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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在欧共体遇到首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立案进行反倾销的已达300余起,直接影响了我国近200多种商品的正常出口,近几年欧盟、美国、拉美国家和地区动辄对中国商品征收100~200%的高额反倾销税率,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的鞋类课征1105%的反倾销税,创下世界反倾销税率的最高记录。据统计,外国对华反倾销案数量已呈逐年增长的趋势,70年代共2起;80年代每年6起;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反倾销案数量剧增,平均每年达29起之多,而90年代恰恰是我国外贸快速发展,出口剧增的时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不仅涉及到传统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而且还涉及到大屏幕彩电、电脑软件、微波炉等高科技产品。
一、中国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歧视性和不合理因素
1、国家设置贸易障碍,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如果他们一旦决定对我国厂商进行反倾销调查,就会要求我方提供大量的资料。如果他们的要求遭到拒绝,则我国厂商就很可能会被推定承认倾销。而根本不管这些资料是否属于我国厂商的商业机密,也不能保证这些资料不会泄露给国内其他的竞争厂商。另外,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复杂冗长,也令我国厂商望而生畏不战而败。如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可以长达一年,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提起申诉,则诉讼便会旷日持久。到了最后,即使最终裁定倾销不成立,应诉厂商也会被拖得筋病力尽,气息奄奄。美国的诉讼费高得惊人,其律师费、会计费和经济咨询费可高达7千万美元,一个反倾销案足可以拖垮一家相当规模的企业。他们国内的厂商就利用这种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以复杂冗长的法律诉讼手段和难以承受的诉讼费用,来达到拖垮外国竞争对手的目的。
2、西方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选择替代国问题上缺乏透明度,具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多年来,欧共体在反倾销政策中将进口产品原产地分为两个类别:“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分别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苏东剧变后,只有中国、俄罗斯、越南等少数国家仍留在“非市场经济”的类别中。欧共体对此类国家往往采取带有较强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比如,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时,它不按照一般原则参照原产地价格,而是要寻找第三国作参照。欧共体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曾经选择过美国、日本、奥地利、挪威等发达国家作参照。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和上述国家根本就不具有可比性。另外,欧共体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一国一税制”,如果中国几家公司因同一种产品而被起诉,则欧共体不管企业的性质、产品价格的差异,也不管企业是否可以作出在若干时期内不降低价格的承诺,一律征收统一税率。近年来,中国一直是欧共体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欧共体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3、西方国家滥用反倾销权利,意图达到其遏制中国的政治目的。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和倾销行为的评估中存有大量的随意因素。代表性价格的确定、成本的定义以及反倾销做法中缺乏透明度等等,都构成了反倾销机制的随意性。其结果,这些随意因素被滥用于歧视性的保护主义目的。这种情况对发展中国家和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反倾销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上面已经论及,西方国家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企业的出口背后有政府行为,故始终坚持“一国一税”、“第三替代国”等歧视性做法。其实,更深层的原因,从政治上看,是冷战时期西方国家“遏制中国”战略的延续”;从经济上看,是对日益强大的中国经济和日益强劲的中国出口增长的担心和抵制。
(二)我国自身博弈能力方面的原因
1、中外企业对对方的法律与应诉程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中方处于信息劣势。
2、我国缺乏对企业的惩罚制度和激励机制。
3、我国一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单纯追求创汇指标。
4、我国缺乏倾销与反倾销的专业博弈高手。
二、中国对待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在认清我国受到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后,我们要正确的对待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问题,从而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我国屡遭反倾销的现状。
(一)构建我国的反倾销管理体系。我国的反倾销管理体系则是指以国际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建立和维护我国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秩序,适度及有效地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国外倾销的损害和威胁为目的,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倾销及反倾销行为进行统一的、规范的管理和干预所建立起来的包括政府、各级部门、商会及企业在内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多层次、联合的、对外的、广泛的反倾销统一整体,它既包括对外国厂商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管理,也包括对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遭反倾销诉讼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二)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并发挥商会的协调管理作用。外贸要在宏观层次上进行战略思想的转变,改变以往外贸在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中过于追求创汇指标、你补外汇缺口的定位,明确外贸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
(三)出口商品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就应设法积极应诉。我国的企业在遭到反倾销指控以后,要尽快获取各种所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调查问卷,以争取主动地位。期间还要争取进口商和国外用户的协助及聘请经验丰富的诉讼代理人,这对出口企业取得胜诉是很有帮助的。同时还要主动选择类比国。替代国的选择存在很多偶然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在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可能存在着较大差距,选择的“公平价格”可能是最不公平的。如果主动选择一个对我比较有利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尽量争取好的结果,这样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可以较小甚至没有。总之,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应诉机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设立反倾销基金,避免出现某些企业不愿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不应诉的现象。对此,可由外经贸部和海关依据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份额,指定由海关收取,从而做好资金保障。
2.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制定能体现“谁应诉,谁受益”的具体措施,以免出现奖罚不明、处罚不够、出力不讨好等情况而挫伤应诉者的积极性。
(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树立名牌观念。当今的国际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竞争,更多的是质量、品种、服务水平的竞争。促使我国出口产品升级换代,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要强化质量管理,积极推进ISO9000质量认证标准,尽早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同时,也要注意环境的保护,争取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努力与世界同步。
(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紧培养我国自己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材。应从全国进出口商会、各級外经贸委以及律师、会计师队伍中选择一批具备经贸、法律知识和熟悉外语的优秀人才,集中强化培训,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构建起我国强大、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六)变被动为主动,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一些外国企业通过在中国投资设立子公司等途径,使用跨国公司的惯用手段,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我国国内市场进行倾销。除众所周知的富士、柯达彩卷外,我国国内的钢材、新闻纸、成品油、机床、发电设备、胶合板、草柑膦农药、计算机等许多产业都很大程度上深受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的损害。西方跨国公司的这种倾销行为,使我国的关税措施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保护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所以,在国外一些国家大举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进攻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拿起反倾销的武器,这既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遏制国外对中国倾销的必要手段。
一、中国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歧视性和不合理因素
1、国家设置贸易障碍,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如果他们一旦决定对我国厂商进行反倾销调查,就会要求我方提供大量的资料。如果他们的要求遭到拒绝,则我国厂商就很可能会被推定承认倾销。而根本不管这些资料是否属于我国厂商的商业机密,也不能保证这些资料不会泄露给国内其他的竞争厂商。另外,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复杂冗长,也令我国厂商望而生畏不战而败。如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可以长达一年,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提起申诉,则诉讼便会旷日持久。到了最后,即使最终裁定倾销不成立,应诉厂商也会被拖得筋病力尽,气息奄奄。美国的诉讼费高得惊人,其律师费、会计费和经济咨询费可高达7千万美元,一个反倾销案足可以拖垮一家相当规模的企业。他们国内的厂商就利用这种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以复杂冗长的法律诉讼手段和难以承受的诉讼费用,来达到拖垮外国竞争对手的目的。
2、西方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选择替代国问题上缺乏透明度,具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多年来,欧共体在反倾销政策中将进口产品原产地分为两个类别:“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分别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苏东剧变后,只有中国、俄罗斯、越南等少数国家仍留在“非市场经济”的类别中。欧共体对此类国家往往采取带有较强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比如,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时,它不按照一般原则参照原产地价格,而是要寻找第三国作参照。欧共体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曾经选择过美国、日本、奥地利、挪威等发达国家作参照。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和上述国家根本就不具有可比性。另外,欧共体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一国一税制”,如果中国几家公司因同一种产品而被起诉,则欧共体不管企业的性质、产品价格的差异,也不管企业是否可以作出在若干时期内不降低价格的承诺,一律征收统一税率。近年来,中国一直是欧共体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欧共体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3、西方国家滥用反倾销权利,意图达到其遏制中国的政治目的。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和倾销行为的评估中存有大量的随意因素。代表性价格的确定、成本的定义以及反倾销做法中缺乏透明度等等,都构成了反倾销机制的随意性。其结果,这些随意因素被滥用于歧视性的保护主义目的。这种情况对发展中国家和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反倾销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上面已经论及,西方国家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企业的出口背后有政府行为,故始终坚持“一国一税”、“第三替代国”等歧视性做法。其实,更深层的原因,从政治上看,是冷战时期西方国家“遏制中国”战略的延续”;从经济上看,是对日益强大的中国经济和日益强劲的中国出口增长的担心和抵制。
(二)我国自身博弈能力方面的原因
1、中外企业对对方的法律与应诉程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中方处于信息劣势。
2、我国缺乏对企业的惩罚制度和激励机制。
3、我国一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单纯追求创汇指标。
4、我国缺乏倾销与反倾销的专业博弈高手。
二、中国对待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在认清我国受到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后,我们要正确的对待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问题,从而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我国屡遭反倾销的现状。
(一)构建我国的反倾销管理体系。我国的反倾销管理体系则是指以国际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建立和维护我国正常的、公平的贸易秩序,适度及有效地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国外倾销的损害和威胁为目的,对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倾销及反倾销行为进行统一的、规范的管理和干预所建立起来的包括政府、各级部门、商会及企业在内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多层次、联合的、对外的、广泛的反倾销统一整体,它既包括对外国厂商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管理,也包括对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遭反倾销诉讼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二)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并发挥商会的协调管理作用。外贸要在宏观层次上进行战略思想的转变,改变以往外贸在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中过于追求创汇指标、你补外汇缺口的定位,明确外贸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
(三)出口商品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就应设法积极应诉。我国的企业在遭到反倾销指控以后,要尽快获取各种所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调查问卷,以争取主动地位。期间还要争取进口商和国外用户的协助及聘请经验丰富的诉讼代理人,这对出口企业取得胜诉是很有帮助的。同时还要主动选择类比国。替代国的选择存在很多偶然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在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方面可能存在着较大差距,选择的“公平价格”可能是最不公平的。如果主动选择一个对我比较有利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尽量争取好的结果,这样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可以较小甚至没有。总之,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应诉机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设立反倾销基金,避免出现某些企业不愿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不应诉的现象。对此,可由外经贸部和海关依据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份额,指定由海关收取,从而做好资金保障。
2.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制定能体现“谁应诉,谁受益”的具体措施,以免出现奖罚不明、处罚不够、出力不讨好等情况而挫伤应诉者的积极性。
(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树立名牌观念。当今的国际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竞争,更多的是质量、品种、服务水平的竞争。促使我国出口产品升级换代,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要强化质量管理,积极推进ISO9000质量认证标准,尽早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同时,也要注意环境的保护,争取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努力与世界同步。
(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紧培养我国自己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材。应从全国进出口商会、各級外经贸委以及律师、会计师队伍中选择一批具备经贸、法律知识和熟悉外语的优秀人才,集中强化培训,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构建起我国强大、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六)变被动为主动,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一些外国企业通过在中国投资设立子公司等途径,使用跨国公司的惯用手段,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我国国内市场进行倾销。除众所周知的富士、柯达彩卷外,我国国内的钢材、新闻纸、成品油、机床、发电设备、胶合板、草柑膦农药、计算机等许多产业都很大程度上深受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的损害。西方跨国公司的这种倾销行为,使我国的关税措施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保护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所以,在国外一些国家大举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进攻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拿起反倾销的武器,这既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遏制国外对中国倾销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