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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老而无养”的尴尬
凌晨4点,56岁的环卫工人刘国富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他先接好水管,给1000多米的街道洒水,然后开始清扫。一直到快7点,满头大汗的他回家吃饭。早饭后,他还要继续另一份保洁工作。虽然远离家乡,无法和亲人团聚,但相比于在家务农,他对目前的收入还比较满意。
在大连务工的刑利民已经62岁了。他说,近几年,土地实行流转。没有了土地,村里的剩余劳动力一下子多了起来。由于大多数人都没有技术,只能无奈地选择进城干些体力活。他说他从前背100斤的货物走上9楼,大气都不喘,现在抡起10斤的锤子砸两下墙就觉得身上发虚。即使是这样他也不会选择在家休息。用他的话说,这是为了以后干不动的时候攒点“活命钱”。
年龄大、没技能。很多进入城市的高龄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环境比较恶劣的建筑业,以及保安、家政、环卫等一些低端服务业。而他们当中绝大多数都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如何养老”是很多高龄农民工并不愿多谈的话题。在他们眼里,只要身体允许还能打工,就不会停歇,即使有了伤病也能忍就忍、能拖就拖。用他们的话说,“进一次医院,半年的积蓄就没了,大病小病忍一忍都能过去。”
随着时间的迁移,当年第一批走进城市的农民工大都跨入了老年行列。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着手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统计制度,对农民工群体的数量、流向、结构、就业、收支、居住、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2年,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与总量连年攀升,且大都集中于制造业、建筑
业和服务业等低端岗位,其中尤以建筑业为重。
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暂停了公布50岁以上农民工的占比数据。该报告也取消了之前的“农民工年龄构成”一栏,而是改用“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来代替。如果将老一代农民工视为高龄农民工,其比重达到15.2%,绝对数量超过4000万。今年4月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高龄农民工的绝对数量更进一步冲高至4685万人,占比上升至17.1%。
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其生存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随着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农民工终于完全融入社会保险体系中。
虽然从2010年起,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不再排斥农民工,但由于加入社会保险晚,已经影响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根据现行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15年的,无法领取养老金。
有专家建议,改革缴费率较高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降低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而调动企业积极性,也让中老年农民工有能力和信心来缴纳养老保险。但随后有反对意见称,在养老金支付能力堪忧的背景下,这一改革势必遭遇较大的阻力,即使多年后此项改革顺利落地,一部分高龄农民工也早已老去,能否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仍是个未知数。
对于高龄农民工养老难题,人们自然会想到现行农村养老制度“新农保”,但“新农保”不是免费午餐。按照要求,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可按不同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对象在退休前缴钱越多,日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但正常情形下,农民工从一开始就不是新农保的服务对象,而是打工所在地城镇综合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从2014年起,中央要求各地在三年内将此项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因此,目前青年一代农民工将来的退休养老已有基本的制度可供托底,而高龄农民工退休养老困境,短期内恐难消除。
不仅如此,劳动维权也是另一个困扰高龄农民工的问题。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金英杰分析,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基础的,现有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而高龄农民工一般高于60岁,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及工伤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导致高龄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养老“三道保险”仍需完善
面对困窘——2014年7月,国务院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得到有效的累积和接续,虽然养老待遇逐渐得到改善,但依然难以解决这一代人的养老困境。对此,专家又开出了“三道保险”,即土地养老、返乡创业就近养老,以及社区养老。客观来讲,这“三道保险”本身还需要完善巩固,只有先推进这“三道保险”的改革,做好养老保险保障的筑底工作,才能谈得上相应的可靠保障。
先看土地养老。2014年底,中央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但目前农民尤其是高龄农民对于土地的收益大多是一次性获益补偿,也就是因为土地所有关系转租,获得一次性补偿金,但这笔钱能不能保障他们的养老到底,很少有人能给出确切的答案。
再看返乡创业就近养老。无论农民工最终在哪儿养老,政府的财政保障必不可少。对于高龄农民工来说,“返乡创业”对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难度颇
高,更不能指望高龄农民工通过返乡创业来实现就近养老。对于返乡创业实现就近养老的方式,更适合沿海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中青年农民工,甚至也只适合他们中的极少部分。
最后看社区养老和自助养老。这是这三点建议中较为“靠谱”的一项。但是也应该注意,社区养老最关键的是资金筹措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增强责任意识,对于城镇化速度较快的地区,需要格外重视社区养老机构的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未雨绸缪,为将来大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养老做好硬件准备,而目前社区养老和自助养老还大都停留在纸面上。
“补板”农民工养老体系 高龄农民工正在过度地消磨着健康,而亟待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他们自身的局限性,也使得他们难以体验夕阳之美。让农民工也有一个幸福的晚年,这不只是体现出国家的文明与进步,更关系到数千万高龄农民工实实在在的民生。
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限的建议书》,在当前世界面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再度强调要对有需要的个人和社会群体提供安全保护,并希望世界各国对此作出可靠的承诺。这与中央最近一直强调的“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的精神基本一致。
《建议书》中提到:各成员国要重新确定提供社会保障的选择顺序,优先考虑那些目前未受保护的、贫穷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譬如在非正规经济组织中的工人及其家庭,要为这些社会群体在他们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提供有效的、基本的社会保障。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高龄农民工尤其是“超龄农民工”,正是这样一个需要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他以为,政府和社会需要对农民工至少提供以下的保护:
其一,根据国情,将2亿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并不现实,因此对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或参保年限已经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农民工,应允许他们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其二,在未参保的农民工结束劳动生涯后,国家应该向他们提供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现在的“新农保”主体部分其实就是一种普遍享有的福利性老年津贴,但问题是支付标准太低,应尽快使其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三,按累进原则,而不是按企业规模,向企业征收社会保护税。企业利润越大,所缴税率就越高,这也同时解决了企业对社会保护责任的问题。
其四,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每个劳动者在银行开设个人养老账户,劳动者为养老而储蓄可获税收优惠,国家应保证这样的超长期储蓄可以得到较高的利息。在劳动者因老年、非职业关联的伤残和死亡而有需要时,就可以动用账户中的存款。
其五,一旦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便进入人生最痛苦的阶段。因此,国家有责任向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和针对长期照护的社会服务。可以从完全失能老人做起,一旦完全失能,他们的生存期是有限的,因此国家的负担也是有限的。
其六,对于劳动年龄阶段的高龄农民工,其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国家应该立法有所限制,并要求雇主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 责编/张晓莉
凌晨4点,56岁的环卫工人刘国富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他先接好水管,给1000多米的街道洒水,然后开始清扫。一直到快7点,满头大汗的他回家吃饭。早饭后,他还要继续另一份保洁工作。虽然远离家乡,无法和亲人团聚,但相比于在家务农,他对目前的收入还比较满意。
在大连务工的刑利民已经62岁了。他说,近几年,土地实行流转。没有了土地,村里的剩余劳动力一下子多了起来。由于大多数人都没有技术,只能无奈地选择进城干些体力活。他说他从前背100斤的货物走上9楼,大气都不喘,现在抡起10斤的锤子砸两下墙就觉得身上发虚。即使是这样他也不会选择在家休息。用他的话说,这是为了以后干不动的时候攒点“活命钱”。
年龄大、没技能。很多进入城市的高龄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环境比较恶劣的建筑业,以及保安、家政、环卫等一些低端服务业。而他们当中绝大多数都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如何养老”是很多高龄农民工并不愿多谈的话题。在他们眼里,只要身体允许还能打工,就不会停歇,即使有了伤病也能忍就忍、能拖就拖。用他们的话说,“进一次医院,半年的积蓄就没了,大病小病忍一忍都能过去。”
随着时间的迁移,当年第一批走进城市的农民工大都跨入了老年行列。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着手建立农民工监测调查统计制度,对农民工群体的数量、流向、结构、就业、收支、居住、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2年,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与总量连年攀升,且大都集中于制造业、建筑
业和服务业等低端岗位,其中尤以建筑业为重。
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暂停了公布50岁以上农民工的占比数据。该报告也取消了之前的“农民工年龄构成”一栏,而是改用“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来代替。如果将老一代农民工视为高龄农民工,其比重达到15.2%,绝对数量超过4000万。今年4月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高龄农民工的绝对数量更进一步冲高至4685万人,占比上升至17.1%。
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其生存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畴。随着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农民工终于完全融入社会保险体系中。
虽然从2010年起,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不再排斥农民工,但由于加入社会保险晚,已经影响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根据现行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15年的,无法领取养老金。
有专家建议,改革缴费率较高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降低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而调动企业积极性,也让中老年农民工有能力和信心来缴纳养老保险。但随后有反对意见称,在养老金支付能力堪忧的背景下,这一改革势必遭遇较大的阻力,即使多年后此项改革顺利落地,一部分高龄农民工也早已老去,能否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仍是个未知数。
对于高龄农民工养老难题,人们自然会想到现行农村养老制度“新农保”,但“新农保”不是免费午餐。按照要求,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可按不同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对象在退休前缴钱越多,日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但正常情形下,农民工从一开始就不是新农保的服务对象,而是打工所在地城镇综合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从2014年起,中央要求各地在三年内将此项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因此,目前青年一代农民工将来的退休养老已有基本的制度可供托底,而高龄农民工退休养老困境,短期内恐难消除。
不仅如此,劳动维权也是另一个困扰高龄农民工的问题。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金英杰分析,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基础的,现有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而高龄农民工一般高于60岁,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及工伤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导致高龄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养老“三道保险”仍需完善
面对困窘——2014年7月,国务院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得到有效的累积和接续,虽然养老待遇逐渐得到改善,但依然难以解决这一代人的养老困境。对此,专家又开出了“三道保险”,即土地养老、返乡创业就近养老,以及社区养老。客观来讲,这“三道保险”本身还需要完善巩固,只有先推进这“三道保险”的改革,做好养老保险保障的筑底工作,才能谈得上相应的可靠保障。
先看土地养老。2014年底,中央提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但目前农民尤其是高龄农民对于土地的收益大多是一次性获益补偿,也就是因为土地所有关系转租,获得一次性补偿金,但这笔钱能不能保障他们的养老到底,很少有人能给出确切的答案。
再看返乡创业就近养老。无论农民工最终在哪儿养老,政府的财政保障必不可少。对于高龄农民工来说,“返乡创业”对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难度颇
高,更不能指望高龄农民工通过返乡创业来实现就近养老。对于返乡创业实现就近养老的方式,更适合沿海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中青年农民工,甚至也只适合他们中的极少部分。
最后看社区养老和自助养老。这是这三点建议中较为“靠谱”的一项。但是也应该注意,社区养老最关键的是资金筹措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增强责任意识,对于城镇化速度较快的地区,需要格外重视社区养老机构的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未雨绸缪,为将来大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养老做好硬件准备,而目前社区养老和自助养老还大都停留在纸面上。
“补板”农民工养老体系 高龄农民工正在过度地消磨着健康,而亟待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他们自身的局限性,也使得他们难以体验夕阳之美。让农民工也有一个幸福的晚年,这不只是体现出国家的文明与进步,更关系到数千万高龄农民工实实在在的民生。
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限的建议书》,在当前世界面临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再度强调要对有需要的个人和社会群体提供安全保护,并希望世界各国对此作出可靠的承诺。这与中央最近一直强调的“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的精神基本一致。
《建议书》中提到:各成员国要重新确定提供社会保障的选择顺序,优先考虑那些目前未受保护的、贫穷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譬如在非正规经济组织中的工人及其家庭,要为这些社会群体在他们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提供有效的、基本的社会保障。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高龄农民工尤其是“超龄农民工”,正是这样一个需要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他以为,政府和社会需要对农民工至少提供以下的保护:
其一,根据国情,将2亿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并不现实,因此对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或参保年限已经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农民工,应允许他们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其二,在未参保的农民工结束劳动生涯后,国家应该向他们提供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现在的“新农保”主体部分其实就是一种普遍享有的福利性老年津贴,但问题是支付标准太低,应尽快使其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三,按累进原则,而不是按企业规模,向企业征收社会保护税。企业利润越大,所缴税率就越高,这也同时解决了企业对社会保护责任的问题。
其四,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每个劳动者在银行开设个人养老账户,劳动者为养老而储蓄可获税收优惠,国家应保证这样的超长期储蓄可以得到较高的利息。在劳动者因老年、非职业关联的伤残和死亡而有需要时,就可以动用账户中的存款。
其五,一旦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便进入人生最痛苦的阶段。因此,国家有责任向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和针对长期照护的社会服务。可以从完全失能老人做起,一旦完全失能,他们的生存期是有限的,因此国家的负担也是有限的。
其六,对于劳动年龄阶段的高龄农民工,其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国家应该立法有所限制,并要求雇主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 责编/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