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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警务战略作为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该战略的理念内核缺乏深刻领悟;以市民社会理论为模型,从近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变迁着手,通过对社区警务思想进行深刻的剖析与探究,可以揭示其理念内核,促成改革新的飞跃。
关键词:社区警务中国化;市民社会自治性;社区警务战略理念内核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3—0063—02
所谓“理念”,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警务改革中的理念就是对改革方向的基础性观念。在我国以社区警务战略为指针的新一轮警务改革继续推向深入的今天,有必要对社区警务战略的内在理念进行探析与研究,以便更好地掌握其精神内核与理论实质,促成改革新的飞跃。
一、社区警务中国化及存在的问题
社区警务思想作为西方警务改革的产物,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传入我国。二000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二00二年年初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社区警务战略正式成为我国新时期警务改革的指导性战略。
(一)社区警务中国化概览
在以往所谓“警察是打击犯罪的全能战士”的观点看来,警察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完全能够随着自身的专业化、现代化而成功地遏制犯罪现象,所以经历三次警务革命的警察组织成了高高在上的脱离市民阶层的“孤家寡人”。社区警务战略作为一种回归,要求警察重新回归市民社会,于是警力下沉、接触群众成为这一改革思路的直接表现。中国在推行社区警务战略过程中完全遵循了这一基本做法,具体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精简机关冗余人员使警力下沉。
2.将我国警察组织结构由金字塔结构向扁平结构转化。
3.在各社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并安排专职的社区民警。
(二)社区警务中国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以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顺应新形势,采取了以上述三种做法为普遍样式的改革措施,可以说这也是西方警务革命中的主要做法。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单纯的组织机构改革是社区警务改革的全部吗?或者说,人员的下沉、社区警务室的设立就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切中社区警务战略的精神实质与理念内核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无法解释下列问题的出现:
1.“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依旧存在
2.社区警务机关化倾向严重,警民关系淡漠。
3.民警在社区大包大揽,事无巨细。
如何使社区警务改革摆脱这一尴尬境地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巨大制度潜能呢?我们有必要回到“西学”扎根的土壤,看看社区警务理论背后暗藏着怎样的社会历史传统和理论根基,从而得出其理念内核,使我们从根源上把握这一先进的警务理论。
二、社区警务思想的理念内核剖析
(一)市民社会理论概述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据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一定的社会结构形态对该时代的警务战略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为逻辑前提,接下来的论述可以被概括为分析西方社会结构的演进模式以及社会思潮的变革,找出由此决定的警务思想的理念根源。
应当说,市民社会思想具有现实存在性和理论建构性的双重特征。但无论作何解释,它在本质上是实证的,运用这套理论完全可以描述并解释近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历史变迁。鉴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多样性,我们拟采纳马克思的观点展开相关论述。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说,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国家控制之外的一切社会经济安排、规则以及制度,所以我们基本上可以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要深刻理解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市民:市民的概念在此处具有专属性,它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用法而被用来指代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对于西方社会而言,市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很早就出现了,但是,徒有市民个体孤立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却并不能影响到整体社会的结构,正如美国学者萨托利所说:对于希腊政治来说,将公共生活与私生活区分开来是闻所未闻的,甚至还会感到不可思议。对希腊人来说,“人”与“公民”的意思毫无二致,参与城邦的生活就等于“生活”。此番论述形象地说明“市民”虽然存在,但作为一个“阶层”的市民社会却并没有形成。“市民”们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左右政治国家。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前的漫长岁月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其具体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的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市民社会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无任何权力诉求而言,可以把这种状态概括为“专制”。
时间进入到中世纪后期,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商业贸易业进一步扩大并出现了出口贸易与海上贸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数量庞大的商人为主体的市民阶层,他们自己建立并管理了大批繁荣的城市。由于这些新兴的城市内并没有传统的统治者,市民阶层得以形成了自己的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并最终提出了政治要求,获得了宝贵的行政自治,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意思的是,从现实上看,当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社会而获得行政自治权之时,当时的欧洲仍然支离破碎,诸多国家处于分裂状态;这就是说,市民社会是先于统一的国家形成并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而依靠市民阶层完成统一的政治国家便不得不充分保障市民个人的权利,不得随便对之加以侵犯。
最典型的为市民阶层权利进行辩护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其代表人物是洛克。这一理论充分说明了市民阶层的利益诉求:作为手段的国家原则上不能渗透市民社会,单个市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作为阶层的市民社会享有充分的内部自治,倘若国家滥用权力侵犯市民社会,后者即可推翻它建立新政权。在二元社会结构中,这意味着政治国家权力的收缩与市民的充分自治。
(二)二元社会结构与社区警务战略的理念内核
从上述市民社会基本理论可以看出,当中世纪以来市民阶层产生、壮大并最终导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之后,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便由政治国家一元结构演化为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更为关键的是,在这种二元结构社会形态中,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可以想见,当政治国家完成统一,崭新的社会结构初创之时,国家权力受到了怎样的制约:市民社会的强烈自治倾向严格限制了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能扮演着市民社会的守夜人角色。由此,大量的社会事务实际上都是由市民自治组织来完成的,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西方所谓的“私人警察”的历史远比政府警察悠久并且“第一个警察实际上就是那些轮流担任这种无报酬职务的普通居民”了。应该说,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社会生活尚不活跃的时代,市民社会自治性的充分扩张时有利于市民阶层利益的,它充分保障了作为个体的市民自由地追求自身的利益。
但是,当工业革命到来,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市民自治组织、市民社会内部协调机制依靠自身力量已经无法有效作用于社会了,这就迫使市民社会作出让步,允许政治国家权力进行适度的扩张。体现在警务领域就要求警察与市民社会相剥离并实现专业化、现代化,使之成为国家机器中的强力部门,有效地打击犯罪。第二、三次警务改革无疑是市民社会妥协的产物,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市民阶层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当警察日益强大,强大到将其定位为“全能战士”,强大到不需要市民社会有效互动的时候,人们发现,犯罪率还在上升。毕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个已经无孔不入地渗透进社会每一个角落的警察组织仍然可以被定义为“孤家寡人”。犯罪现象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产物,它也必须依靠社会结构中的主体性力量来共同解决。
论述到这里,结论便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社区警务战略作为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其理念内核是市民社会自治性的全面回归;在新一轮警务革命中,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取代警察成为警务工作的主体,警察退而成为辅助市民阶层的引导性力量。
三、市民自治理念的贯彻
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曾经列举了社区警务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社区警务机关化倾向严重、民警在社区大包大揽等。从原因上看,以上问题的出现至少是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市民自治理念,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一)加强社区警务制度建设
以往民警在社区中的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针对这一点,下一步工作的关键在于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日常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也就是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必须要做什么的问题,提高社区警务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以市民自治理念为指针,全面拓展社区警务战略
这点最为关键,扼要地说就是全面贯彻我们所反复论述的社区警务战略的理念内核。民警在社区中的基础性工作应当被制度化,要让每一个民警明白自己必须进行入户走访和治安巡逻工作。新一轮警务改革的实质应当是市民阶层主体性与自治性的回归;这就是说,必须在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行中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主性。
我国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工程。这就需要:
1.积极发挥政治国家引导作用。作为政府,一方面必须对社区建设提供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并大力弘扬现代市民精神;另一方面,警察作为社区警务战略的核心辅助力量必须深入社区充分发动、引导群众建立治安自治组织以进行社区治安的自主性防范管理,社区警务的主体永远只能是社区本身。
2.在实践中全面拓展社区警务战略。作为市民社会基本组成单位的社区具有自治性,在社区警务战略中也必须提倡并发扬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的自治性:从广义上讲,所有在必要限度内的还权于民都是社区警务战略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作法可谓多样:创建具有一定警察权的辅助警察、赋予其他行政部门部分警察权、保安公司产业化、建立民间义务治安组织等都是可以在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备选项。
参考文献:
[1]陈利.警务改革中的还权于民构想[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8,(1):106.
[2]章春明,刘华.警务改革的原动力——犯罪现象与警务改革[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4.
[3]张兆端.关于社区警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理论学刊,2004,(2):123.
[4]孔令驹.中外社区理论与社区警务[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2):123.
[5]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9-200.
(责任编辑/王丽君)
关键词:社区警务中国化;市民社会自治性;社区警务战略理念内核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3—0063—02
所谓“理念”,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警务改革中的理念就是对改革方向的基础性观念。在我国以社区警务战略为指针的新一轮警务改革继续推向深入的今天,有必要对社区警务战略的内在理念进行探析与研究,以便更好地掌握其精神内核与理论实质,促成改革新的飞跃。
一、社区警务中国化及存在的问题
社区警务思想作为西方警务改革的产物,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传入我国。二000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二00二年年初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社区警务战略正式成为我国新时期警务改革的指导性战略。
(一)社区警务中国化概览
在以往所谓“警察是打击犯罪的全能战士”的观点看来,警察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完全能够随着自身的专业化、现代化而成功地遏制犯罪现象,所以经历三次警务革命的警察组织成了高高在上的脱离市民阶层的“孤家寡人”。社区警务战略作为一种回归,要求警察重新回归市民社会,于是警力下沉、接触群众成为这一改革思路的直接表现。中国在推行社区警务战略过程中完全遵循了这一基本做法,具体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精简机关冗余人员使警力下沉。
2.将我国警察组织结构由金字塔结构向扁平结构转化。
3.在各社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并安排专职的社区民警。
(二)社区警务中国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以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顺应新形势,采取了以上述三种做法为普遍样式的改革措施,可以说这也是西方警务革命中的主要做法。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单纯的组织机构改革是社区警务改革的全部吗?或者说,人员的下沉、社区警务室的设立就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切中社区警务战略的精神实质与理念内核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无法解释下列问题的出现:
1.“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依旧存在
2.社区警务机关化倾向严重,警民关系淡漠。
3.民警在社区大包大揽,事无巨细。
如何使社区警务改革摆脱这一尴尬境地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巨大制度潜能呢?我们有必要回到“西学”扎根的土壤,看看社区警务理论背后暗藏着怎样的社会历史传统和理论根基,从而得出其理念内核,使我们从根源上把握这一先进的警务理论。
二、社区警务思想的理念内核剖析
(一)市民社会理论概述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据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一定的社会结构形态对该时代的警务战略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为逻辑前提,接下来的论述可以被概括为分析西方社会结构的演进模式以及社会思潮的变革,找出由此决定的警务思想的理念根源。
应当说,市民社会思想具有现实存在性和理论建构性的双重特征。但无论作何解释,它在本质上是实证的,运用这套理论完全可以描述并解释近代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历史变迁。鉴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多样性,我们拟采纳马克思的观点展开相关论述。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说,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国家控制之外的一切社会经济安排、规则以及制度,所以我们基本上可以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要深刻理解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市民:市民的概念在此处具有专属性,它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用法而被用来指代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对于西方社会而言,市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很早就出现了,但是,徒有市民个体孤立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却并不能影响到整体社会的结构,正如美国学者萨托利所说:对于希腊政治来说,将公共生活与私生活区分开来是闻所未闻的,甚至还会感到不可思议。对希腊人来说,“人”与“公民”的意思毫无二致,参与城邦的生活就等于“生活”。此番论述形象地说明“市民”虽然存在,但作为一个“阶层”的市民社会却并没有形成。“市民”们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左右政治国家。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前的漫长岁月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其具体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的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市民社会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而无任何权力诉求而言,可以把这种状态概括为“专制”。
时间进入到中世纪后期,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商业贸易业进一步扩大并出现了出口贸易与海上贸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数量庞大的商人为主体的市民阶层,他们自己建立并管理了大批繁荣的城市。由于这些新兴的城市内并没有传统的统治者,市民阶层得以形成了自己的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的法律并最终提出了政治要求,获得了宝贵的行政自治,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有意思的是,从现实上看,当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社会而获得行政自治权之时,当时的欧洲仍然支离破碎,诸多国家处于分裂状态;这就是说,市民社会是先于统一的国家形成并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而依靠市民阶层完成统一的政治国家便不得不充分保障市民个人的权利,不得随便对之加以侵犯。
最典型的为市民阶层权利进行辩护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其代表人物是洛克。这一理论充分说明了市民阶层的利益诉求:作为手段的国家原则上不能渗透市民社会,单个市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作为阶层的市民社会享有充分的内部自治,倘若国家滥用权力侵犯市民社会,后者即可推翻它建立新政权。在二元社会结构中,这意味着政治国家权力的收缩与市民的充分自治。
(二)二元社会结构与社区警务战略的理念内核
从上述市民社会基本理论可以看出,当中世纪以来市民阶层产生、壮大并最终导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之后,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便由政治国家一元结构演化为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更为关键的是,在这种二元结构社会形态中,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可以想见,当政治国家完成统一,崭新的社会结构初创之时,国家权力受到了怎样的制约:市民社会的强烈自治倾向严格限制了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能扮演着市民社会的守夜人角色。由此,大量的社会事务实际上都是由市民自治组织来完成的,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西方所谓的“私人警察”的历史远比政府警察悠久并且“第一个警察实际上就是那些轮流担任这种无报酬职务的普通居民”了。应该说,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社会生活尚不活跃的时代,市民社会自治性的充分扩张时有利于市民阶层利益的,它充分保障了作为个体的市民自由地追求自身的利益。
但是,当工业革命到来,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市民自治组织、市民社会内部协调机制依靠自身力量已经无法有效作用于社会了,这就迫使市民社会作出让步,允许政治国家权力进行适度的扩张。体现在警务领域就要求警察与市民社会相剥离并实现专业化、现代化,使之成为国家机器中的强力部门,有效地打击犯罪。第二、三次警务改革无疑是市民社会妥协的产物,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市民阶层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当警察日益强大,强大到将其定位为“全能战士”,强大到不需要市民社会有效互动的时候,人们发现,犯罪率还在上升。毕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个已经无孔不入地渗透进社会每一个角落的警察组织仍然可以被定义为“孤家寡人”。犯罪现象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产物,它也必须依靠社会结构中的主体性力量来共同解决。
论述到这里,结论便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社区警务战略作为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其理念内核是市民社会自治性的全面回归;在新一轮警务革命中,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取代警察成为警务工作的主体,警察退而成为辅助市民阶层的引导性力量。
三、市民自治理念的贯彻
在前文的论述中我们曾经列举了社区警务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社区警务机关化倾向严重、民警在社区大包大揽等。从原因上看,以上问题的出现至少是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市民自治理念,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一)加强社区警务制度建设
以往民警在社区中的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针对这一点,下一步工作的关键在于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日常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也就是进一步明确社区民警必须要做什么的问题,提高社区警务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以市民自治理念为指针,全面拓展社区警务战略
这点最为关键,扼要地说就是全面贯彻我们所反复论述的社区警务战略的理念内核。民警在社区中的基础性工作应当被制度化,要让每一个民警明白自己必须进行入户走访和治安巡逻工作。新一轮警务改革的实质应当是市民阶层主体性与自治性的回归;这就是说,必须在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行中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主性。
我国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工程。这就需要:
1.积极发挥政治国家引导作用。作为政府,一方面必须对社区建设提供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并大力弘扬现代市民精神;另一方面,警察作为社区警务战略的核心辅助力量必须深入社区充分发动、引导群众建立治安自治组织以进行社区治安的自主性防范管理,社区警务的主体永远只能是社区本身。
2.在实践中全面拓展社区警务战略。作为市民社会基本组成单位的社区具有自治性,在社区警务战略中也必须提倡并发扬作为整体的市民社会的自治性:从广义上讲,所有在必要限度内的还权于民都是社区警务战略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作法可谓多样:创建具有一定警察权的辅助警察、赋予其他行政部门部分警察权、保安公司产业化、建立民间义务治安组织等都是可以在加以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备选项。
参考文献:
[1]陈利.警务改革中的还权于民构想[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校,2008,(1):106.
[2]章春明,刘华.警务改革的原动力——犯罪现象与警务改革[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64.
[3]张兆端.关于社区警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理论学刊,2004,(2):123.
[4]孔令驹.中外社区理论与社区警务[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2):123.
[5]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9-200.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