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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急剧扩张背离了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初衷,使第四项堵截条款"口袋化"程度明显加深,同时引发了当前的实务困境,"王力军收购玉米案"是典型案例。在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上,引入"社会相当性"理念,能够对第四项条款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间、同前三项非法经营行为之间应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判定基准上,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须从规范价值和社会事实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