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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而言,加入合作社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增加自身收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利益的实现程度。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立法设计上,必须要充分体现社员经济参与以及教育、培训与告知两项合作社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盈余分配机制上存在着混淆合作社盈余与资本报酬、未明确资本报酬有限的基本原则以及未对公共积累的提取及分割进行明确规定等立法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立法的完善包括在合作社中设置资格股与投资股、强调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及按惠顾返还盈余原则以及规范和细化合作社公共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