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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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已从专利诉讼和解方案异化为专利药企与仿制药企的垄断利益共享通道及违法性竞争风险规避措施.该协议在我国能否产生,尚呈或然性.垄断执法机关可根据专利药企与仿制药企在不同类型反向支付协议中的行为表现与特定情况,建立识别机制;对反向支付协议竞争效果的分析,可参考专利药企要求仿制药企进入市场的时间节点以及参与反向支付协议的仿制药企数量两个因素,并将垄断协议中的“分割销售市场”作为规制反向支付协议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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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已从专利诉讼和解方案异化为专利药企与仿制药企的垄断利益共享通道及违法性竞争风险规避措施.该协议在我国能否产生,尚呈或然性.垄断执法机关可根据专利药企与仿制药企在不同类型反向支付协议中的行为表现与特定情况,建立识别机制;对反向支付协议竞争效果的分析,可参考专利药企要求仿制药企进入市场的时间节点以及参与反向支付协议的仿制药企数量两个因素,并将垄断协议中的“分割销售市场”作为规制反向支付协议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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