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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使人们感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现有法律在规制环境权上存在明显不足,而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将“环境权”隐含其中。环境权入宪能够充分体现环境权的人格属性,表现出国家对环境权的重视,有利于为公民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设立法律上的依据,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