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跨国联营战略推动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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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业对外开放与金融体系安全的两难选择
  
  我国自1978年开始推行全面对外开放政策以来,金融业领域的开放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逐步深化的路子。客观地讲,金融业相对于其它产业的开放程度是比较低的,但即使如此,金融业有限度的开放仍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从微观层面看,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增强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活跃了国内金融市场,有利于控制金融服务成本,降低金融业服务价格,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素质。从宏观层面看,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了我国商品、劳务和资本的快速国际化,据统计,199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3251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FDI)2202亿美元,外贸、外资依存度分别为36.08%和24.44%,开放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如果从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角度考察,我国金融业走向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利益远不止于此。1997年12月,WTO在日内瓦达成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70个WTO成员作出了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1999年该协议生效后,全球金融服务95%的贸易将纳入逐步自由化的准则。目前我国还不是WTO的成员国,从历次复关谈判中可以看出,金融业开放程度偏低是我国加入该组织的重要障碍之一。值得一提的是,东亚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及韩国在美国和IMF的帮助下,按照市场经济的准则重组金融制度,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将成为我国最大的周边竞争者,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中国的金融开放要走在东南亚国家之前,只有3年最多不过5年的时间了。
  在强调金融业对外开放面临内部动力与外部压力的同时,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体系的安全受到威胁而形成的阻力。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业开放的时机、开放的步骤和开放度上控制不当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提供了前车之鉴。实践证明,金融业走向全面开放的关键是金融业的微观基础—国内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我们认为,在金融业中实行跨国联营战略可以为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构建必要的微观基础,达到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的双重目标。
  
  二、跨国联营战略在金融业开放中的作用:一种矛盾纾解机制
  
  金融业开放中的跨国联营战略,是指把联营这一现代产业重组广泛采用的形式引入金融领域,从而塑造一条合作而不是竞争的渠道,实现引导国外金融业微观经营主体介入国内金融业的目的。跨国联营战略是通过组建中、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营企业来实施的,即中、外金融机构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标(通常是单一的和临时的),通过缔结联营合约,将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金融资源投入到金融联营企业中,联营双方对该企业具有共同的财产利益,共同行使控制或管理的权利,也共同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和亏损。
  金融业走向全面开放的关键是金融业的微观基础———国内金融机构能否在开放的金融环境中抵御风险、站稳脚跟甚至谋求发展。这需要满足两个层次的条件:第一层是国内金融机构对化解体内累积的金融风险,做到安全稳健经营;第二层是掌握先进的经营技术、融资工具和管理手段,获得国际竞争力。
  与国外金融机构建立金融联营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素质:
  ①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国外金融机构资本金的注入将改善国内金融机构平均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状况,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将被应用于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上,其成熟的风险控制经验也会被用于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上。
  ②有利于学习营运知识。金融业是知识型产业,而联营企业恰是转移国际金融服务业营运知识的最合适工具。只有在金融联营企业中,国际上全新的金融营运理念、技术、管理才会实现“干中学”和“干中教”,而且这种方式往往比外派人员学习更富有效率,因为组织经验和组织资本得到了完整转移。
  ③有利于增强市场力量。国内金融机构利用金融联营企业不仅掌握了提供现代金融服务的要素,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国外金融机构的国际营销网络,从而能以更低成本利用国际资本,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跨国联营战略的作用并不限于加速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进程,其长处还表现为在提高金融业开放度的同时不会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构成冲击。
  ①金融联营企业作为新的竞争者加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上来,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现有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品种,有助于市场规模的拓展和市场功能的深化,增强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信心,克服过度投机心理,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②金融联营企业作为介于中、外金融机构之间的组织形式,为我国尚不成熟的金融监管提供了发挥实效的空间。由于在金融联营企业中有我国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监管当局既有的监管经验得以发挥,减轻了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直接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操作难度、减少了监管疏漏;同时国外金融机构运作模式的参与又会不断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技术,完善监管手段,促使我国金融监管的做法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③金融联营企业采取的是“以我为主”的独特的“嫁接”构造,在我国金融机构的牵制下,联营的国外金融机构很难实现逃避管制、操纵市场等不良企图,因而金融联营企业能够完全置于我国金融法规的控制之下,并且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延伸而使金融微观规制更加富有弹性,确保了利率、汇率、资本帐户逐步放开中的稳定以及宏观金融政策的有效性。
  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其他类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到境内营业一直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建立金融联营企业可以与之达到同样的最终目标,而且相比较而言,金融联营企业具有特殊的优势。国外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世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独资金融机构,依靠其母国金融财团的支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拥有绝对竞争优势,在金融管制放松过程中将形成对国内金融机构强大的竞争压力,而金融联营企业的合作性质在缓冲这种压力的同时,逐步增强了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合资金融机构的运作机理同金融联营企业十分相似,但相对松散的组织机制使得金融联营企业在营运上更为灵活,例如金融联营企业可以在对现有金融机构改造的基础上设立,从而大大降低开设成本。从长远观点来看,金融联营企业在其有效的存续期届满后,将主要为我国金融机构收购,其为我国金融业创造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同等条件下的合资金融机构。
  
  三、实施金融业跨国联营战略的构想:问题与对策
  
  实施跨国联营战略、建立金融联营企业对我国成长中的金融业来说将是一次制度创新,成功与否取决于制度创新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就目前来看,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以有效降低制度创新成本。
  1.如何吸引国外金融机构来华设立金融联营企业
  实施跨国联营战略的前提是国外金融机构有足够的动机来华设立金融联营企业。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萌芽状态,其巨大的增长潜力和发展空间对国际金融财团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但是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蓄积的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也成为国际金融财团进驻中国金融业的主要顾虑。金融联营企业的优势在于把中、外金融机构的互补性资源放到了一起,降低了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特定的金融环境下经营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建立起与我国地方政府、工商企业及消费者的人际关系,进而获得在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营销渠道和信息渠道。为鼓励国外金融机构来华设立金融联营企业,除继续加强配套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外,还应考虑采取特殊的政策安排。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联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应采取支持和相对灵活的态度,适当放宽外国资本在金融联营企业中的比例限制,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是50:50或40:60。在金融业务范围的圈定上,其下限至少应当是赋予国民待遇,上限可以是利率、资本账户及分业经营管制幅度内允许的所有金融创新业务。金融联营企业的综合负税率应当低于国内金融机构60%的水平,可比照外资金融机构30%左右的综合负税率确定其享受的纳税优惠。
  2.如何制定我国金融机构对金融联营企业的策略
  金融联营企业在本质上是中外金融机构基于互补性而建立的战略联盟(strategicalliances),所以我国金融机构应当把它作为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一部分。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剥离—联营—收购,即国内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及自身的战略目标(这里主要是特定目标市场的开拓),结合区域经济、金融差异,选定一个或若干分支机构作为对金融联营企业的投入,经过合同规定期间的联营后再将其购回(实际上是收购国外金融机构的投入)。金融联营企业不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机构进行数量上的外延扩张工具,其设立的出发点应立足于内涵素质的提高。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具有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的特点,在剥离现有分支机构的基础上组建金融联营企业可以高效率地实现开放中的金融业优化重组的目标。
  与剥离的传统含义不同,为组建金融联营企业而进行的剥离,并不意味着我国金融机构对其现有分支机构的出售,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考察,只是借助于联营的形式提高现有分支机构的组织价值并籍此获取知识。需要注意的一个倾向是,剥离对象选取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分支机构,这不但达不到降低金融风险的效果,反而容易引致金融联营企业的失败。金融联营企业作为契约式而不是股权式企业存在,通常存续时间较短,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法规一般要由我国金融机构进行内部收购,即以内部净现金流量支付的方式使国外金融机构收回其投资。为保证金融业开放中的金融联营企业能够随时纳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调整的战略规划,还应当建立市场收购机制,即对国外金融机构的投入(尚未收回的部分)按市价评估购入。
  在剥离、收购方案之外,我国金融机构在对金融联营企业的策略上还应特别注意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与联营企业及联营伙伴的关系定位问题,我国金融机构对联营企业资产和信息的分享只局限于其内部,因此与金融联营企业及联营伙伴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竞争,即使合作也应当是竞争基础上的合作。二是联营伙伴的选择问题,国际上知名的跨国银行、保险集团及投资银行应当作为首选目标,这既可以达到很好的学习知识的效果,又可以防范联营企业设立和运行中的信用风险,有助于增加金融联营企业的稳定性。
  3.如何处理金融联营企业营运过程中的问题
  金融联营企业建立在长期合同的基础之上,一旦面临的金融环境发生变化,缺乏弹性的合同无法随之调整,从而导致金融联营企业的不稳定和短命,因此,金融联营企业在筹划、设立、经营等营运过程各阶段要随时注意克服这一弊端。
  中、外金融机构在筹划设立金融联营企业时,一定要制定详尽、周密、充分的联营计划,根据对中国金融未来成长的预测和把握,合理地确定联营企业市场开拓、改进营销、共享技术、降低成本等目标。联营合同对金融联营企业的营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外金融机构对各自的投入,包括资金、财产、知识或其他资产要有一个明确的估价和比较,据此制定的联营合同应使联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并且当投入发生变化时也留有相应的调整余地,以保证联营双方对联营企业的目标具有共同的利益。金融联营企业最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经营,以其全部资产承担风险,出资的中、外金融机构不再把其单独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纳入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金融联营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产生张力(tensileforce),即联营双方都希望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而限制他方的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控制权之争、管理冲突、拒绝分享技术或冒险行为。缓解矛盾的做法一是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组织制度;二是增加中方金融机构的发言权,采取60:40的投入比例;三是提高国外金融机构的利润分享比例。
  语言、文化的差异也是影响金融联营企业经营效率的一个障碍,有可能造成联营初期成本的异常增大,金融联营企业一方面要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运作模式,塑造沟通和交流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尤其是提高中方职员的素质。
  4.如何消除金融联营企业对我国金融业的不良影响
  建立金融联营企业可能在如下3个方面对我国金融业造成不良影响:一是增加金融风险,二是形成不良的市场结构,三是威胁民族金融业的发展。金融联营企业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其失败的概率可能相对较高,为避免过多的破产倒闭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震荡,金融监管当局除严格对资本充足状况、业务活动种类和市场风险的审查外,还要建立国内金融机构对失败金融联营企业(尤其是对其出资的金融联营企业)的接管机制。金融联营企业作为新生的市场力量将改变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市场结构,在相对饱和的银行业市场可能造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新兴的证券业市场又会引发垄断倾向,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当针对金融业不同子市场的发展状况确定不同的政策取向。最后,金融联营企业还可能成为国际金融财团进入我国金融业的渠道,某些创新金融领域有被操纵的危险,这就需要金融监管当局采取控制国际金融财团过度扩张的举措,正确引导金融联营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积极扶持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以扶助民族金融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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