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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逐渐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国家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执行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本篇文章将重点放在了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补偿方面,简单介绍了相关的概念,从法律建设,补偿措施等方面分析了行政补偿现存的问题,最终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只有落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缓解城市拆迁中矛盾,才能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补偿 制度完善
我国的许多城市都在进行着城市改造,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也出现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各种问题。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访,诉讼和“钉子户”等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被拆迁人大多处在弱势一方,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补偿的基本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所采取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或是组织由于合法的拆迁行为对所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相关的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则是行政补偿,拆迁行政补偿主要涉及到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三方面人群,其中,政府是拆迁补偿的主体,被拆迁人则是行政补偿的接收方。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哪些损失进行补偿。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有着深刻的意义,其一,行政补偿的范围决定了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行政补偿范围宽泛的国家更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制更健全。相反,行政补偿范围狭窄的国家更专制,更忽视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其次,对于属于行政补偿范围内的事项,国家必须要用于承担责任,必须向公民履行补偿的义务。因此,行政补偿权的范围决定了相对人的行政补偿请求权的范围,行政补偿宽泛的国家,公民行政补偿请求权的范围也较宽广,相反,行政补偿请求权的范围较小。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原则
1.公平原则。国家应该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坚持公平的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为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国家应该对此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的行政补偿应该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间接的损失,补偿的数额应当以市场价作为标准进行核算。
2.合理原则。坚持合理的原则是保障拆迁补偿过程中公平的重要条件。房屋拆迁面临的情形是复杂的,但是法律规定无法顾全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所以必须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合理适度的约束下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充分了解掌握相关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行使行政补偿权利。
3.及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补偿款项拖欠和不到位的事情时有发生,国家相关的通知明确表示,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款不到位,被拆迁人的正常居住条件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是不得强制实施拆迁。拖欠拆迁补偿款在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的同时还会降低房屋拆迁的效率,影响城市建设,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在最短的时间之内补偿公民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在补偿的过程中坚持这及时补偿的原则,这就需要建立对于拆迁补偿款项发放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住房保障原则。住房保障原则对于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进行了基本的保障,这是指,在實施房屋拆迁补偿中,不应当仅仅补偿部分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将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视为整体进行行政补偿。举例来说,城市建设,需要生活贫困的民众集体搬迁,理应对其进行补偿,此时,无论他们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他们都没有办法承受现有的房价和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补偿要能保障他的居住条件,这不仅是对于民众财产上的补偿,更是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5.公开原则。为了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得到公平的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在补偿过程中做到四点的公开:拆迁补偿的依据需要公开,拆迁补偿的实施过程要保障公开,补偿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要坚持公开,最后,拆迁行政补偿的决定要公开。只有做到内容和方式双方面的公开,行政补偿的宗旨才能得到落实,城市拆迁行政补偿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
四、我国城市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释和规范行政补偿,现存的关于行政补偿的规定也是零散的存在于多部单行的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规定就会使得行政补偿的方式和程序不一致,使得我们在判断是否要对行政行为进行补偿时产生分歧,另一方面,行政补偿法规分散,混乱就会造成执行过程中具体事项的相互矛盾,对于相似的案件会给予迥异的补偿费用,如何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2.行政补偿费用标准偏低。几乎每个地方的城市房屋拆迁都是打着“为了城市建设需要”的口号,将城市拆迁提升到公共利益的层次。但是在拆迁的实际中,很多“非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者也是借用“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土地征用,将公共利益变成私人利益,很多官员现在仍然存在着认为公民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无私的牺牲个人利益的观念。这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一种误解。行政补偿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政补偿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行政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目前在拆迁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以现金补偿为主。这就会使双方就补偿金数额的多少产生分歧,影响城市拆迁工作,甚至导致双方的对立。二是行政补偿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范围比较狭窄。实际旧房的评估价值通常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装修设施及材料的价值、以及其他的隐形损失等。但开发商新建房屋的销售价格却包含这些因此会使得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款后却买不起房屋或产权调换后却支付不起新房比旧房大的面积的价款。
五、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正是由于我国现在的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没有完善的立法的现状,使得对于行政补偿的定义,程序,方式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判断是否要进行行政补偿会造成混乱。这就对于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建立一整套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统一不同规定中不同的定义,程序,方式,形成详细的体系,使得行政补偿变得有法可依。
2.丰富拆迁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存在的各种问题,就需要我们制定明确的补偿构成和数额,并尽可能的将补偿标准推广,要坚持在现金补偿为主的基础上,将安排就业,提供生活保障,等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弥补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失,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3.加强对于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监督。只有加强房屋拆迁的行政补偿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证行政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机制,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权限等等内容,使得对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成为行政补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次,要设立行政补偿机关之外的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保证其监督管理权利的行使不受政府的影响。正真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金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问题研究[J].当代生态农业,2012(3、4).
[2]程建华.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中的政府责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4).
[3]廖静茹.房屋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以行政补偿为视角[J].长沙大学学报,2013(4).
[5]谢昕欣.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制度缺陷[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8).
作者简介:姜蕾(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安明星(1989—),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专业:行政管理。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补偿 制度完善
我国的许多城市都在进行着城市改造,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也出现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各种问题。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访,诉讼和“钉子户”等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被拆迁人大多处在弱势一方,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补偿的基本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所采取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或是组织由于合法的拆迁行为对所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相关的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则是行政补偿,拆迁行政补偿主要涉及到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三方面人群,其中,政府是拆迁补偿的主体,被拆迁人则是行政补偿的接收方。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哪些损失进行补偿。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有着深刻的意义,其一,行政补偿的范围决定了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行政补偿范围宽泛的国家更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制更健全。相反,行政补偿范围狭窄的国家更专制,更忽视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其次,对于属于行政补偿范围内的事项,国家必须要用于承担责任,必须向公民履行补偿的义务。因此,行政补偿权的范围决定了相对人的行政补偿请求权的范围,行政补偿宽泛的国家,公民行政补偿请求权的范围也较宽广,相反,行政补偿请求权的范围较小。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原则
1.公平原则。国家应该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坚持公平的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为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国家应该对此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的行政补偿应该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间接的损失,补偿的数额应当以市场价作为标准进行核算。
2.合理原则。坚持合理的原则是保障拆迁补偿过程中公平的重要条件。房屋拆迁面临的情形是复杂的,但是法律规定无法顾全到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所以必须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合理适度的约束下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充分了解掌握相关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行使行政补偿权利。
3.及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补偿款项拖欠和不到位的事情时有发生,国家相关的通知明确表示,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款不到位,被拆迁人的正常居住条件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是不得强制实施拆迁。拖欠拆迁补偿款在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的同时还会降低房屋拆迁的效率,影响城市建设,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在最短的时间之内补偿公民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在补偿的过程中坚持这及时补偿的原则,这就需要建立对于拆迁补偿款项发放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住房保障原则。住房保障原则对于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进行了基本的保障,这是指,在實施房屋拆迁补偿中,不应当仅仅补偿部分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将被拆迁人的住房条件视为整体进行行政补偿。举例来说,城市建设,需要生活贫困的民众集体搬迁,理应对其进行补偿,此时,无论他们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他们都没有办法承受现有的房价和其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补偿要能保障他的居住条件,这不仅是对于民众财产上的补偿,更是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5.公开原则。为了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得到公平的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在补偿过程中做到四点的公开:拆迁补偿的依据需要公开,拆迁补偿的实施过程要保障公开,补偿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要坚持公开,最后,拆迁行政补偿的决定要公开。只有做到内容和方式双方面的公开,行政补偿的宗旨才能得到落实,城市拆迁行政补偿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
四、我国城市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释和规范行政补偿,现存的关于行政补偿的规定也是零散的存在于多部单行的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规定就会使得行政补偿的方式和程序不一致,使得我们在判断是否要对行政行为进行补偿时产生分歧,另一方面,行政补偿法规分散,混乱就会造成执行过程中具体事项的相互矛盾,对于相似的案件会给予迥异的补偿费用,如何建立完善的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2.行政补偿费用标准偏低。几乎每个地方的城市房屋拆迁都是打着“为了城市建设需要”的口号,将城市拆迁提升到公共利益的层次。但是在拆迁的实际中,很多“非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者也是借用“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土地征用,将公共利益变成私人利益,很多官员现在仍然存在着认为公民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无私的牺牲个人利益的观念。这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一种误解。行政补偿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政补偿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行政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目前在拆迁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主要以现金补偿为主。这就会使双方就补偿金数额的多少产生分歧,影响城市拆迁工作,甚至导致双方的对立。二是行政补偿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行政补偿范围比较狭窄。实际旧房的评估价值通常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装修设施及材料的价值、以及其他的隐形损失等。但开发商新建房屋的销售价格却包含这些因此会使得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款后却买不起房屋或产权调换后却支付不起新房比旧房大的面积的价款。
五、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正是由于我国现在的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没有完善的立法的现状,使得对于行政补偿的定义,程序,方式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判断是否要进行行政补偿会造成混乱。这就对于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建立一整套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统一不同规定中不同的定义,程序,方式,形成详细的体系,使得行政补偿变得有法可依。
2.丰富拆迁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存在的各种问题,就需要我们制定明确的补偿构成和数额,并尽可能的将补偿标准推广,要坚持在现金补偿为主的基础上,将安排就业,提供生活保障,等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弥补被拆迁人所受的损失,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3.加强对于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的监督。只有加强房屋拆迁的行政补偿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证行政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机制,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权限等等内容,使得对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成为行政补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次,要设立行政补偿机关之外的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保证其监督管理权利的行使不受政府的影响。正真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金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问题研究[J].当代生态农业,2012(3、4).
[2]程建华.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中的政府责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4).
[3]廖静茹.房屋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以行政补偿为视角[J].长沙大学学报,2013(4).
[5]谢昕欣.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制度缺陷[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8).
作者简介:姜蕾(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安明星(1989—),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专业: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