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yhai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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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负对自己无罪、罪轻的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并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判机关必须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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