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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核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相对应,即:1档210元/月,2档180元/月,3档150元/月。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既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参加农民养老保障,也可以选择享受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每月50元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两者只能择其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基金监督管理,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与其他养老保险(障)衔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注重好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处理好新型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与其他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关系。
“低门槛、广覆盖、可衔接、能持续”
当前,这一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余姚自2007年12月推出《余姚市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后,这一政策受到了农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高涨。目前,全市已有5.6万名农民领到了养老金,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初见成效,我们也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
我市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中,坚持政府财政与农民共同出资,并由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要渠道,比例为3:2。按目前的农民社会平均年龄测算,市财政平均将为每名参加新型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补贴近3万元。
二是政策的制订要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余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汇聚了众多阶层的智慧,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智慧。我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发动群众全过程广泛参与,充分吸收群众意见,让群众共同出思路、共同定政策、共同来落实,从而使这一制度更符合农民意愿和农村实际。
三是制度的设计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承受水平、其他各项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
在具体政策设计中,我们遵循“低门槛、广覆盖、可衔接、能持续”的原则,使余姚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在发达地区可以参照实施,同时只要在农民进入门槛和享受标准上降低标准,这一制度同样对相对不发达地区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