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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对“权力”和“课程”概念的分析,本文认为课程权力是指在现有的教育法规和国家课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课程主体在对课程进行研究、开发或实施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可支配的能动力量。教师课程权力是指在现有的教育法规和国家课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教师在对课程进行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可支配的能动力量。它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媒介性。它与教师的课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