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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而言,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除了具有刑罚的一般价值外,还具有其特有的社会价值。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社区矫正;和谐社会;价值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2-087-02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人性化的行刑措施,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仅有利于建立安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营建和谐的社会氛围,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一般而言,是指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即在正常社会环境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完成再社会化。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在我国政府部门专门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较为详细和准确地表述了社区矫正的概念。《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实现再社会化。”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国对社区矫正比较全面的界定。
二、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除了具有刑罚的一般价值外,还具有其特有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教育引导价值
社区矫正的教育引导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达到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实现了教育与惩罚的有机结合。矫正过程要对矫正对象的情况先进行客观了解和全面分析,然后悉心教育并指明方向。当然,过程中要运用引导疏通、建立信任等技巧,以达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效果。正是由于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教育引导,才使犯罪人的自我调节功能得以激活,使其自身在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中的偏离和错误得以纠正。
(二)社区矫正的感化塑造价值
社区矫正的感化塑造价值主要指矫正组织给予矫正对象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从而使其产生积极的心理效应,再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它追求的是以情激情的效用。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但他们仍不同程度地具有人的善良、责任、尊严、荣誉及对成功与成就的追求等基本属性。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内服刑,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从矫正过程来看,社区矫正重在正确引导和塑造矫正对象良好的个性心理,运用心理换位、情景感染、角色摸拟等措施激发他们的热情,调动他们的情绪,影响他们的思想,最终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
(三)社区矫正的控制价值
社区矫正就其本质来说,是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增加了社会成员对服刑人员的包容与接纳,有利于他们与服刑人员关系的和谐,同时也促进了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其行为还是受到了一定的控制,始终处于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被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对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及新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起到了很好的防控作用。
三、社区矫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并将其作为一项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大政策措施。这是加强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营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突破了传统刑罚的桎梏,立足于人的本质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让罪犯不脱离原来居住的环境进行改造,激发了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在社区服刑还可以防止罪犯因监禁关押造成的交叉感染。另外,矫正机关充分利用良好的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解决他们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营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它拥有合理的社会结构,具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我国,一直存在着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过于集中、大事小事全揽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效率十分低下,这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相背离。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任务琐碎繁重,又缺乏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和人员,公安机关很难保证执行的质量,这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明显体现。“小政府、大社会”有利于推进社区建设,减少了行政成本,将沉重的负担分散至社会,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提高了社会自治功能。而社区矫正是将原来由政府部门独自承担的工作下放由社区来承担,既提高了社区的自治功能,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和睦、合作、和谐的关系。社区矫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使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接受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维系了服刑人员与家庭及社会的正常联系和沟通,可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使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在此过程中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刑事惩罚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和价值追求所在,体现了刑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促进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的接轨
随着“报应主义”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社区矫正也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和对罪犯进行改造的长期刑事执行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与国际先进刑罚理念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诸多方面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整和改革。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有利于调整改进行刑方式,推动司法改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执行方式向开放式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转变,促进我国行刑制度、刑罚体系与国际刑罚制度、刑罚体系的接轨和交流。
关键字:社区矫正;和谐社会;价值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1)02-087-02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人性化的行刑措施,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仅有利于建立安定的社会环境,同时也有利于营建和谐的社会氛围,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一般而言,是指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即在正常社会环境下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使罪犯接受并参与有关的管理、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完成再社会化。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在我国政府部门专门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较为详细和准确地表述了社区矫正的概念。《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实现再社会化。”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国对社区矫正比较全面的界定。
二、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除了具有刑罚的一般价值外,还具有其特有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矫正的教育引导价值
社区矫正的教育引导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达到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实现了教育与惩罚的有机结合。矫正过程要对矫正对象的情况先进行客观了解和全面分析,然后悉心教育并指明方向。当然,过程中要运用引导疏通、建立信任等技巧,以达到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效果。正是由于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教育引导,才使犯罪人的自我调节功能得以激活,使其自身在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中的偏离和错误得以纠正。
(二)社区矫正的感化塑造价值
社区矫正的感化塑造价值主要指矫正组织给予矫正对象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从而使其产生积极的心理效应,再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它追求的是以情激情的效用。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但他们仍不同程度地具有人的善良、责任、尊严、荣誉及对成功与成就的追求等基本属性。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内服刑,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从矫正过程来看,社区矫正重在正确引导和塑造矫正对象良好的个性心理,运用心理换位、情景感染、角色摸拟等措施激发他们的热情,调动他们的情绪,影响他们的思想,最终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
(三)社区矫正的控制价值
社区矫正就其本质来说,是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增加了社会成员对服刑人员的包容与接纳,有利于他们与服刑人员关系的和谐,同时也促进了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其行为还是受到了一定的控制,始终处于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被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对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及新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起到了很好的防控作用。
三、社区矫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并将其作为一项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大政策措施。这是加强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营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突破了传统刑罚的桎梏,立足于人的本质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让罪犯不脱离原来居住的环境进行改造,激发了罪犯自觉改造的积极性。在社区服刑还可以防止罪犯因监禁关押造成的交叉感染。另外,矫正机关充分利用良好的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解决他们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营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它拥有合理的社会结构,具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我国,一直存在着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过于集中、大事小事全揽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效率十分低下,这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相背离。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任务琐碎繁重,又缺乏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机构和人员,公安机关很难保证执行的质量,这是“大政府、小社会”的明显体现。“小政府、大社会”有利于推进社区建设,减少了行政成本,将沉重的负担分散至社会,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提高了社会自治功能。而社区矫正是将原来由政府部门独自承担的工作下放由社区来承担,既提高了社区的自治功能,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和睦、合作、和谐的关系。社区矫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使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接受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维系了服刑人员与家庭及社会的正常联系和沟通,可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使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在此过程中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刑事惩罚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和价值追求所在,体现了刑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推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促进我国与国际行刑趋势的接轨
随着“报应主义”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社区矫正也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和对罪犯进行改造的长期刑事执行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与国际先进刑罚理念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诸多方面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整和改革。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有利于调整改进行刑方式,推动司法改革,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执行方式向开放式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转变,促进我国行刑制度、刑罚体系与国际刑罚制度、刑罚体系的接轨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