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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7-0072-01
1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种子推广的宣传工作
宣传时要严格按照品种审定公告规定的内容进行,让农民根据需要和生态类型选择品种。不得宣传和推广未审品种,如:大豆航天2号、大豆王,水稻空育163、稻花香2号、松98131,玉米郑单958、先玉335、农大364、豫玉22等。
2 要组织农民培训,指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
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经营企业,应积极培训农民选用优良品种,根据每个作物、每个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和防病措施等向农民讲解清楚,让农民用上好品种,用上放心种,同时还要教会农民应用好技术,真正做到良种良法配套。
3 严格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程序,前移控制盲目引种关口
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
3.1 要制订农作物品种引进推广计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列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2 要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专家组制度。专家组由种子、栽培、土肥、植保等专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具体承担新品种引进推广计划的制订。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组织试验、示范;审查推广新品种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搜集和发布新品种信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良种繁育场及科技人员、种子经营者等,引进农作物新品种进行推广,或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新品种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组进行审查,安排试验示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3.3 要建立引进推广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程序,获准引进农作物新品种后,对引进新品种必须按照农作物品种对比试验的规范要求,由专家组组织进行品种对比试验,比较引进品种与当前推广品种的品质优良性、丰产性、抗病抗逆性和适应性。专家组经过品比试验认定的性状优良的新品种,进入新品种示范程序。示范要按农业区划,分别布点进行,每个示范点面积在30~50亩。新品种示范阶段,新品种引进推广专家组必须进行田间现场考察。对通过试验示范,认定可以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方可进行种子的商品化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新品种推广过程中,必须向用种者实事求是讲清新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等等,实现良种良法配套。
3.4 要依法追究盲目引种者的责任。向用种者推广未经我市试验示范的农作物新品种,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 合理规划布局,控减种子经营网点
近年来,农作物种子经营恶性竞争越演越烈,已经成为引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隐患。合理规划布局种子经营网点,提高种子经营者资质条件,已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4.1 要合理确定种子经营网点数量。一般每2万亩耕地设立一个种子经营零售网点。每镇设立1个种子委托批发网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规划调整种子经营网点布局。
4.2 要重新审核现有种子经营网点资质。坚决取缔种子无证经营。对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在证照年检时,按照经营人员种子专业技术技能、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等条件和要求,进行调减。新申请办理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证照的,要从严办理。
4.3 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培训。每年集中举办一期培训班,对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种子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培训,并建立参训人员档案,全面提高种子经营人员的整体素质。
5 建立审核制度,加强种子经营的广告管理
种子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虚假广告已严重扰乱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种子广告审核管理制度。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种子广告,依法需要审查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通过的种子广告,市镇两级广播、电视及报纸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发布。依法需要予以审核的种子经营项目,种子经营者提出广告申请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品种的先进性、适应性进行审核确定。凡乱挂广告招牌,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工商、农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6 扶持种子规模企业发展,推进种子生产经营产业化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规模企业,按照《农业法》有关规定,相关部门要在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充分发挥种子规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充足、生产加工设施齐全、检验检测手段先进等优势,不断发展壮大,切实让农民用上“放心种”。要落实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制,坚持谁引种谁供种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要制定种子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种子规模企业的改革创新,推进种子规模企业重组合并,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格局,不断壮大规模,打造种子产业“航母”。
7 实行依法治种,加大种子市场执法管理力度
市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种子市场执法管理责任。农业部门要充实专业执法力量,改进执法装备条件,加快专业执法队伍建设;要针对不同生产季节,组织开展秋播用种、春播用种、西瓜蔬菜用种等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标签不规范种子以及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种子法》的宣传贯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种子生产事故鉴定专家组,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鉴定办法》,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工商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把种子经营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齐心协力,共同抓好种子市场管理,促进我市种子市场迅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轨道。
1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种子推广的宣传工作
宣传时要严格按照品种审定公告规定的内容进行,让农民根据需要和生态类型选择品种。不得宣传和推广未审品种,如:大豆航天2号、大豆王,水稻空育163、稻花香2号、松98131,玉米郑单958、先玉335、农大364、豫玉22等。
2 要组织农民培训,指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
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经营企业,应积极培训农民选用优良品种,根据每个作物、每个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和防病措施等向农民讲解清楚,让农民用上好品种,用上放心种,同时还要教会农民应用好技术,真正做到良种良法配套。
3 严格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程序,前移控制盲目引种关口
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
3.1 要制订农作物品种引进推广计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列入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2 要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专家组制度。专家组由种子、栽培、土肥、植保等专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具体承担新品种引进推广计划的制订。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组织试验、示范;审查推广新品种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搜集和发布新品种信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良种繁育场及科技人员、种子经营者等,引进农作物新品种进行推广,或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新品种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组进行审查,安排试验示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3.3 要建立引进推广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程序,获准引进农作物新品种后,对引进新品种必须按照农作物品种对比试验的规范要求,由专家组组织进行品种对比试验,比较引进品种与当前推广品种的品质优良性、丰产性、抗病抗逆性和适应性。专家组经过品比试验认定的性状优良的新品种,进入新品种示范程序。示范要按农业区划,分别布点进行,每个示范点面积在30~50亩。新品种示范阶段,新品种引进推广专家组必须进行田间现场考察。对通过试验示范,认定可以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方可进行种子的商品化生产、经营和推广使用。新品种推广过程中,必须向用种者实事求是讲清新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等等,实现良种良法配套。
3.4 要依法追究盲目引种者的责任。向用种者推广未经我市试验示范的农作物新品种,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4 合理规划布局,控减种子经营网点
近年来,农作物种子经营恶性竞争越演越烈,已经成为引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隐患。合理规划布局种子经营网点,提高种子经营者资质条件,已是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4.1 要合理确定种子经营网点数量。一般每2万亩耕地设立一个种子经营零售网点。每镇设立1个种子委托批发网点。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规划调整种子经营网点布局。
4.2 要重新审核现有种子经营网点资质。坚决取缔种子无证经营。对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在证照年检时,按照经营人员种子专业技术技能、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等条件和要求,进行调减。新申请办理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证照的,要从严办理。
4.3 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培训。每年集中举办一期培训班,对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种子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培训,并建立参训人员档案,全面提高种子经营人员的整体素质。
5 建立审核制度,加强种子经营的广告管理
种子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虚假广告已严重扰乱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种子广告审核管理制度。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种子广告,依法需要审查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通过的种子广告,市镇两级广播、电视及报纸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发布。依法需要予以审核的种子经营项目,种子经营者提出广告申请后,按有关规定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品种的先进性、适应性进行审核确定。凡乱挂广告招牌,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工商、农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6 扶持种子规模企业发展,推进种子生产经营产业化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规模企业,按照《农业法》有关规定,相关部门要在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充分发挥种子规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充足、生产加工设施齐全、检验检测手段先进等优势,不断发展壮大,切实让农民用上“放心种”。要落实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制,坚持谁引种谁供种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要制定种子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种子规模企业的改革创新,推进种子规模企业重组合并,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格局,不断壮大规模,打造种子产业“航母”。
7 实行依法治种,加大种子市场执法管理力度
市农业、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种子市场执法管理责任。农业部门要充实专业执法力量,改进执法装备条件,加快专业执法队伍建设;要针对不同生产季节,组织开展秋播用种、春播用种、西瓜蔬菜用种等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标签不规范种子以及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种子法》的宣传贯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建立种子生产事故鉴定专家组,按照《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鉴定办法》,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工商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严把种子经营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齐心协力,共同抓好种子市场管理,促进我市种子市场迅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有序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