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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9]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三、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