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民行检察工作属性 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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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将针对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入手,探索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为使我们能认识到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和效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行检察 法律监督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1-02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法律监督属性是民行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的。它包含着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民行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2.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3.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4.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5.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6.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事行政抗诉权,是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但是,抗诉工作又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抗诉案件改变率不高。以广东省某基层检察院为例,前四年(2006-2009)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为11件,约占受理案件15%,改判1件,改判率仅为6.7%。而影响民行监督效果的有外在和内在的原因。
  (一)外在原因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是防止司法裁判不公正的产生。二是用公权力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中得到更为公正、更为有效的保护。但是,检察机关对于哪些行为可以监督、怎样监督、甚至如何监督等内容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能无从落实,同时又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配合,检察监督的职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此外,由于某些监督制度的缺失,使得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时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如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况,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亦无法可依。办理民行案件所经历的周期过长,大部分抗诉案件的周期均超过一年,周期长、效率低影响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民行监督的效果。
  (二)内在原因
  第一,定位错误:首先是工作方式不当,将刑事检察理念、工作方法带入民行检察工作,习惯于采用调查取证的方式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及举证责任原则,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不相符合;其次是充当当事人的代理人角色,替当事人找理由、寻证据,夸大其辞,导致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正确对待,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致使检察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
  第二,民行检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准确地理解、运用法律和把握抗诉条件。因民行检察人员的工作实践经验与法院民事审判人员相比还有差距,加上检察机关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视程度远比不上公诉、自侦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而民事抗诉案件对法律知识及理论要求较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面较宽,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个别检察人员无论是知识上,还是工作经验上与实际工作都有很大的差距,对确有错误裁判的案件,往往存在因找不准抗诉理由而影响抗诉效果的现象。
  第三,监督的方式方法没有到位,缺乏与法院应有的沟通联系。由于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直接影响到原审法官和原审法院的利益,特别是抗诉案件的改变率直接表现为原审的错案率,而降低错案率是审判机关追求的目标,提高抗诉率乃至改变率是检察机关追求的抗诉目标。法官的行业利益与检察官的行业利益针锋相对,审判机关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行业的利益,从“维护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指导思想出发,往往会背离其应有的正常监督功能。
  三、进一步提高民行监督效果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很大扩充,而我国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整体还比较低,一些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和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不公正裁判结果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而我国的法官整体素质和确保审判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同步跟上。因此,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十分必要。要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
  民行抗诉的主要功能是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对错误裁判纠错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这也是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所在。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办案质量是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抗诉案件,如果事实不清、观点不正确、理由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甚至不该抗诉而抗诉,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因此,作为民行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才能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明确民行检察监督的确的职能定位,摆正位置,居中监督
  在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监督者,检察人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之外,不代表某一方利益,保持中立地位,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民事争议,是以事实和法律衡量、判断案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处于居中的监督位置,才能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三)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首先,作为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民行检察人员要自觉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可通过网络传播媒介等手段查找收集、积累相关学习资料,加强学习。其次,要加强与民行检察业务密切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开展多样形式、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民行检察人员适用法律能力、审查证据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再是,是要善于总结办案经验,尤其是对抗诉没有被采纳案件,要找出原因所在,避免重蹈覆辙。最后,保持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的稳定性,减少民行检察部门人员的流动,有利于办案经验的积累。此外,建立民行检察业务信息电子书库。由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督的审判业务的种类多、专业性强,审查的案件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检察机关内网电子信息库的资料绝大部份是为刑检部门办案查询所用,涉及民商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的,与办案所需的极不对称,因此,检察机关应建立一个可供民行办案人员查询、检索的电子信息书库,上级业务部门要建立以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成功案件为主、为办案提供服务的民行检察业务信息电子书库,这是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的一个便捷而有效的途径。
  (四)加强和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
  首先,要主动沟通。由于法院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度,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怕抗诉案件再审纠正后个人受到追究,影响庭室评先创优。因此,案件抗诉之后,检察人员应积极主动跟踪,积极与法院及主审法官沟通,交换对案件的意见,消除法官的对立情绪和认识上的分歧,避免因认识上的原因而出现的抗诉无效情况。其次,是适当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民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而再审检察建议相对抗诉而言,属于一种比较温和的监督方式,由于它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属于法院自己发现问题,法院较容易接受。这样,不但能够加强检、法两家的协调,提高检、法两家的办案效率,还能够达到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既能减少诉讼环节和节约司法成本,缩短办案周期,也能满足申诉人急于寻求公正的意愿,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积极开展违法行为调查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多,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反映强烈,而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因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现难、取证难、介定难等特点,民行办案人员要有侦查意识,在审查民行案件中注意发现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法官的违法行为调查,使抗诉和违法行为调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同时这也是提高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总而言之,要想完成民行检察监督的任务,检察机关就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居中监督,要研究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行检察监督水平,尤其是要保证抗诉案件应有的效果,要真正做到“敢抗、会抗、抗准”,民行检察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掌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要善于发现案件当事人及法院认定错误之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应有的监督功能。
  
  参考文献:
  [1]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检察日报.2010-07-26.
  [2]江伟,常廷彬.民事检察监督的改革与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7集.
  [3]丁婕,姚铁林.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角色错位问题及其矫正.http://www.jsf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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