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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有效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之间,尤其是与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之间保持平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平衡必须为有效和及时地获取作品提供便利,限于使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受益。文章从有关视障人士著作权例外的国际规定、相关国家立法比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缺失进行检视,建议拓宽视障人士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在著作权人与视障人士利益之间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