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认为,对劳动权性质的不同认定会影响立法和司法的制度设计.把劳动权认定为社会权不足以揭示劳动权的本质,也不足以激发劳动者的主体自觉性和自身潜力.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劳动权理论上的得失分析,文章提出了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权的自由权性质,并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方面作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