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绿色技术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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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生态文明的建设要以科技为支撑,以法律制度加以保障。生态化法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生态化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绿色技术创新顺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潮流。绿化专利制度有利于优化创新的环境,实现绿色创新常态化,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专利制度为绿色技术保驾护航,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以实现经济与生态双赢。
  关键词 绿色技术 生态化 专利制度 申请审查
  作者简介:王东艳,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6-03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由资源、物质经济向知识、循环经济转变,为了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各国法律发展向着生态化方向推移。法律生态化是指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对传统部门法进行扬弃调整,最终达到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根本利益相一致,以推动生态文明社会变革。
  一、知识产权法生态化
  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而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环境资源法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往往涵盖不同学科,与其他部门法交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也提出“环境法和条例是重要的,但光靠这些不能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法律生态化不只是完善环境资源法,其他部门法也囊括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法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智力成果,促进智力成果的应用扩散,鼓励创造者不断创新。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法律生态化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 环境问题通常都与技术高度联系,专利生态化是风险防范原则的体现。专利法中生态观是生态利益与人的权利并重,生态化具体表现为生态化解释关系到环境资源利用的部分,建立新的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把环境资源利用与生态建设衔接起来。
  二、促进绿色创新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内
  1.我国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
  我国面临严峻的发展形势: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资源少同时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经济活动、日常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是环境资源现状的要求。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可以通过促进污染预防控制技术革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绿色技术也称生态技术,即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既能满足经济发展需求,又有保护环境功效。绿色技术代表了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 根据绿色技术的功能,绿色技术分为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与传统生产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清洁生产技术是事前控制的技术,充分体现了环境法中风险防范的原则。绿色技术可以在保证生产活动的同时兼顾环境。绿色技术的专利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对环境保护的支撑力,保障经济建设的生态安全。
  2.专利制度价值的体现
  一般而言,利益是驱使发明创造者创新的动力,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标尺。专利制度是市场主体获得利益的长效保障。如同完全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没有专利制度,社会将会失去发明创造的活力。 专利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技术创新,对科技研发具有导向作用。若由于制度缺位导致技术保护不力,市场主体可期利润低于研发技术的成本,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市场主体就不会再投入科技研发,进行发明创造。 当前的专利制度中找不到绿色技术的特别规定,无法有效保护绿色技术,促进绿色技术的开发扩散。对绿色技术作特别规定,建立专门的机制可以加强对绿色创新的发展方向引导,鼓励市场主体致力于绿色技术研发,这是专利制度激励引导价值的体现。
  (二)国际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的挑战,本无环境或气候友好导向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必须向“绿化”嬗变。 国际公约对绿色技术作了相关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限定了专利授予客体,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提出设立有效法律的建议,其中第八章规定“为了有效地将环境和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业务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开发绿色技术,物质上给予资金支持政策制度上给予保障,专利制度为绿色技术大开方便之门。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发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专利制度给予绿色技术保护,促进绿色技术发展,与此同时阻碍了绿色技术的推广,成为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获得绿色技术转让的障碍。虽然环境问题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也不断致力于推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绿色技术,但是进展十分缓慢。 从国外引进绿色技术存有较大阻力,我国若要取得主动权就必须加快我国绿色技术的自主研发,由进口技术向创造技术转变。
  三、国外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
  绿色技术较其他科技而言研发范围小,发展缺乏积极性。加速绿色科技创新是各国的共同课题。突破现行智慧财产权制度的局限,或借助、改革、善用智慧财产权制度,以达到促进绿色科技研发。 各国一般采用加快审查的方式,有的国家辅以减少费用的措施。   1.英国
  最早对绿色技术实行加速审查的是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2日启动加速审查绿色技术,该程序称为“绿色通道”。若技术由一般程序提出申请审查,需要2至3年的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要通过该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申请中说明发明创造为绿色技术。英国专利申请中缩短审查期间的程序有三种,分别为合并检索审查、加速检索审查以及审查早期公开。绿色技术申请人不仅可以单独申请加速审查,也可以提出同时适用多种程序。在合并检索审查、审查早期公开程序中,并不要求申请人说明任何理由。而只要程序涉及加速检索审查,申请人就必须就加速审查程序对其专利申请的必要说明理由或者陈述其发明为绿色技术。 通过“绿色通道”,绿色技术的申请人最快可于9个月获得专利授权。
  2.美国
  关于绿色技术的优惠条件,美国很早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1998年修订版》第708.02条关于可提出特殊化请求专利申请,规定条件中第五项发明技术可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以及第六项发明技术可对发展或节约能源做出重大贡献,涉及绿色技术可以请求提前或加速审查。《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还规定了发明技术将从本质上改善环境质量或对发展或节约能源或反恐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利申请可免交加速审查请求费。 2009年12月美国推出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在试行该项目前,专利商标局对绿色技术的一般审查期为30个月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0个月作出最终决定。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速审批项目将平均审查期缩至12个月。
  3.韩国
  韩国加快审查机制包括优先审查、加快审查和快速审查。优先审查程序一般仅适用于已进行申请公布的专利,须交纳一定的费用。环保专利申请也包括在优先审查范围内。2009年9月韩国修改了加快审查制度。其中与绿色技术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可以申请实行加快审查。申请加快审查的申请人需要先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提供至少4项与这些现有技术逐项对比的说明。 同年10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将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归入快速审查制度,在此之前,申请日后3个月进行审查,6个月公布审查决定。快速审查中,受到政府研发资助的绿色技术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4个月内公布审查决定。
  四、结语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早日公布其申请的请求。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必要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所以通常情况下发明在提出申请后3年左右才能获得授权,甚至更长的时间。虽然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是申请审查耗时不短。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2年7月我国27年间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0万件。绿色技术较其他技术而言需要更多的时间审查,如果不对绿色技术加以区别对待,那么就会造成绿色技术申请的积压,降低发明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绿色技术的进步发展。
  我国也有加快程序,审查时间可以由3年左右缩短到18个月左右。《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加快审查程序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加速审查的发明专利为已经公开,已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费用但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加快审查适用于:(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4)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武器装备研制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民用科研计划、军民两用计划及军转民高技术开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等)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2)已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使用合同;(3)利用该专利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4)属于重大基础发明,占领技术制高点。 请求加快审查第一步由要求加快审查人向所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上交相关文件材料。之后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后请求人还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当面递交证明,填写申请表和缴纳加快审查费。加快审查范围中并没有绿色技术,且加快审查的办理程序也较为繁杂。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制度没有对绿色技术作特别规定,也没有全国性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专利绿色通道地方知识产权局早已提出并推行。在不同的地方“绿色通道”的内涵也不同,各具特色。有的就是针对绿色技术而建立,而有的和绿色技术并无直接联系,没有将绿色技术归入绿色通道适用范围。早在2007年为了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保护和推广应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建立节能减排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节能减排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设立快速“绿色通道”、进行优先审批。除此之外还对节能减排技术以一定的专利申请资助。四川省节能减排专利申请“绿色通道”设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代办处,专门办理节能工艺、绿色建筑材料、清洁燃料汽车、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等节能减排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对核心技术加快专利审批。 重庆市也设立了专利服务“绿色通道”,通过试点的方式,建立备案快速出证、专利许可合同登记等机制,缩短专利申请到审批时间,让专利申请人能够尽快取得相关凭证。其中,专利拥有涉外专利的企业获得的特别待遇,对其知识产权的引进和出口进行专利特别审查。 重庆市的绿色通道并没有同绿色技术直接联系,但已建立绿色通道,未来可以把绿色技术列为请求理由之一。
  各国对于绿色通道实践都取得了成效,我国地方知识产权局也已经采用了绿色通道为绿色技术提供便利。对于绿色技术的专利制度构建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秉持科学发展观,借鉴吸收他国经验。获得专利授权是手段,应用专利才是根本目的。所以申请审查制度是第一步,只有进一步建立绿色科技与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机制才能推广应用专利。专利制度为绿色技术保驾护航,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以实现经济与生态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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