误率超过3‰的,标题、数据、名称、日期、地点等关键字错误的(一般)。
(4)没有按照规定贯彻规程措施的(严重),贯彻不到位的(一般)。
(5)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技术资料丢失的(一般)、泄密的(重大)。
(6)现场出现未知的断层、瓦斯增大、出水等异常现象,没有在24小时之内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严重)。
(7)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致使后续工作出现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造成施工错误、上级检查出现问题、对外造成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严重)。
4.3.现场技术管理
(1)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返工超过1天的(严重),遇未知地质条件除外。
(2)现场施工与设计、规程措施不一致的(严重),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贯彻,但现场人员不按措施施工的(一般)。
(3)现场因技术原因出现重大隐患的(严重)。
(4)现场出现未知的断层、瓦斯增大、出水等异常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如实汇报,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严重)。
(5)对现场工程转换、已知困难条件等没有超前提出技术建议、准备不足的(一般),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严重)。
4.4.素质提升
(1)从事技术岗位或见习结束满一年后,不能独立编制本岗位内的规程措施、技术方案的(严重),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有重大缺陷、原则性错误的(一般)。
(2)从事技术岗位或见习结束满一年后,不掌握本岗位的相关规定、标准、技术参数的(一般),造成技术失误的(严重)。
(3)对生产重点、难点没有分析总结的(一般),造成重复性技术失误的(严重)。
(4)对分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认真指导,把关不严的(一般)。
5.追究处罚措施
5.1.一般技术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的处罚有:通报批评、罚款;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40%执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20%执行。
5.2.重大技术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的处罚有:通报批评、罚款、停止待遇1个月、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职务禁入;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40%执行,并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待遇1个月、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罚;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比照直接责任人处罚的20%执行,并可处以通报批评、停止待遇1个月、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等处罚;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5.3.一年内受到2次一般技术责任追究或1次严重技术责任追究的工程技术人员,本年度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5.4.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参考文献
[1] 任建华,李计祥.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和地位[J].煤矿安全.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