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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条件下,版权人的权利呈扩张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相对缩小,读者的阅读行为受到一定制约.版权人应尽量减少对正常使用行为的技术措施妨碍,图书馆应被允许把法定许可引入数字化活动,读者的规避行为不能超越法律防范的底线,法律也应给予合理使用行为较为宽松的解释,以此达到版权人、图书馆、读者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