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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实现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最终决定权,要求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客观审查运用证据。改变“坐堂式”的办案模式,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庭审实质化的要求重视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发挥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等专门技术性证据在认定案件中的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据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将成为庭审常态。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审查证据合法性、可采性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专业意见帮助进行判断和甄别并在法庭上进行必要的解答。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犯罪行为从现实世界逐渐向网络空间高度渗透。大量传统犯罪开始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例如利用网络盗窃、开设赌场、销售假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同时伴随着传统犯罪的还有大量涉及侵犯网络本身的高科技犯罪,给社会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性。
案件情况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作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要承载区,辖区内云集了大批高新技術企业,包括巨人网络、游族网络等知名互联网公司也落户在徐汇区,对检察机关有效打击互联网犯罪,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需求愈显强烈。
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
从案件数量上,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辖区内涉互联网案件始终呈上升趋势,这也是徐汇互联网企业聚集、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特点决定的。近两年来本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网络犯罪案件240件400人,仅今年受理的某网络金融平台被盗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就达百余名之多。应当说,涉互联网案件在总案件受理量中的比重是在不断上升的。
高学历、高智商犯罪呈常发态势,司法机关面临新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涉互联网案件所涉及相关知识具有越来越强的专业性。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网络赌博、组织卖淫等传统犯罪,到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盗窃、诈骗等高科技犯罪,再衍生为当下“域名劫持”“流量劫持”等新型犯罪手法,特别是检察官在处理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时,往往涉及数据抓包、修改、DNS域名劫持、网络攻击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对承办检察官网络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张某等两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犯罪分子都具备研究生学历,利用在被害单位担任高级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使用被害单位的技术信息,并另行开设公司,制作同类产品出售牟利。司法机关为查明犯罪分子是否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多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邀请行业专家对技术难题进行论证,仅鉴定意见就多达20余份。又如汪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犯罪分子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精通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利用个别犯罪分子在被害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复制被害单位的软件程序,并另设公司制作软件出售牟利。因作案手段极其隐蔽且技术性强,极大增加了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难度。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分别申请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以解决定罪的核心问题。
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司法认定难度增大
为逃避法律打击,牟取更多的非法收益,犯罪分子不仅在实施专业技术型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翻新犯罪手法,即便在长期以来犯罪手法简便,技术含量低的案件中,也有翻新犯罪手法的新趋势。
如余某等多人侵犯著作权案,犯罪分子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并复制了某知名游戏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的客服端程序及相应通讯协议,制成一款脱机“外挂”软件,再招募多人使用该软件生产网络游戏金币,对外销售牟利。该起案件中,犯罪分子突破了常见的直接销售侵权软件牟利的方式,而是使用侵权软件制作游戏金币,再出售牟利,以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又如李某等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分子利用苹果公司的保修政策,使用二手苹果手机从苹果公司置换出新手机,而后在新手机上加装假冒手机后盖,对外出售牟利。该起案件,并不是传统作案手法中的完全制假,而是生产、销售正品部件和假冒部件混合的侵权产品。
应对措施和解决路径
网络犯罪案件所涉及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在处理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时,仅凭案卷中的书面鉴定意见往往并不能让司法人员明确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和方式,而控、辩、审三方仅凭“外行人”的粗略理解难免产生意见分歧,影响案件准确定性。
成立互联网案件专家咨询组
2017年8月16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互联网专家咨询组聘任仪式,聘请了金波、郭弘、张凯、朱士行等6位来自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知名网络公司的互联网专家“智囊团”助力专业化办案,聘期为5年。专家咨询组成立后,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专家们可以从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上帮助我们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答疑解惑,准确定性犯罪,也能在必要时申请这些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通过举例、说明等方式,将晦涩难懂的计算机网络术语转化为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法庭能够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同时在专家们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加深对检察工作、对整个刑事诉讼工作的了解。
专家证人出庭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鉴定人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也呈常态化趋势。余刚侵犯著作权案、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都是非常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前的充分沟通,公诉人与我们的专家在法庭上配合默契,由专家通过举例、说明等方式,将晦涩难懂的计算机网络术语转化为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也让法庭能够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即在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排除其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公诉人、辩护人及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
目前,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都组建了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化办案组,涉及互联网、金融、职务犯罪侦防等23个主任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并以检察官绩效考核为抓手,压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专案专办、术业有专攻。其中,许军作为办理涉互联网犯罪专业化组的主任检察官,他所带领的办案组2015年以来,主办涉计算机网络、假药、赌博等案件数达到570余件,其中涉计算机网络案件170余件。作为法律 互联网专业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不仅要不断研究最前沿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不断学习、更新网络方面知识;更重要的是身为检察官的一种责任和担当。当厚厚的、沉甸甸的案卷摆在面前,当犯罪嫌疑人行为认定、法律适用存在疑义时,深夜伏案办案的情形时常发生。该办案组办理了劫持网络流量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一起起有影响、史无前例的案件,件件都成为典型案例。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也因此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
成功案例
许军办案组曾办理了一起涉及11人的外挂类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余某、曹某、冯某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某大公司运营的《龙之谷》游戏客服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利用从客户端程序中复制的1000余个涉及地图、物品、怪物、触发事件等代码的游戏核心数据库文件、登录文件及完全模拟的通讯协议,编写了能实现自动多开登陆、动作操作、转移物品等作弊功能的脱机外挂软件。
2010年7月底至2011年1月,被告人余某、赖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張某等六人成为加盟商,由加盟商利用前述外挂软件登陆大量账号“生产”《龙之谷》游戏金币,此后统一汇总并在“淘宝”“5173”等网站销售。经审计,余刚等人共计收入人民币4637448.3元。该案几名被告人都很有“来历”:被告人余某是中国黑客界“泰斗”人物,掌握前沿的计算机技术,被告人冯某是黑客界的后起之秀,案发前还作为发言人在世界网络安全与破解高峰论坛上发言。实施犯罪前他们还专门向众多法律人士咨询如何规避法律。该案因其犯罪手法新、危害大、传播广,当时在网络游戏行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针对案件特点,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当时担任鉴定人的郭弘专家进行了密切的配合,不仅对涉案外挂程序的功能进行了准确的鉴别,还预先对行为人可能会提出的辩解进行应对,加上在庭审环节请了郭弘专家出庭作证,最后成功指控该犯罪团伙。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为打击外挂侵权类犯罪提供了典型范本,尤其是对脱机外挂程序的法律界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犯罪行为从现实世界逐渐向网络空间高度渗透。大量传统犯罪开始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例如利用网络盗窃、开设赌场、销售假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同时伴随着传统犯罪的还有大量涉及侵犯网络本身的高科技犯罪,给社会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性。
案件情况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作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要承载区,辖区内云集了大批高新技術企业,包括巨人网络、游族网络等知名互联网公司也落户在徐汇区,对检察机关有效打击互联网犯罪,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需求愈显强烈。
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
从案件数量上,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辖区内涉互联网案件始终呈上升趋势,这也是徐汇互联网企业聚集、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特点决定的。近两年来本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网络犯罪案件240件400人,仅今年受理的某网络金融平台被盗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就达百余名之多。应当说,涉互联网案件在总案件受理量中的比重是在不断上升的。
高学历、高智商犯罪呈常发态势,司法机关面临新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涉互联网案件所涉及相关知识具有越来越强的专业性。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网络赌博、组织卖淫等传统犯罪,到利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盗窃、诈骗等高科技犯罪,再衍生为当下“域名劫持”“流量劫持”等新型犯罪手法,特别是检察官在处理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时,往往涉及数据抓包、修改、DNS域名劫持、网络攻击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对承办检察官网络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张某等两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犯罪分子都具备研究生学历,利用在被害单位担任高级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使用被害单位的技术信息,并另行开设公司,制作同类产品出售牟利。司法机关为查明犯罪分子是否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多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邀请行业专家对技术难题进行论证,仅鉴定意见就多达20余份。又如汪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犯罪分子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精通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利用个别犯罪分子在被害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复制被害单位的软件程序,并另设公司制作软件出售牟利。因作案手段极其隐蔽且技术性强,极大增加了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难度。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分别申请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以解决定罪的核心问题。
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司法认定难度增大
为逃避法律打击,牟取更多的非法收益,犯罪分子不仅在实施专业技术型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翻新犯罪手法,即便在长期以来犯罪手法简便,技术含量低的案件中,也有翻新犯罪手法的新趋势。
如余某等多人侵犯著作权案,犯罪分子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并复制了某知名游戏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的客服端程序及相应通讯协议,制成一款脱机“外挂”软件,再招募多人使用该软件生产网络游戏金币,对外销售牟利。该起案件中,犯罪分子突破了常见的直接销售侵权软件牟利的方式,而是使用侵权软件制作游戏金币,再出售牟利,以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又如李某等2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分子利用苹果公司的保修政策,使用二手苹果手机从苹果公司置换出新手机,而后在新手机上加装假冒手机后盖,对外出售牟利。该起案件,并不是传统作案手法中的完全制假,而是生产、销售正品部件和假冒部件混合的侵权产品。
应对措施和解决路径
网络犯罪案件所涉及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别是在处理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时,仅凭案卷中的书面鉴定意见往往并不能让司法人员明确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和方式,而控、辩、审三方仅凭“外行人”的粗略理解难免产生意见分歧,影响案件准确定性。
成立互联网案件专家咨询组
2017年8月16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互联网专家咨询组聘任仪式,聘请了金波、郭弘、张凯、朱士行等6位来自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知名网络公司的互联网专家“智囊团”助力专业化办案,聘期为5年。专家咨询组成立后,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专家们可以从科学性、技术性和专业性上帮助我们在审查批捕、起诉阶段答疑解惑,准确定性犯罪,也能在必要时申请这些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通过举例、说明等方式,将晦涩难懂的计算机网络术语转化为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法庭能够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同时在专家们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加深对检察工作、对整个刑事诉讼工作的了解。
专家证人出庭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鉴定人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也呈常态化趋势。余刚侵犯著作权案、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都是非常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前的充分沟通,公诉人与我们的专家在法庭上配合默契,由专家通过举例、说明等方式,将晦涩难懂的计算机网络术语转化为较为通俗易懂的语言,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也让法庭能够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即在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排除其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公诉人、辩护人及案件当事人均可以向法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发表意见。 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
目前,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都组建了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专业化办案组,涉及互联网、金融、职务犯罪侦防等23个主任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并以检察官绩效考核为抓手,压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专案专办、术业有专攻。其中,许军作为办理涉互联网犯罪专业化组的主任检察官,他所带领的办案组2015年以来,主办涉计算机网络、假药、赌博等案件数达到570余件,其中涉计算机网络案件170余件。作为法律 互联网专业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不仅要不断研究最前沿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不断学习、更新网络方面知识;更重要的是身为检察官的一种责任和担当。当厚厚的、沉甸甸的案卷摆在面前,当犯罪嫌疑人行为认定、法律适用存在疑义时,深夜伏案办案的情形时常发生。该办案组办理了劫持网络流量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一起起有影响、史无前例的案件,件件都成为典型案例。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也因此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
成功案例
许军办案组曾办理了一起涉及11人的外挂类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余某、曹某、冯某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某大公司运营的《龙之谷》游戏客服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利用从客户端程序中复制的1000余个涉及地图、物品、怪物、触发事件等代码的游戏核心数据库文件、登录文件及完全模拟的通讯协议,编写了能实现自动多开登陆、动作操作、转移物品等作弊功能的脱机外挂软件。
2010年7月底至2011年1月,被告人余某、赖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張某等六人成为加盟商,由加盟商利用前述外挂软件登陆大量账号“生产”《龙之谷》游戏金币,此后统一汇总并在“淘宝”“5173”等网站销售。经审计,余刚等人共计收入人民币4637448.3元。该案几名被告人都很有“来历”:被告人余某是中国黑客界“泰斗”人物,掌握前沿的计算机技术,被告人冯某是黑客界的后起之秀,案发前还作为发言人在世界网络安全与破解高峰论坛上发言。实施犯罪前他们还专门向众多法律人士咨询如何规避法律。该案因其犯罪手法新、危害大、传播广,当时在网络游戏行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针对案件特点,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当时担任鉴定人的郭弘专家进行了密切的配合,不仅对涉案外挂程序的功能进行了准确的鉴别,还预先对行为人可能会提出的辩解进行应对,加上在庭审环节请了郭弘专家出庭作证,最后成功指控该犯罪团伙。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保护了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为打击外挂侵权类犯罪提供了典型范本,尤其是对脱机外挂程序的法律界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编辑:薛华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