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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不可量物排放条款在我国始自大清民律草案中的"气响侵入之禁止"条款,且为民国民法典所沿袭,该条款是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第906条的基础上设立的。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中产生的第三稿、第四稿及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均有设立独立的相邻不可量物排放条款的尝试与努力。但我国物权法第90条将不可量物与液体、固体等可量物质相混杂,且未在当事人间配置清晰的权利义务,致使其行为指引功能及司法裁判功能欠缺。我国未来民法典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相邻不可量物排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