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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在第五章中专门谈到法律责任。其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才盆自提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