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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将鉴定人出庭作为一种义务予以明确,而且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作了合理的限定,还对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更为鉴定人出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此,本人结合自身从事文件检验工作实践,就目前基层检察机关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浅谈一下自身的看法,以期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