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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08]52号为进一步控制本市水环境污染,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