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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都赋予了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的撤销权,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除了<公司法>第86条与<证券法>第18条存在一定的冲突外,撤销核准决定之条件和撤销权的行使时限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必须结合行政程序立法,根据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来进一步完善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的撤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