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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诉讼是公民维护其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未必能使公民权利得到最终保护,原因就在于诉讼过后,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是一大难点。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面临的问题,想要使判决中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就得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本文笔者就最近在某法院执行局的实习来探讨执行所遇到的难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执行难;现状;策略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执行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后一种执行行为。
一、民事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1.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
众所周知,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以后,与案件的被执行人取得联系,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第一步。但是很多时候,我们按照卷宗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去联系被执行人时,通常要么电话为空号,证明被执行人早已经变更了电话号码,这种变更很难推测他究竟是不想履行义务还是由于其他原因不得不更换电话号码;要么就是电话接通了,对方回答我不是你所说的当事人,你打错了之类的,但是又不能确定是否是当事人。所以在这种电话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邮寄送达来把相应的法律文书按照卷宗里给的地址邮寄出去,但是以这种送达方式来联系被执行人,难免会给执行带来麻烦,由于执行阶段的送达不像诉讼中的送达那么麻烦,有那么多种类和要求,所以执行中的送达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没有收到通知或者收到了他也假装没收到等。所以在执行中联系被执行人有一定难度,而大多数法院由于人手不够,案子又及其之多,所以也没有太多精力一个一个地去特意寻找,大部分法官办案就是按照法律法规来操作,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想尽一切办法去联系被执行人。
2.执行难难在被执行财产难找
民事案件执行的重点在于替申请执行人执行到相应的案款,通俗一点来讲就是替申请人找被申请人依照判决书要钱。其中民事案件执行大部分是涉及到金钱利益,在执行中过程中这部分是最让办案法官头疼的一个点,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强制执行的案件能顺利执行的较少,特别是涉及到的金额过高的。在执行过程中,你会发现大部分被执行人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纵然办案法官尽全力尽职责为申请执行人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民事案件经发生纠纷到起诉、审判,再到执行程序,历时时间较长,一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了避免财产被执行而刻意在纠纷发生或是诉讼阶段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是难于查找,致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难。
3.执行难难在执行的震慑力度不够
法律未单独规定民事执行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追究规定,实践中,大都对执行中违法和拒绝执行的案件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了事,其震慑力度不够,且无具体、可操作的拒绝履行民事执行的处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要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执行中,收集此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较难。经常会听到一些办案法官议论“如果XXX再交不出钱,今天就他去拘留15天”,另外一名法官就会回答“在执行中拘留是最严重的惩罚,但是拘留他15天之后,他若是还是不还款,你也不能拿他怎么办,顶多隔一久再拘留”此时则会形成拘留的怪圈,但是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改善。
二、民事执行难相关对策及建议
1.立法方面应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现在的民事执行大部分是参考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操作,但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一、不完整的。笔者建议在立法方面首先应该尽快制定执行的相关法律,为民事执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为执行人员执行提供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将现阶段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细化。
2.建议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化
很多案件执行不了就是由于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被执行人悄悄的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的采用,本事为缓解执行难,化解执行纠纷。但是在该项制度的适用上有诸多限制。如: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要提供担保和提供被保全的财产,对于保全错误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错误的认定要区别对待,只要不是申请人恶意的行为,应免除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如发现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判决后无法履行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3.在联系被执行人时,应该穷尽一切办法
办案法官一般通过卷宗给的联系方式或者申请执行人给的联系方式来联系被执行人,但是有的当事人往往联系不到,这时办案法官可能会采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来联系被执行人,但是此种联系方式过于简单,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不清楚自己被采取了强制执行。而由于被执行人联系不到,可能会耽误该执行案子的办案时间,影响办案进度,所以笔者建议在电话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时,不妨穷尽一切手段联系被执行人,例如,可以查看该电话号码是否还在被执行人名下(万一其更改了电话号码),如果有条件也可以亲自跑一趟被执行人的处所把厉害关系告知其。
三、结语
民事案件执行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把判决书变成现实的一种手段。为了让判决书不是一纸空文,就得重视执行中的困难。笔者理论功底不强,社会实践也不够,仅从一些比较细微的地方入手,希望能为民事执行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
[2]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3]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东方法学丛书出版 社2006班.
作者简介:孟博文(1990-),女,汉族,河南安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宋金珊(1991-),女,汉族,云南晋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执行难;现状;策略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执行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后一种执行行为。
一、民事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1.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
众所周知,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以后,与案件的被执行人取得联系,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第一步。但是很多时候,我们按照卷宗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去联系被执行人时,通常要么电话为空号,证明被执行人早已经变更了电话号码,这种变更很难推测他究竟是不想履行义务还是由于其他原因不得不更换电话号码;要么就是电话接通了,对方回答我不是你所说的当事人,你打错了之类的,但是又不能确定是否是当事人。所以在这种电话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只能采取邮寄送达来把相应的法律文书按照卷宗里给的地址邮寄出去,但是以这种送达方式来联系被执行人,难免会给执行带来麻烦,由于执行阶段的送达不像诉讼中的送达那么麻烦,有那么多种类和要求,所以执行中的送达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没有收到通知或者收到了他也假装没收到等。所以在执行中联系被执行人有一定难度,而大多数法院由于人手不够,案子又及其之多,所以也没有太多精力一个一个地去特意寻找,大部分法官办案就是按照法律法规来操作,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想尽一切办法去联系被执行人。
2.执行难难在被执行财产难找
民事案件执行的重点在于替申请执行人执行到相应的案款,通俗一点来讲就是替申请人找被申请人依照判决书要钱。其中民事案件执行大部分是涉及到金钱利益,在执行中过程中这部分是最让办案法官头疼的一个点,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强制执行的案件能顺利执行的较少,特别是涉及到的金额过高的。在执行过程中,你会发现大部分被执行人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纵然办案法官尽全力尽职责为申请执行人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民事案件经发生纠纷到起诉、审判,再到执行程序,历时时间较长,一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了避免财产被执行而刻意在纠纷发生或是诉讼阶段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时,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是难于查找,致使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难。
3.执行难难在执行的震慑力度不够
法律未单独规定民事执行相关的行政和刑事追究规定,实践中,大都对执行中违法和拒绝执行的案件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了事,其震慑力度不够,且无具体、可操作的拒绝履行民事执行的处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要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执行中,收集此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较难。经常会听到一些办案法官议论“如果XXX再交不出钱,今天就他去拘留15天”,另外一名法官就会回答“在执行中拘留是最严重的惩罚,但是拘留他15天之后,他若是还是不还款,你也不能拿他怎么办,顶多隔一久再拘留”此时则会形成拘留的怪圈,但是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利益还是没有得到改善。
二、民事执行难相关对策及建议
1.立法方面应完善民事执行制度
现在的民事执行大部分是参考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操作,但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一、不完整的。笔者建议在立法方面首先应该尽快制定执行的相关法律,为民事执行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为执行人员执行提供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将现阶段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细化。
2.建议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扩大化
很多案件执行不了就是由于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被执行人悄悄的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的采用,本事为缓解执行难,化解执行纠纷。但是在该项制度的适用上有诸多限制。如: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要提供担保和提供被保全的财产,对于保全错误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权益,错误的认定要区别对待,只要不是申请人恶意的行为,应免除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如发现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判决后无法履行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3.在联系被执行人时,应该穷尽一切办法
办案法官一般通过卷宗给的联系方式或者申请执行人给的联系方式来联系被执行人,但是有的当事人往往联系不到,这时办案法官可能会采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来联系被执行人,但是此种联系方式过于简单,可能会造成被执行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不清楚自己被采取了强制执行。而由于被执行人联系不到,可能会耽误该执行案子的办案时间,影响办案进度,所以笔者建议在电话不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时,不妨穷尽一切手段联系被执行人,例如,可以查看该电话号码是否还在被执行人名下(万一其更改了电话号码),如果有条件也可以亲自跑一趟被执行人的处所把厉害关系告知其。
三、结语
民事案件执行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把判决书变成现实的一种手段。为了让判决书不是一纸空文,就得重视执行中的困难。笔者理论功底不强,社会实践也不够,仅从一些比较细微的地方入手,希望能为民事执行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
[2]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3]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东方法学丛书出版 社2006班.
作者简介:孟博文(1990-),女,汉族,河南安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宋金珊(1991-),女,汉族,云南晋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