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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法律行为,在“规则-自由裁量”的现实下极易出现的问题是:规则终止之处,行政调查的自由裁量权即不被羁束,暴政发轫,私人权利得不到庇护。由此,要想系统考察行政调查就必须以参与实体基准与程序性基准为基础,兼顾其他基准,并阐述其公开原则。唯此,才能使申请人在行政调查案件之后的诉讼过程中结合行政调查内在基准,较为容易地作出进攻或防御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