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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审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的审判活动,思维形式有其必然共同性,但是更有其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由立法价值的不同、保护法益的差异以及司法引导所体现的社会效果方向不一致所导致的,更在不同领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强化。希望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可以促使两者融会贯通,互相借鉴,以期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