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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提倡的主动性学习、依靠情境学习模式,对传统教学方式给出新的改革思路。“模拟法庭”结合了传统教育方式,依靠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特点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教学方式。受到“模拟法庭”自身缺陷和参与者操作的误区,此种教学方式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改良的空间。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模拟法庭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并称为三大学习理论,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的创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是关注学习主体的主动建构能力,通过探究式学习、问题式学习和情景式学习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目标,指导学生探索并解决问题。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探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尤其在高校教学当中,学生以探索、研究为培养目标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教师为主体的课堂传授是高校的法律学科教育基本模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劣势也是不言而明的,法律学科是随着社会、文化、科技变化不断变化,单纯的依赖书本很难实现学习者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模拟法庭”是一种情景式学习方式,为高校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式,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教学中的一种应用。“模拟法庭”是指基于事先准备案例基础上,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堂中模仿实际法庭相关诉讼、答辩、调查等流程的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提高控辩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以上模拟法庭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符合情景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仅仅充当辅助的角色。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内容
1.学习观念的改革
学习观念的改革是“模拟法庭”导入,改变传统法律教学方式困惑的首要条件。“模拟法庭”通过在一定情景下,促进学习者协作,使得学习者自己能够了解到诉讼流程本身的意义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这种观念与建构主义学习观十分吻合,即学习是主动地建构意义,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学习过程不是简单的信息输入、存储和提取,是新旧知识经验之间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学习者与学习环境之间互动的过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学科,学生的面临的不仅是知识的困惑,更多源自实践的不足,因此教学中形成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以及问题解决能力将是法律教学的主要方式,但一切都基于学习观念改革的前行。
2.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
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比较重视教材讲授内容,而在教学过程中,不太重视引导学生在原有的知识经验中去生成新的知识。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训室,同时教师向学生提供大量的法律案例,并运用现代化的教学媒体,通过在模拟法庭流程开展,实际为学生创造交互式的学习环境,以利于学生的主动探索。“模拟法庭”要求有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庭道具和教师提供具体案例,组织学生分组和角色扮演、法庭流程的说明、现场布置指导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于学生在情境中的表现给予评价。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有利于学生的认知和实践,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指导变成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帮助者、合作者。
3.合作学习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的误区
1.表演误区
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
2.效果评价误区
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
3.课程设置误区
“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
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 (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
(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
(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
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
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
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
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
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
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建构主义对知识、学习和教学做了新的解释,这是学习和教学理论一次综合的大发展。建构主义某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色彩,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教学问题,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但它有利地揭示了认识的能动性,是为改革传统教学而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系统的基础研究和更广泛的实践探索,“模拟法庭”虽然推动了法律教学方式的思考,但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模拟法庭”由于本身的限制、教师与学生操作的误区、评价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问题,仍需要对“模拟法庭”进行全面的尝试、革新与反思。
参考文献:
[1]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2]莱斯利·P·斯特弗,杰里·盖尔.教育中的建构主义[M].高文 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丁远坤.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及其启示[J].高教论坛,2003,(6).
[4]薛圈风.当代西方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评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3,(1).
[5]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模拟法庭行为主义、认知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并称为三大学习理论,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的创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核心是关注学习主体的主动建构能力,通过探究式学习、问题式学习和情景式学习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目标,指导学生探索并解决问题。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我国的教育模式与方法探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角,尤其在高校教学当中,学生以探索、研究为培养目标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教师为主体的课堂传授是高校的法律学科教育基本模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是劣势也是不言而明的,法律学科是随着社会、文化、科技变化不断变化,单纯的依赖书本很难实现学习者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模拟法庭”是一种情景式学习方式,为高校提供一种全新的法律教学方式,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律教学中的一种应用。“模拟法庭”是指基于事先准备案例基础上,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堂中模仿实际法庭相关诉讼、答辩、调查等流程的活动。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提高控辩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以上模拟法庭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符合情景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仅仅充当辅助的角色。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内容
1.学习观念的改革
学习观念的改革是“模拟法庭”导入,改变传统法律教学方式困惑的首要条件。“模拟法庭”通过在一定情景下,促进学习者协作,使得学习者自己能够了解到诉讼流程本身的意义和相关问题的解决。这种观念与建构主义学习观十分吻合,即学习是主动地建构意义,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学习过程不是简单的信息输入、存储和提取,是新旧知识经验之间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学习者与学习环境之间互动的过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学科,学生的面临的不仅是知识的困惑,更多源自实践的不足,因此教学中形成学生的主动性、独立性以及问题解决能力将是法律教学的主要方式,但一切都基于学习观念改革的前行。
2.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
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比较重视教材讲授内容,而在教学过程中,不太重视引导学生在原有的知识经验中去生成新的知识。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训室,同时教师向学生提供大量的法律案例,并运用现代化的教学媒体,通过在模拟法庭流程开展,实际为学生创造交互式的学习环境,以利于学生的主动探索。“模拟法庭”要求有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庭道具和教师提供具体案例,组织学生分组和角色扮演、法庭流程的说明、现场布置指导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于学生在情境中的表现给予评价。创造合适的教学情境有利于学生的认知和实践,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指导变成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帮助者、合作者。
3.合作学习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的误区
1.表演误区
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
2.效果评价误区
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
3.课程设置误区
“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
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 (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
(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
(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
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
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
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
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
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
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建构主义对知识、学习和教学做了新的解释,这是学习和教学理论一次综合的大发展。建构主义某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色彩,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教学问题,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但它有利地揭示了认识的能动性,是为改革传统教学而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系统的基础研究和更广泛的实践探索,“模拟法庭”虽然推动了法律教学方式的思考,但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所述,“模拟法庭”由于本身的限制、教师与学生操作的误区、评价体系的完善等方面问题,仍需要对“模拟法庭”进行全面的尝试、革新与反思。
参考文献:
[1]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2]莱斯利·P·斯特弗,杰里·盖尔.教育中的建构主义[M].高文 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丁远坤.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及其启示[J].高教论坛,2003,(6).
[4]薛圈风.当代西方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评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3,(1).
[5]郑晓英.模拟法庭教学法完善探析——兼论中国法学实践性教育[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