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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关于政府与合作社关系定位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府支持合作社、但不强行推动:合作社独立经营、不依赖政府外援去生存。但对于政府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基本职能定位是发挥有限而必不可少的作用,核心就是“指导”、“扶持”和“服务”。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提供相应的业务机会扶持、财政资金补助、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来说则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