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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仲裁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以合意确定适用于他们之间纠纷的程序和实体法律框架。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仲裁员可以直接适用适当的法律。由此可见,当事人选择和仲裁员的直接适用是民间法进入仲裁的途径。但是民间法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不能违背所在国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规避所在国的强制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