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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西一位消费者向本刊反映称:野珍食品“桄榔粉”在包装物上宣传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引用的科学实验结论无从查实,产品本身的质量也有待验证。
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记者看到:广西著名特产龙州桄榔粉,传统美食,历史悠久。我国古医书《本草纲目》、《海药本草》记载:“桄榔粉味甘平、无毒,作饼炙食腴美、令人不饥、补益虚赢损;腰脚乏力,久服轻身辟谷”。现代书籍《中国风味食品大全》将桄榔粉列为广西四大名粉之一。民间还常用于肠胃炎、咽喉、腹泻等预防和治疗……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作为普通食品,野珍“桄榔粉”还宣传具有保健功能:
“本品,采自西南部深山从林中的桄榔树,经传统与科学方法提取、精致而成。即冲即食,清香清甜,甘凉爽口,去湿清热,低脂低糖,老幼皆宜,常食健身益体。是居家旅行必备品。”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产品外包装物上还注明:经科学验证,桄榔粉含丰富的氨基酸、碳水化合物、B族维生素、蛋白质和各种人体必需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尤其含有丰富的食膳纤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野珍“桄榔粉”的“科学验证”数据出自何方?
外包装物中称《本草纲目》、《海药本草》有对桄榔粉的记载,于是记者进行了核对。《精编本草纲目》(中医古籍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果部”中收录有“五果类、山果类、夷果类、瓜果类、水果类”这五小类共计70种具有药用价值的果实,并没有野珍“桄榔粉”外包装物上提到的“桄榔粉”,那么所谓的“《本草纲目》记载”的说法有何依据?《海药本草》是我国唐代记载海外药物和“南药”的典籍,其中即便有“桄榔粉味甘平、无毒,作饼炙食腴美、令人不饥、补益虚赢损;腰脚乏力,久服轻身辟谷”文字记载,但“甘平、无毒”的“桄榔粉”与治疗肠胃炎、咽喉、腹泻等有何必然联系呢?
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野珍食品厂,该公司周经理疑惑地回答记者:我们的桄榔粉什么时候这样宣传了?记者读罢该产品的外包装物上的宣传文字,周经理更为不解的问:这样说有什么不对吗?记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上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宣传功效。周经理忙说:我们生产产品肯定要说产品如何好,如果这样做不允许,您认为应该怎样改正?我们的外包装样式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允许的,为什么他们没有给我们提出这方面的问题?记者:您对我的说法有异议的话,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周经理说:我们在这边信息比较闭塞,有好多法律规定都不了解,如果这样做真不允许,怎样改正我们还得请教您,到时候再和您联系吧。留下记者联系方式后,对方挂断了电话。
诚信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在规则越来越被看中的今天,对基本的法律规范的了解更是企业经营须臾不可或缺的,企业的一切经营性活动要在诚信守法的基础上进行。但是竟然还有企业的管理者称对某些法律法规毫无知晓,果真是信息闭塞?“信息闭塞”还能知晓“经科学验证”这样连营养学家都要为之“补课”的科学结论?
希望广西龙州金龙实业有限公司野珍食品厂能及时纠正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