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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言论自由的内涵在不断的丰富和深化。然而权利的扩张不可避免的与其它权利产生冲突。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而我国现行立法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少,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是造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相冲突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对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的研究,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微博反腐"对于社会公众来讲,多了一个举报腐败的途径,是公众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对于纪检机关而言,多了一个查办案件的手段。可以说,微博虽"微",但"微博反腐"力量却不可小覷。
关键词:微博反腐;言论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
1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理论分析
1.1言论自由概述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和保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把"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l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均有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使言论自由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宪法在实际中运用比较少,为了使言论自由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又在《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国人权观念不断增强。
1.2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中的运用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赋予了言论自由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使其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相对于传统的言论自由有着更高的参与度,更能体现舆论的力量,它的参与度高、开放度强和集纳度广,以及跨时空、超文本、大容量、强互动的优势,提供了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的极为强大的舆论空间。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是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空间上的自然延伸。所谓公民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公民将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公开表达思想、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行为。
1.3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的概念是伴随隐私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虽然人们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但在人类社会相当长的时期里,并无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在人权类型化进程中,隐私权是比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权利更晚出现的一种。关于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溯到上世纪末。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隐私权保护起步较其它国家更晚,现行法律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比较少而且明确冠以隐私权的名称的更少。主要有以下几项:
1)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规定体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所以也体现对其保护。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中包括隐私权,所以其也在保护之列。
2)隐私权保护的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虽然没有明确的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其都可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通过保护这些人格权同样可以起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做出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就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视为侵犯名誉权来加以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问等。这些司法解释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1.4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运用
发展到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互联网上恶意泄露某些私人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空间隐私的内容主要指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来看,它和传统的隐私权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仍然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由于网络的特点,所以隐私权也具有其特殊性,使它与网络传播的高速度、大容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起来,网络空间隐私权便表现出与传统隐私权不同的特性了,具体体现在: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对象主要为数据,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内容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更为复杂,网络空间隐私权开始附有经济价值,网络空间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损害更严重并更难以救济。 2 微博反腐现状分析
2.1微博反腐的特点
1)案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微博反腐事件往往由争议的"导火线"引发,而其发生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通过对上述事件案例的"导火索"梳理分析,大多数案例的发生均具有强烈的偶发性色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日记局长"韩峰、"陕西表哥"杨达才、"重庆淫官"雷政富等,这些问题官员都是因网友微博曝光而被查处的,而"房叔"、"房婶"、"房妹"等一经网络曝光,也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通过对上述事件案例的"导火索"梳理分析,大多数案例的发生均具有强烈的偶发性色彩。
2)事件的参与度、关注度高
由于微博空间本身的特点,低门槛,信息传播快,各种知识层面的群众都可以参与。随着公众的大量参与,时间的热度持续升温。以下表格为例,作为进一步说明。
3)微博反腐由于其关注度高,能够得到官方应对快速公开的回应
微博反腐具有我国党内监督所不具有的公开性。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情况,仅限党内某一级组织掌握,不向社会公开。这个过程中,极易产生推矮现象,导致行政监督的效率低下。而从微博反腐的系列事件中,网络平台的催化作用十分显著,某些反腐事件或由微博直接披露,或由微博转发而产生持续关注的效应。正是舆情的持续发酵,使得相关部门在应对相关事件过程中,走向快速、公开,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
4)强大的信息传播速度
由于微博平台信息传播的特殊性,微博可以通过"评论"、"私信"、"转发""回复"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的裂变式传播与及时性互动,即每一个信息受众的微博又成为一个新的"信息中心",转而将信息扩散到自己的"好友"、"粉丝"等群体,使得微博反腐事件一出现就能瞬间成为舆论的焦点。
2.2微博反腐的必要性
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众持续关注的热点,微博的出现为公民积极参与反腐事件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并拓宽了公民对腐败问题的反映以讨论的渠道,从而一时间成为了反腐工作的舆论主战场。影响微博反腐成因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微博反腐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需要
中共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重要的历史任务。由于利益追逐的功利化倾向,和政治修养不足,使得部分政府官员禁不住诱惑,陷入贪腐的泥淖。
2)微博反腐是加强民众参与度,推动社会法治文明的需要
我国公民对社会问题的认识逐渐地深化,人们正逐渐形成一种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讨论的观念,这种观念的转变为"微博"成为反腐工具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加深,我国民众的问责意识与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我国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关注国家命运、积极参与政治事务的热情也不断提高。微博反腐各项事件是我国民众积极利用微博平台对官员腐败行为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见解的表现,民众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讨论,正突出反映了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的加强。
3)微博反腐是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模式创新
微博平台的信息呈现一种"碎片化"形式,每条信息仅仅为140字的内容,每个人只要拥有一个账号,便可以发表自己的"一句话"新闻,这种"一句话新闻"突破了时间、地点的限制,使信息得以呈现出"秒传播"的态势。另外,微博传播是人际传播与网络传播的结合的传播方式,微博既有网络信息传播的跨时空、超文本、大容量、强互动的优势特点,也继承了人际传播的裂变式信息传播方式。`微博为群众的发出声音提供了一个"零门槛"的平台,同时为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新模式。
4)微博反腐是制度反腐的补充
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内涵来看,微博作为反腐工具,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参与讨论的空间,也在一定层面上拓展了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渠道,从传播层面来讲,微博反腐承担的是"信源"的角色。而从问责机制的角度来审视微博反腐,那么微博反腐是社会问责的范畴。微博反腐所呈现的社会问责,是我国问责机制的发展,公民通过微博平台关注国家政治生活,提供线索,分享信息,对各类腐败现象进行监督和反馈,有力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公民参与意识的进步。但微博反腐是问责的开始,公民运用微博工具进行监督问责,需要政治问责与法律问责的有效衔接,微博反腐的后续工作仍要借助于传统的反腐力量的介入,才能达到调查、处理和惩治的作用,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微博反腐仍是制度反腐的补充,是为制度反腐提供了重要的形式和途径。
3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碰撞
3.1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在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碰撞有着其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一、理论基础。权利和冲突相伴而生,有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不可避免。导致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的直接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公民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的冲突是我国公民表达自由与个体隐私间的冲突的具体情况,除具有一般意义上矛盾冲突的原因外,其根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的模糊规定,包括:我国公民表达自由方面存在的法律欠缺;我国政府官员隐私权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微博反腐也因微博自身的碎片化、轻阅读、偏娱乐化等因素,显示出了强大的不足加剧了这两种权利的碰撞。
3.2冲突的具体的体现
3.2.1公民言论自由与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有关的隐私权的冲突
微博反腐中群众和官员是两个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言论自由权的表达不可避免的会触动官员的隐私权。微博反腐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主参政权利。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是宪法保护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正确地行使其监督权,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行为背景等进行相关的了解。而作为公职人员本身来讲,他们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为公众所知。由此,两者权利的冲突显现出来。 分析公民言论自由与公权力有关的隐私权的冲突应明确以下几方面:
1)微博反腐中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政府机关作为公共信息的掌控者,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并实现公众的知情权。
2)微博反腐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官员个人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密不可分,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不属于民法所要保护的范畴,应该适用公职人员伦理法加以严格限制。因此,微博中属实的腐败行为,如有涉及官员名誉和隐私的内容,只要不是恶意诽谤,即便存在不恰当的的言论,法律也不应追究。
3)官员的隐私权应根据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职位来限制。总的来说,高级别官员、主要领导干部,应作较多的限制;对级别低、考试录用的一般官员、一般干部,应作相对少的限制。。
4)严格遵守明确严格的归责原则。官员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应承担证明这一隐私完全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的范畴,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报道是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有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而对一般公民的隐私侵权,则要求只具备一般的过失行为。
3.2.2公民言论自由过度表达与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无关的隐私权的冲突
微博反腐是具有双面性,在发挥外部监督、曝光腐败官员的同时,这种人肉搜索的调查方式会诱导性的带有"有罪推定"的心理,一旦被虚假信息所蒙蔽,没有把握好度,就易侵犯官员公权之外合法合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在微博反腐中要把握好监督的尺度。虽然应对官员隐私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的。与官员所任公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纯粹个人的事务,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其隐私权受到不法侵犯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对于公民和网络服务从业者来说,要保持清醒理性的的头脑:正确理性的行使自己的网络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而不是非理性宣泄。
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以侵犯公务员个人数据信息为内容的侵权行为
网络以信息数字化为其首要特点,在网络这个虚拟化又易操作的平台上,存储着海量的个人信息,而各类微博用户都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漏洞甚至借助其有利的主体地位掌握并散布大量的个人数据信息,这类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不当获取或者不当使用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更有甚者,微博用户通过非法买卖的方式来获取信息,部分商家更是为了获取更多未知客户的信息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用户信息进行交换。
2)以侵犯微博私人空间为内容的侵权行为
一系列以侵犯微博私人空间为内容的侵权行为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现实世界的私人空间一样,微博的私人空间也需要安宁,不受打扰。借助微博进行反腐过程中侵犯隐私权,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者利用各种手段侵入微博用户的空间肆意篡改其的私人资料与消息记录,更有甚者任意转发微博用户的信息和资料。因此用户的安宁受到了极大的打扰,甚至使用户困扰其中无法自拔,在微博反腐事件中,大众以反腐的名义却侵害到 了官员自身的微博隐私空间,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3)以侵犯微博私人活动为内容的侵权行为
微博反腐事件曝光后,引发的全民热议和后续影响,无疑是空前的,自媒体盛行之后,大众的日常生活更是无法与自媒体分割开来。因而出现一些借助微博这样的自媒体,出于私愤或义愤,对他人微博上的私人活动进行侵扰和破坏。
4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平衡机制探究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隐私权是人格权的具体要求,而言论自由权是人格权的重要表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天生的矛盾,隐私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与自由表达。法律若侧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必然会对言论自由权进行限制,若法律侧重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就必然会容忍言论自由对于隐私权的某种侵害。目前微博反腐凸显在法律层面上最大的问题就是官员自身的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相冲突的问题。
解决冲突的根本路径:完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规制与保障体系
4.1强化对微博反腐的立法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1)将微博反腐的言论自由纳入宪法言论自由保护体系
尽快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一切的权利都是需要依靠法律来得到保障,没有法律来实际保障的权利只是空头权利。法院在审理涉及微博反腐中侵犯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个案中,给微博反腐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直接将适用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这一社会公共权利作为判决的依据。
微博反腐的言论自由是在网络时代的延伸,作为一个新鲜的事物,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的监督效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立法把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言论自由的新形式,并将其纳入到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体系范围中。
2)重视微博反腐中隐私权的立法
由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存在缺陷性,隐私权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将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作类比处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缺乏独立性, 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却达不到现行法关于名誉权侵权的规定时,受害人无法援引现行法律保护自身的隐私权。我国《民法》(草案)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进行保护,当《民法》(草案)通过之时必然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一大里程碑的进步。
应当立法明确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明确侵犯隐私权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是: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与该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一责任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而言,一是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具体形式的规定过于笼统;二是对隐私权侵犯后果的程度难以判断。所以我国应当立法对以上两个标准进行具体量化规定之外,该标准还应对于侵害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进行考量。 为了打破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模糊的界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明确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如《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及《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法》。
4.2在司法中进行法益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的冲突实质就是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对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进行法益衡量,从而决定保护、舍弃哪一种权利。法官进行法益衡量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位阶原则
所谓权利位阶原则,指的是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时,对相互冲突的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判断,进而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取舍的解决方法。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公权利性质。而其他权利,比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多数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利体系中,宪法权利是个人法定权利的源,法律权利是个人法定权利的流。因此,在司法领域微博反腐中,如果言论自由的位阶排序优于官员的隐私权,那么两者冲突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言论公众言论自由的价值。
2)比例原则
微博反腐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依微博曝光的具体事件,平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决定,即我们所说的个案正义。当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应该偏向于公众言论自由的保护。当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官员的隐私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即不涉及公共利益时,保护官员隐私权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此时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发展密切联系,应对他们加以保护。
3)弱者保护伞原则
所谓弱者保护伞原则是指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相对弱势的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平衡"这是自然正义和社会道德的起码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一条准则"。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面对具体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发展历史,救济途径,力量对比等有关方面,从而判断哪些权利显得更为弱势,并给予优先保护。微博反腐中当腐败行为属实,由于腐败分子具有权利优势,往往会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使公民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应给予适当的保护。
4.3完善微博反腐的行业规范、制度规范,打造高效的反腐平台
一是用诚信原则打造行业规范,积极推行微博用户实名制或身份证制度,即组织或个人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账号,创作、复制、发贴、转发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应充分发挥它的公共监督功能,对于正当履行功能的人肉搜索,法律应当豁免其责任。不能披露与腐败行为或腐败者不相关或没有合理联系的私人信息或者第三人的信息。三是建立健全微博服务平台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安全机制。首先,要保障注册用户的信息安全,对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使其遭到腐败官员恶意报复的恶劣行为,网络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健全对微博用户的资格审查机制,针对微博中目的不纯的注册用户(虚假粉丝)、水军,发布垃圾信息、欺诈信息等行为,要进行24小时动态监测。四是建立网络反腐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使微博反腐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对那些发布虚假信息,发布网络谣言,发布攻击性的信息,涉嫌侵权等等不良行为,要采取技术性手段,对信息进行整合、过滤、屏蔽、删除等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而建立诚实守信、依法有序的网络反腐环境。
5 结语
言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说话"和"知情"的权利,使其依法获取和议论信息;隐私权则在于维护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秘密,防止其受到外界侵害。据此,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实质内涵是权利的配置和均衡问题。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始终应该清楚的是:在讨论权利的制约与平衡问题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权力的行使,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它们的实现。微博反腐方兴未艾,目前微博反腐倒逼我国制度反腐的改革,可以说微博反腐成为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一面镜子。但微博反腐的作用,微博反腐的发展前景,以及微博反腐如何突破障碍成为合法的反腐工具都有着很长一段路要走。这也将是我们必须持续关注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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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平,女,1963年生,江苏宿迁人,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解释为:言论自由对应"freedomofspeech",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权利(civillibertiesorrights)之一。它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交流的自由。它和思想、道德及宗教自由联系在一起,因为如果没有表达思想的机会,持有思想的自由就会失去意义。它与集会自由(freedomofassembly)相联系,集会自由允许许多人聚集在一起行使其结社和言论自由。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隐私权的解释为:Privacy,这个术语有时被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不得侵犯个人的私生活或者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张烁:《法律框架下的言论自由》,载《学理论》,2009年第14期。.
冯月:《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5期。
林坚逢:《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期。
关键词:微博反腐;言论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
1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理论分析
1.1言论自由概述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和保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把"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l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均有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言论自由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使言论自由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宪法在实际中运用比较少,为了使言论自由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又在《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国人权观念不断增强。
1.2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中的运用
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赋予了言论自由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使其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相对于传统的言论自由有着更高的参与度,更能体现舆论的力量,它的参与度高、开放度强和集纳度广,以及跨时空、超文本、大容量、强互动的优势,提供了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的极为强大的舆论空间。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权是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空间上的自然延伸。所谓公民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公民将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公开表达思想、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行为。
1.3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的概念是伴随隐私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虽然人们的隐私意识和隐私观念,早在远古时代就已产生,但在人类社会相当长的时期里,并无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在人权类型化进程中,隐私权是比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权利更晚出现的一种。关于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溯到上世纪末。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隐私权保护起步较其它国家更晚,现行法律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比较少而且明确冠以隐私权的名称的更少。主要有以下几项:
1)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规定体现了对人格权的保护,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所以也体现对其保护。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中包括隐私权,所以其也在保护之列。
2)隐私权保护的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虽然没有明确的隐私权的规定,但是其都可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通过保护这些人格权同样可以起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做出保护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就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的视为侵犯名誉权来加以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问等。这些司法解释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
1.4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运用
发展到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互联网上恶意泄露某些私人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空间隐私的内容主要指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来看,它和传统的隐私权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仍然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由于网络的特点,所以隐私权也具有其特殊性,使它与网络传播的高速度、大容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起来,网络空间隐私权便表现出与传统隐私权不同的特性了,具体体现在: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对象主要为数据,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内容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更为复杂,网络空间隐私权开始附有经济价值,网络空间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损害更严重并更难以救济。 2 微博反腐现状分析
2.1微博反腐的特点
1)案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微博反腐事件往往由争议的"导火线"引发,而其发生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通过对上述事件案例的"导火索"梳理分析,大多数案例的发生均具有强烈的偶发性色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日记局长"韩峰、"陕西表哥"杨达才、"重庆淫官"雷政富等,这些问题官员都是因网友微博曝光而被查处的,而"房叔"、"房婶"、"房妹"等一经网络曝光,也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通过对上述事件案例的"导火索"梳理分析,大多数案例的发生均具有强烈的偶发性色彩。
2)事件的参与度、关注度高
由于微博空间本身的特点,低门槛,信息传播快,各种知识层面的群众都可以参与。随着公众的大量参与,时间的热度持续升温。以下表格为例,作为进一步说明。
3)微博反腐由于其关注度高,能够得到官方应对快速公开的回应
微博反腐具有我国党内监督所不具有的公开性。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情况,仅限党内某一级组织掌握,不向社会公开。这个过程中,极易产生推矮现象,导致行政监督的效率低下。而从微博反腐的系列事件中,网络平台的催化作用十分显著,某些反腐事件或由微博直接披露,或由微博转发而产生持续关注的效应。正是舆情的持续发酵,使得相关部门在应对相关事件过程中,走向快速、公开,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
4)强大的信息传播速度
由于微博平台信息传播的特殊性,微博可以通过"评论"、"私信"、"转发""回复"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的裂变式传播与及时性互动,即每一个信息受众的微博又成为一个新的"信息中心",转而将信息扩散到自己的"好友"、"粉丝"等群体,使得微博反腐事件一出现就能瞬间成为舆论的焦点。
2.2微博反腐的必要性
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众持续关注的热点,微博的出现为公民积极参与反腐事件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并拓宽了公民对腐败问题的反映以讨论的渠道,从而一时间成为了反腐工作的舆论主战场。影响微博反腐成因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微博反腐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需要
中共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重要的历史任务。由于利益追逐的功利化倾向,和政治修养不足,使得部分政府官员禁不住诱惑,陷入贪腐的泥淖。
2)微博反腐是加强民众参与度,推动社会法治文明的需要
我国公民对社会问题的认识逐渐地深化,人们正逐渐形成一种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讨论的观念,这种观念的转变为"微博"成为反腐工具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加深,我国民众的问责意识与权利意识不断强化,我国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关注国家命运、积极参与政治事务的热情也不断提高。微博反腐各项事件是我国民众积极利用微博平台对官员腐败行为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见解的表现,民众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讨论,正突出反映了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的加强。
3)微博反腐是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模式创新
微博平台的信息呈现一种"碎片化"形式,每条信息仅仅为140字的内容,每个人只要拥有一个账号,便可以发表自己的"一句话"新闻,这种"一句话新闻"突破了时间、地点的限制,使信息得以呈现出"秒传播"的态势。另外,微博传播是人际传播与网络传播的结合的传播方式,微博既有网络信息传播的跨时空、超文本、大容量、强互动的优势特点,也继承了人际传播的裂变式信息传播方式。`微博为群众的发出声音提供了一个"零门槛"的平台,同时为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新模式。
4)微博反腐是制度反腐的补充
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内涵来看,微博作为反腐工具,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参与讨论的空间,也在一定层面上拓展了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渠道,从传播层面来讲,微博反腐承担的是"信源"的角色。而从问责机制的角度来审视微博反腐,那么微博反腐是社会问责的范畴。微博反腐所呈现的社会问责,是我国问责机制的发展,公民通过微博平台关注国家政治生活,提供线索,分享信息,对各类腐败现象进行监督和反馈,有力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公民参与意识的进步。但微博反腐是问责的开始,公民运用微博工具进行监督问责,需要政治问责与法律问责的有效衔接,微博反腐的后续工作仍要借助于传统的反腐力量的介入,才能达到调查、处理和惩治的作用,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微博反腐仍是制度反腐的补充,是为制度反腐提供了重要的形式和途径。
3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碰撞
3.1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在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碰撞有着其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一、理论基础。权利和冲突相伴而生,有权利必然会产生冲突,不可避免。导致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的直接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公民言论自由与官员隐私的冲突是我国公民表达自由与个体隐私间的冲突的具体情况,除具有一般意义上矛盾冲突的原因外,其根本的、直接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的模糊规定,包括:我国公民表达自由方面存在的法律欠缺;我国政府官员隐私权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微博反腐也因微博自身的碎片化、轻阅读、偏娱乐化等因素,显示出了强大的不足加剧了这两种权利的碰撞。
3.2冲突的具体的体现
3.2.1公民言论自由与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有关的隐私权的冲突
微博反腐中群众和官员是两个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言论自由权的表达不可避免的会触动官员的隐私权。微博反腐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主参政权利。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是宪法保护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正确地行使其监督权,需要通过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行为背景等进行相关的了解。而作为公职人员本身来讲,他们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为公众所知。由此,两者权利的冲突显现出来。 分析公民言论自由与公权力有关的隐私权的冲突应明确以下几方面:
1)微博反腐中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表达言论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政府机关作为公共信息的掌控者,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并实现公众的知情权。
2)微博反腐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官员个人私事与社会公共利益密不可分,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不属于民法所要保护的范畴,应该适用公职人员伦理法加以严格限制。因此,微博中属实的腐败行为,如有涉及官员名誉和隐私的内容,只要不是恶意诽谤,即便存在不恰当的的言论,法律也不应追究。
3)官员的隐私权应根据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职位来限制。总的来说,高级别官员、主要领导干部,应作较多的限制;对级别低、考试录用的一般官员、一般干部,应作相对少的限制。。
4)严格遵守明确严格的归责原则。官员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应承担证明这一隐私完全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的范畴,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报道是有明显、实际的恶意和有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而对一般公民的隐私侵权,则要求只具备一般的过失行为。
3.2.2公民言论自由过度表达与公职人员的公权力无关的隐私权的冲突
微博反腐是具有双面性,在发挥外部监督、曝光腐败官员的同时,这种人肉搜索的调查方式会诱导性的带有"有罪推定"的心理,一旦被虚假信息所蒙蔽,没有把握好度,就易侵犯官员公权之外合法合理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在微博反腐中要把握好监督的尺度。虽然应对官员隐私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的。与官员所任公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纯粹个人的事务,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其隐私权受到不法侵犯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对于公民和网络服务从业者来说,要保持清醒理性的的头脑:正确理性的行使自己的网络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而不是非理性宣泄。
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以侵犯公务员个人数据信息为内容的侵权行为
网络以信息数字化为其首要特点,在网络这个虚拟化又易操作的平台上,存储着海量的个人信息,而各类微博用户都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漏洞甚至借助其有利的主体地位掌握并散布大量的个人数据信息,这类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不当获取或者不当使用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更有甚者,微博用户通过非法买卖的方式来获取信息,部分商家更是为了获取更多未知客户的信息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用户信息进行交换。
2)以侵犯微博私人空间为内容的侵权行为
一系列以侵犯微博私人空间为内容的侵权行为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现实世界的私人空间一样,微博的私人空间也需要安宁,不受打扰。借助微博进行反腐过程中侵犯隐私权,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者利用各种手段侵入微博用户的空间肆意篡改其的私人资料与消息记录,更有甚者任意转发微博用户的信息和资料。因此用户的安宁受到了极大的打扰,甚至使用户困扰其中无法自拔,在微博反腐事件中,大众以反腐的名义却侵害到 了官员自身的微博隐私空间,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3)以侵犯微博私人活动为内容的侵权行为
微博反腐事件曝光后,引发的全民热议和后续影响,无疑是空前的,自媒体盛行之后,大众的日常生活更是无法与自媒体分割开来。因而出现一些借助微博这样的自媒体,出于私愤或义愤,对他人微博上的私人活动进行侵扰和破坏。
4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平衡机制探究
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隐私权是人格权的具体要求,而言论自由权是人格权的重要表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天生的矛盾,隐私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是获取信息与自由表达。法律若侧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必然会对言论自由权进行限制,若法律侧重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就必然会容忍言论自由对于隐私权的某种侵害。目前微博反腐凸显在法律层面上最大的问题就是官员自身的隐私权与公民言论自由相冲突的问题。
解决冲突的根本路径:完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规制与保障体系
4.1强化对微博反腐的立法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1)将微博反腐的言论自由纳入宪法言论自由保护体系
尽快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一切的权利都是需要依靠法律来得到保障,没有法律来实际保障的权利只是空头权利。法院在审理涉及微博反腐中侵犯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个案中,给微博反腐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直接将适用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这一社会公共权利作为判决的依据。
微博反腐的言论自由是在网络时代的延伸,作为一个新鲜的事物,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的监督效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立法把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言论自由的新形式,并将其纳入到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体系范围中。
2)重视微博反腐中隐私权的立法
由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存在缺陷性,隐私权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将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作类比处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缺乏独立性, 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却达不到现行法关于名誉权侵权的规定时,受害人无法援引现行法律保护自身的隐私权。我国《民法》(草案)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进行保护,当《民法》(草案)通过之时必然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一大里程碑的进步。
应当立法明确滥用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明确侵犯隐私权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是: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与该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一责任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而言,一是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具体形式的规定过于笼统;二是对隐私权侵犯后果的程度难以判断。所以我国应当立法对以上两个标准进行具体量化规定之外,该标准还应对于侵害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进行考量。 为了打破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模糊的界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明确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如《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及《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法》。
4.2在司法中进行法益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的冲突实质就是由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对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进行法益衡量,从而决定保护、舍弃哪一种权利。法官进行法益衡量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位阶原则
所谓权利位阶原则,指的是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时,对相互冲突的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判断,进而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取舍的解决方法。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公权利性质。而其他权利,比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多数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利体系中,宪法权利是个人法定权利的源,法律权利是个人法定权利的流。因此,在司法领域微博反腐中,如果言论自由的位阶排序优于官员的隐私权,那么两者冲突时,法官应当优先考虑言论公众言论自由的价值。
2)比例原则
微博反腐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依微博曝光的具体事件,平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决定,即我们所说的个案正义。当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应该偏向于公众言论自由的保护。当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官员的隐私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即不涉及公共利益时,保护官员隐私权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此时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发展密切联系,应对他们加以保护。
3)弱者保护伞原则
所谓弱者保护伞原则是指当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相对弱势的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平衡"这是自然正义和社会道德的起码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一条准则"。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面对具体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发展历史,救济途径,力量对比等有关方面,从而判断哪些权利显得更为弱势,并给予优先保护。微博反腐中当腐败行为属实,由于腐败分子具有权利优势,往往会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使公民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应给予适当的保护。
4.3完善微博反腐的行业规范、制度规范,打造高效的反腐平台
一是用诚信原则打造行业规范,积极推行微博用户实名制或身份证制度,即组织或个人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账号,创作、复制、发贴、转发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应充分发挥它的公共监督功能,对于正当履行功能的人肉搜索,法律应当豁免其责任。不能披露与腐败行为或腐败者不相关或没有合理联系的私人信息或者第三人的信息。三是建立健全微博服务平台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安全机制。首先,要保障注册用户的信息安全,对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使其遭到腐败官员恶意报复的恶劣行为,网络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健全对微博用户的资格审查机制,针对微博中目的不纯的注册用户(虚假粉丝)、水军,发布垃圾信息、欺诈信息等行为,要进行24小时动态监测。四是建立网络反腐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使微博反腐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对那些发布虚假信息,发布网络谣言,发布攻击性的信息,涉嫌侵权等等不良行为,要采取技术性手段,对信息进行整合、过滤、屏蔽、删除等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而建立诚实守信、依法有序的网络反腐环境。
5 结语
言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说话"和"知情"的权利,使其依法获取和议论信息;隐私权则在于维护公民私人生活中的秘密,防止其受到外界侵害。据此,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实质内涵是权利的配置和均衡问题。随着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始终应该清楚的是:在讨论权利的制约与平衡问题时,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权力的行使,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它们的实现。微博反腐方兴未艾,目前微博反腐倒逼我国制度反腐的改革,可以说微博反腐成为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一面镜子。但微博反腐的作用,微博反腐的发展前景,以及微博反腐如何突破障碍成为合法的反腐工具都有着很长一段路要走。这也将是我们必须持续关注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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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平,女,1963年生,江苏宿迁人,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解释为:言论自由对应"freedomofspeech",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权利(civillibertiesorrights)之一。它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交流的自由。它和思想、道德及宗教自由联系在一起,因为如果没有表达思想的机会,持有思想的自由就会失去意义。它与集会自由(freedomofassembly)相联系,集会自由允许许多人聚集在一起行使其结社和言论自由。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隐私权的解释为:Privacy,这个术语有时被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不得侵犯个人的私生活或者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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