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

来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benl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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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审判机关、辩护方、侦查机关对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不同立场,公诉机关仍面临诸多现实的挑战与困境。公诉机关必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语境下确立其指控犯罪、法律监督和社会协调的职责定位,直面短板,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 庭审中心主义 公诉能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一套符合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规范体系初步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使司法工作重心发生明显转变,但旧有刑事诉讼模式的惯性却依然困扰着公诉机关。如何明确公诉机关职能,提升公诉人能力,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一、审判中心主义下公诉机关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理应发挥更大作用的公诉机关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有学者甚至提出,审判中心主义改变了重侦轻判的“葫芦结构”,却形成了侦、审大而公诉小的“驼峰结构”。[1]
  (一)“若即若离”的侦查机关——强势难以撼动
  侦查与审判并非直接“对话”,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机关的影响需要通过公诉机关传导,侦查与“庭审”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一些侦查机关难以摆脱对旧诉讼模式的依赖,或乐于维持其强势的诉讼地位。
  第一,侦查资源的垄断地位和警力下沉的矛盾凸显。侦查工作的展开主要依靠侦查机关可调动的资源优势,侦查的秘密性也使得侦查机关所掌握的大量垄断性资源无法与公诉或审判机关分享。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如何侦查,侦查到何种程度,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侦查人员的重视程度和能力。一些案件常常由于侦查机关内部的禁止性规定,导致证据无法有效转化(如毒品案件中的技侦证据)。与此同时,警力向一线倾斜的现实导致一些毒品案件和涉众面广的经济案件由基层派出所办理,实际办案人员又常是经验欠缺的年轻民警,证据质量越来越堪忧。
  第二,判决情况缺乏直接的影响,原有侦查理念未发生根本变化。侦查人员常常认为破案后任务已经完成,至于证据是否合法,公诉方证明的难易,对其并无切身利害关系。一些侦查机关仍然以“定指标”的方式对案件侦破活动进行考核,不仅使得案件证据质量不高,还导致公诉机关被动成了侦查质量的复核人。[2]此外,侦查人员常常不愿出庭,坚持通过自证清白的“情况说明”方式补强瑕疵证据,避免出庭的尴尬。侦、审证据标准“剪刀差”难题,持续困扰公诉机关。
  (二)“超然独立”的审判机关——说服难度加大
  第一,案件审理的基础理念变化提高了公诉工作证明标准。审判中心主义下,法院“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3]法官更尊重庭审参与主体的诉讼行为,积极参与庭审活动的情况明显减少。法庭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不仅仅是卷宗材料。公诉机关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也不仅仅是卷宗所载的内容,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体系加以证明。对庭审的实质化追求使得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要求有了明显提高。
  第二,判决的形成更体现合议庭意志。审判中心主义更体现了司法职业亲历性与司法责任的关系,契合定罪量刑与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基本理念。因此,过去大量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内部请示、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大幅缩减。公诉机关原本的说服对象,便从一个固定的凌驾于审判法庭之上的集体,变成了倾向于庭上所看、所听的证据的全体审判人员。如果说以往案件的处断会基本遵循某种标准,司法改革后的审判人员对于不同的证据又往往有着具体的观感和认知,从而形成不同判断,这无疑提高了公诉机关的说服难度。
  (三)“羽翼渐丰”非控力量——对抗强度增强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践,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
  第一,专业律师与瑕疵证据的矛盾显现。辩护人对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发现证据瑕疵,甚至对案件背景知识的认知均显得更为专业。相反,公诉人所依赖的证据体系却没有因控辩双方“天平”的倾斜而有明显改善,一些瑕疵甚至是非法证据为辩护人提供了可供攻击的“标靶”。同时,跨区调配优秀公诉人办案尚未成常态,但辩护人却可以在全国各地承接各类案件,使得公诉人原有的心理和指控优势不复存在。
  第二,媒体与司法公开的压力倍增。自媒体、多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现实要求司法公开的诉求日益增大。媒体“猎奇”的特性,可能使得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干扰。一些辩护方“死磕”的行为即使无法说服审判庭,却可以伴随着庭审公开与自媒体推动,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公诉人庭审中的言行易被歪曲并引发舆情,部分媒体、观众越来越从辩方的角度看待庭审,甚至“乐见”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被动局面。公诉人通过指控获得广泛认同和支持的难度增加。
  二、现实语境下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
  (一)强化庭审指控职能
  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公诉机关的庭审指控难度不断增大,倒逼公诉机关应强化自身庭审指控职责。在诉前,公诉机关要强化庭审基础,转变审查模式。通过对案卷证据的质疑,将审查范围扩大到对案件整体证据体系,实现从由“在卷”到“在案”的转变,使得案件指控的基础更为牢固和扎实。起诉后,公诉机关要改变“诉后不管”的做法,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强化公诉人的庭审能力,完善指控体系,提升指控实效。
  (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
  审判为中心模式下,公诉机关既要避免只强调监督而引发抵触,也要避免只注重配合而导致监督缺位。在侦查监督中,公诉机关以往容忍证据质量不高、监督审查粗放的做法要进行修正,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审判的标准、加强证据搜集工作,注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证据体系的充分性。在审判监督中,公诉机关除坚持发动抗诉外,还应将监督重点放在审判人员是否保持客观中立,审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环节是否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问题上。
  (三)构建社会协调职能
  公诉的职能不是简单地把人送往监狱,也可以是救赎罪恶的灵魂,使之弃恶从善。一方面,公诉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宣扬社会正能量。另一方面,公诉机关不能超然于社会的存在,应体现出对于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考量。如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公诉机关督促侦查机关尽可能追缴赃款;又如办理涉及小微企业因资金困境而导致犯罪的案件,公诉机关要避免因办案导致生产陷入停滞,职工生活陷入困境;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应开展必要救助,防止产生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通过刑事和解等手段,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三、公诉能力的短板和建设路径
  (一)当前公诉能力短板的主要表现
  知识储备不足是当前公诉人能力短板的首要问题。许多公诉人的基础法律知识不扎实,对其他专业不熟悉,对案件背景知识感到生疏。社会经验不足是公诉人队伍年轻化所带来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不但更加需要能够随机应变的指控者,也更需要能够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公诉人,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公诉人的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
  (二)公诉能力建设的要求与路径
  第一,坚持原则,重构司法理念。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确立的诸多原则,为公诉能力建设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人权保障原则要求公诉活动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在案件处理上坚持疑罪从无,“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让自己不守而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去守”。[4]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公诉活动进一步强化证据审查工作,实现从传统的口供中心审查模式向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庭审实质原则要求公诉人加强当庭指控能力,注重当庭解决问题,而非庭后补救。从原有的“过堂式”讯问,拖沓的举证以及“宣读式”的辩论,转变为更为注重讯问实效性,注重举证的重点和效率,注重辯论环节的针对性、灵活性。司法公开原则要求公诉工作必须要加强其社会参与度,改变以前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理念,积极推进阳光公诉,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第二,改进方式,加强交流沟通。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导致公诉能力无法提升的现实瓶颈。为提高诉讼的经济性,公诉机关有必要建立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通过相对不起诉、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等多种手段进行合理分流,把主要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办理中,把有限的资源用于集中解决疑难问题,实现“绿色司法”。[5]对于疑难复杂命案案件,公诉机关首先应该建立诉侦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机制,有效构建“大控方”格局。既可采用综合指导的方式进行预设式的指引,倒逼侦查机关的取证符合审判的需要,也可就证据的“三性”、案件管辖、定性等问题在侦查时进行个案引导,确保起诉质量。其次,公诉人要发挥公诉一体化的制度优势,有效构建“精英团”。通过广泛调配调动公诉人,整合公诉资源,组建优秀公诉团队办理疑难案件。再次,公诉人要加强与辩护人的交流,构建“交锋不交恶”的检律关系,促进公诉人换位思考,完善证据体系,降低风险。
  第三,讲好故事,庭审积极指控。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焦到审判法庭上来,凸显了公诉人庭审中的作用。在庭审中讲好故事,是公诉人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从五个方面讲好公诉故事:一是提升专业化水平,公诉人除提升法律专业水平外,应就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繁简不同的开庭预案。二是具有足够的学习能力,避免出现庭审过程中因为公诉人专业知识的欠缺而陷入被动。三是提高倾听能力,通过在庭审中倾听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找到有效的应对方案和策略,进行有效的庭审攻防。四是要提升庭审的灵活性,在庭审中随机应变,有的放矢。五是摆脱旧有程式化桎梏。当前公诉人在庭审中的重大问题在于指控形式化痕迹过重,相反,用质朴的语言,以“讲故事”的形式,有助于说服审判人员及旁听人员,确保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更符合客观的社会认识,提升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及司法公信力。
  第四,实战实训,整合公诉资源。公诉人的能力建立在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生活阅历之上,法律和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不足,可通过加强自身学习来提高。除了经验交流外,还可以展开庭审观摩、辩论训练等,特别是以实际庭审的短板作为实训的科目,如指派公诉人出席疑难复杂案件庭审,强化庭审讯问、询问能力等,拓展业务思维,激发办案潜能。解决律师全国执业和公诉人辖区职业的矛盾,防止基层检察院因为各种因素限制,欠缺优秀的公诉人出庭,使得检察权威和社会影响力受损,[6]除试行跨区域的临时性调配公诉人办案工作制度外,还可以通过挂职交流等方式,大力推进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公诉队伍素能建设,在本地区打造专门型的公诉人队伍。人才培养完成后,由他们作为领军人物,切实发挥标杆示范的作用,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注释:
  [1]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0日。
  [2]何家弘:《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60页。
  [3]沈德咏:《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4日。
  [4]朱孝清:《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载《检察日报》2013年7月8日。
  [5]参见王春:《绿色司法》,载《法制日报》2016年3月14日。
  [6]陈凤超:《调配公诉人:提神公诉能力的路径创新》,载《检察日报》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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