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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8-0-02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规定:坚决杜绝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在“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腐败行为”四个方面对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正确理解并执行《意见》的要求、内容和目的,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刑罚执行工作的基础。
一、严格规范减刑工作,在强化管理端口上下功夫
减刑工作长期以来是刑罚执行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工作量最大的基础工作,近年来,刑事法律政策不断更新,在新老政策过度的时间段,严格规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尤其紧迫,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相关监管单位尝试制定了《罪犯计分排序减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重对规范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用计分排序的办法规范罪犯减刑呈报依据的问题
罪犯减刑的呈报依据一直是刑罚执行工作中受到广泛关注和质疑的重要节点,根据监狱奖励发放比例大于减刑指标比例的现状,导致了符合呈报减刑条件的罪犯人数远多于最终呈报减刑的人数,如果没有一个呈报依据的标准,容易出现两名罪犯都符合法定呈报减刑条件,但奖励少的比奖励多的优先呈报的现象,这种现象容易产生不公正的执法行为。
监狱一方面应当在狱政管理上合理控制奖励发放比例,但受到减刑比例的限制,刑罚执行不可避免的面临以上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推行并公开一个减刑呈报依据,是回答和解决上述弊病的唯一办法。经过对民警和罪犯的征求意见,用统一的计分排序方法减刑,是得到广泛认同的解决减刑呈报依据质疑的选择,把全体罪犯的减刑计分顺序排名并张榜公示,使每一名罪犯都能够准确评估自己当前的改造进度,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从而达到阳光执法的效果,实现有效压缩暗箱操作空间的目的。
(二)用分类排序的办法规范罪犯类型区别适用的问题
根据押犯中同时含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97解释》)和《12解释》的各类罪犯,要严格规范减刑工作就一定要做到对呈报减刑罪犯的区别适用。
区别适用是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时间效力的要求,通俗地说,就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呈报减刑罪犯适用相应条款。我们按照未成年犯、一般罪犯、三类罪犯的三种情形进行分类排序呈报减刑,着眼点是解决落实未成年犯优先呈报、一般罪犯规范呈报、三类罪犯严格规范按比例呈报的政策适用问题。
(三)用综合排序的方法规范罪犯自觉接受管理的问题
用计分排序的办法规范罪犯减刑呈报依据方法的实施,使得狱务进一步公开透明,使减刑“看得见,摸得着”,罪犯真正掌握了改造的主动权,极大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置改造目标并付出努力,这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这样也容易助长罪犯改造的功利性,算分减刑的现象难以避免,特别是对于余刑短、减刑希望渺茫的罪犯,甚至会出现消极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现象。我们固然不回避人的利己本能产生的功利性,但如何使这一小撮罪犯的消极性不影响监管安全大局,如何在顶层设计上主导罪犯的行为向有利于监管的方向发展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监狱的绝大多数罪犯是需要减刑的,让需要减刑的罪犯在加强自身自律的同时更多地参与集体管理是能够达到对狱务公开工作趋利避害作用的,三互小组制度是狱政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刑罚执行工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形成配套,互为犄角。
二、严格规范假释工作,在强化监督对接上下功夫
根据加拿大统计数字显示,处监禁者的再犯罪率为44%,处非监禁者的再犯罪率为28%。有学者研究显示,在某些条件下,监禁对罪犯的改造力反而不及不监禁。从国际惯例上看,假释制度在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大量的执行,美国部分州立监狱、日本、瑞典等国出于各种考量,假释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形成如此差异的原因的确很多,如体制差别、社情民意、立法思想等等,但是从罪犯改造环境角度出发,假释考验期是罪犯从“自由缺失的狱内准军事化生活”到“社会化自由人”的适应过度期,是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过程,是罪犯从监禁生活转向自由生活的必要缓冲。
基于我国的刑事奖励制度设计是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我省执行的假释比例指标是减刑比例指标的10%,2013年,我们实际执行的数字只有2.87%,占全部押犯的0.86%。造成假释比例严重低下的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因素;二是罪犯本身不愿意接受假释后的接受社会监督、管束甚至歧视;三是有关法律规定了假释罪犯不能独立经商、办企业,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等条款给就业造成了不便,使罪犯不愿因假释而承受更多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包袱;四是鉴于现行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之严厉,谁也不能保证假释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法人员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不愿承受未知风险,等等。按照现有政策,假释比例还将可能进一步降低。假释作为我国刑事奖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可或缺,进一步严格规范假释,需要考虑监狱适用假释的实际现状,设计和构建实体清晰、操作性强、能够伴随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而逐渐扩大适用面的新政策。因此,必须落实好监狱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齐抓共管机制,确保罪犯假释“应(假)释即释,假释有度,各司其责,释管无缝”。
三、严格规范保外就医,在强化要件问责上下功夫
保外就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是法律救济的形式,主要是基于服刑罪犯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而采取的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因为保外就医的人道主义色彩,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较少受到制约,由此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出现了漏洞,滋生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
监狱要进一步严格规范保外就医工作,防止发生恶劣后果,一是要严格把握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实体条件,准确评估和鉴定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是否达到《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管理办法》标准,把握病情;二是从严把握保外就医罪犯的最低执行刑期,在不符合最低执行刑期情况下,非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一律不予办理;三是要准确评估拟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增加心理测试、性格测试等评估量表,对可能危害社会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也不得办理;四是规范控制病残鉴定执行程序,确保病残鉴定的真实性,并进一步限制病残鉴定的时效性;五是确保办理保外就医的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并征求驻监检察机关的一致意见方可办理;六是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和强化责任监督机制,对狱内外及时公示保外就医情况,对社会监管部门及时告知和交接保外就医执行情况和信息;七是做好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情况跟踪,对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罪犯以及不符合继续办理保外就医续保手续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参考文献:
[1] 参见《现代监狱行刑研究》 曲伶俐等著 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7.12. 第294页.
[2] 参见《论监禁的困境与改善》 陈和华著 载《法学》 2005年第4期.
[3] 参见《监狱安全论》 于荣中著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2.7. 第87页.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明确规定:坚决杜绝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在“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腐败行为”四个方面对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正确理解并执行《意见》的要求、内容和目的,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刑罚执行工作的基础。
一、严格规范减刑工作,在强化管理端口上下功夫
减刑工作长期以来是刑罚执行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工作量最大的基础工作,近年来,刑事法律政策不断更新,在新老政策过度的时间段,严格规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尤其紧迫,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相关监管单位尝试制定了《罪犯计分排序减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重对规范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用计分排序的办法规范罪犯减刑呈报依据的问题
罪犯减刑的呈报依据一直是刑罚执行工作中受到广泛关注和质疑的重要节点,根据监狱奖励发放比例大于减刑指标比例的现状,导致了符合呈报减刑条件的罪犯人数远多于最终呈报减刑的人数,如果没有一个呈报依据的标准,容易出现两名罪犯都符合法定呈报减刑条件,但奖励少的比奖励多的优先呈报的现象,这种现象容易产生不公正的执法行为。
监狱一方面应当在狱政管理上合理控制奖励发放比例,但受到减刑比例的限制,刑罚执行不可避免的面临以上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推行并公开一个减刑呈报依据,是回答和解决上述弊病的唯一办法。经过对民警和罪犯的征求意见,用统一的计分排序方法减刑,是得到广泛认同的解决减刑呈报依据质疑的选择,把全体罪犯的减刑计分顺序排名并张榜公示,使每一名罪犯都能够准确评估自己当前的改造进度,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从而达到阳光执法的效果,实现有效压缩暗箱操作空间的目的。
(二)用分类排序的办法规范罪犯类型区别适用的问题
根据押犯中同时含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97解释》)和《12解释》的各类罪犯,要严格规范减刑工作就一定要做到对呈报减刑罪犯的区别适用。
区别适用是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时间效力的要求,通俗地说,就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呈报减刑罪犯适用相应条款。我们按照未成年犯、一般罪犯、三类罪犯的三种情形进行分类排序呈报减刑,着眼点是解决落实未成年犯优先呈报、一般罪犯规范呈报、三类罪犯严格规范按比例呈报的政策适用问题。
(三)用综合排序的方法规范罪犯自觉接受管理的问题
用计分排序的办法规范罪犯减刑呈报依据方法的实施,使得狱务进一步公开透明,使减刑“看得见,摸得着”,罪犯真正掌握了改造的主动权,极大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置改造目标并付出努力,这是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这样也容易助长罪犯改造的功利性,算分减刑的现象难以避免,特别是对于余刑短、减刑希望渺茫的罪犯,甚至会出现消极改造和抗拒改造的现象。我们固然不回避人的利己本能产生的功利性,但如何使这一小撮罪犯的消极性不影响监管安全大局,如何在顶层设计上主导罪犯的行为向有利于监管的方向发展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监狱的绝大多数罪犯是需要减刑的,让需要减刑的罪犯在加强自身自律的同时更多地参与集体管理是能够达到对狱务公开工作趋利避害作用的,三互小组制度是狱政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刑罚执行工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形成配套,互为犄角。
二、严格规范假释工作,在强化监督对接上下功夫
根据加拿大统计数字显示,处监禁者的再犯罪率为44%,处非监禁者的再犯罪率为28%。有学者研究显示,在某些条件下,监禁对罪犯的改造力反而不及不监禁。从国际惯例上看,假释制度在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大量的执行,美国部分州立监狱、日本、瑞典等国出于各种考量,假释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形成如此差异的原因的确很多,如体制差别、社情民意、立法思想等等,但是从罪犯改造环境角度出发,假释考验期是罪犯从“自由缺失的狱内准军事化生活”到“社会化自由人”的适应过度期,是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过程,是罪犯从监禁生活转向自由生活的必要缓冲。
基于我国的刑事奖励制度设计是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我省执行的假释比例指标是减刑比例指标的10%,2013年,我们实际执行的数字只有2.87%,占全部押犯的0.86%。造成假释比例严重低下的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因素;二是罪犯本身不愿意接受假释后的接受社会监督、管束甚至歧视;三是有关法律规定了假释罪犯不能独立经商、办企业,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等条款给就业造成了不便,使罪犯不愿因假释而承受更多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包袱;四是鉴于现行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之严厉,谁也不能保证假释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法人员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不愿承受未知风险,等等。按照现有政策,假释比例还将可能进一步降低。假释作为我国刑事奖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可或缺,进一步严格规范假释,需要考虑监狱适用假释的实际现状,设计和构建实体清晰、操作性强、能够伴随社区矫正制度不断完善而逐渐扩大适用面的新政策。因此,必须落实好监狱与社会帮教、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齐抓共管机制,确保罪犯假释“应(假)释即释,假释有度,各司其责,释管无缝”。
三、严格规范保外就医,在强化要件问责上下功夫
保外就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是法律救济的形式,主要是基于服刑罪犯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而采取的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因为保外就医的人道主义色彩,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较少受到制约,由此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出现了漏洞,滋生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
监狱要进一步严格规范保外就医工作,防止发生恶劣后果,一是要严格把握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实体条件,准确评估和鉴定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是否达到《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管理办法》标准,把握病情;二是从严把握保外就医罪犯的最低执行刑期,在不符合最低执行刑期情况下,非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一律不予办理;三是要准确评估拟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增加心理测试、性格测试等评估量表,对可能危害社会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也不得办理;四是规范控制病残鉴定执行程序,确保病残鉴定的真实性,并进一步限制病残鉴定的时效性;五是确保办理保外就医的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并征求驻监检察机关的一致意见方可办理;六是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和强化责任监督机制,对狱内外及时公示保外就医情况,对社会监管部门及时告知和交接保外就医执行情况和信息;七是做好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情况跟踪,对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罪犯以及不符合继续办理保外就医续保手续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参考文献:
[1] 参见《现代监狱行刑研究》 曲伶俐等著 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7.12. 第294页.
[2] 参见《论监禁的困境与改善》 陈和华著 载《法学》 2005年第4期.
[3] 参见《监狱安全论》 于荣中著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2.7. 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