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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高校学生会法治化建设的意义
1.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2012年中共十八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炼为24字,其中“法治”是一项基本要求。同年,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强调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进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层组织、团体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
高校学生会开展的各类活动是高校课程教育的有效补充,学生会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道路上要有法治化的理念,这是新时期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诉求。
2.规范管理运行的良好保障
目前,高校学生会存在“法治缺失”问题,一是高校行政管理与学生会自主管理之间界限模糊不清,导致学生会没有起到“自我管理”作用,在举办活动中更多地体现了学校管理者意志而没有体现学生主体地位,活动临时性和随机性较强;二是学生会自身管理松散,缺乏有特色、符合自身实际、操作性强的章程来规范学生会日常活动,导致学生会活动有时偏离主题,过多受到学生会负责人个人意志影响;三是学生会与校外商业化组织合作时,缺乏相关制度保护,活动被赞助商过度干预而失去自主性。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制定“法”来规范学生会与高校管理部门、学生会内部、学生会与校外商业组织的权责关系,可避免学生会工作过多受到干扰,为学生会规范管理与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3.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由此可见,高校学生会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而实际上,很多高校学生会制度缺失,定位不明确,与高校管理者和校外商业组织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地位,学生会自身权益难维护;同时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有效渠道及时获取和转达学生意见和建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没得到有效发挥。
加强学生会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明确学生会自身定位,明确學生会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职责,提升学生会了解学生所需、转达学生所需、落实学生所需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学生权益。
4.培养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
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人、教育人的任务。因此,在高校各项活动中体现法治精神显得尤为重要。高校教学之外大部分活动主要依靠学生会开展,于是,在学生会的管理及活动中体现法治,培养法治精神,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学生会法治化建设现状
1.行政管理权不明晰,自治作用难体现
在我国,高校学生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性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各高校学生会章程来看,学生会一项重要特征为“自治”。而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在传统管理观念上,高校常把学生看做被管理对象,对其约束较多,学生自治空间较小。一方面高校对于学生会的行政管理权限缺乏明确的“法”,常出现越界管理现象,比如常常临时安排学生会举办某一主题活动,更多体现了高校管理者意志;另一方面,缺乏保证学生会有效自治,自我运转的“法”,使得学生会在无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帮助时,无法凭借自身力量有章可循地开展工作。
2.自我管理上不规范,工作效果难保证
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学生会自我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一,学生会工作开展更多依靠负责人的个人意志,负责人的变更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会工作方向,导致工作出现断层,甚至偏离学生会宗旨。第二,学生会章程作为学生会基本行为准则,由于缺乏自身特色和可操作性,趋于形式化。第三,考评机制缺失、奖惩措施不足,工作积极性不足。第四,学生会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
3.商业环境下缺保护,自身权益难维护
当前,高校学生会都会与社会上相关企业联系,整合社会资源为自身建设和活动服务。学生活动适度商业化是得到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与支持的,但是这个“度”很难把握,目前基本上靠学生会自己衡量,有时靠行政管理部门在活动审批过程中来把控,尚无规定明确商业化介入的方式和程度。另外,学生会在与企业的合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时虽然得到企业支持,但由于过度商业化,赞助商主导了活动的整体走向,学生会成为赞助商的“办事员”,变得非常被动,使活动本身意义丧失。
三、推进学生会法治化建设的措施
1.转变高校管理者身份
推进学生会法治化建设,重点在于强调“法”的作用,弱化“人”的影响。高校行政部门要转变以往“家长式”或“长官式”的领导机制,把主动权交给学生会,树立学生会自身主体地位,将行政部门放在指导者和帮助学生会依法自治服务者的角色上。一方面,应以法律明确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会自治权之间的边界,目前二者间的关系仅依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的描述,尽管原则性较强,但可操作性较弱。团组织应在哪些方面指导与帮助,到何种程度,学生会哪些方面可以做到“独立自主”,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予规定,防止管理部门过度干预;另一方面,简单地提倡学生会自我管理,把法治化的任务全权交于学生会手中也并不合理。大学生处于学习阶段,无论是自我管理意识还是自我管理能力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培养过程,这就要求学校在这其中起到一个引导与帮助的作用:一是指导学生会制订适合自身的章程和管理规定,管理部门通过规章制度对学生会进行间接管理;二是高校可以为学生会创设一个相对可控、较为安全的发展环境与空间,培养学生会法治精神,实现依法自治。 2.强化学生会制度建设
实现学生会法治化自治最重要是强化学生会内部制度建设。其中章程、标准化工作手册、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尤为重要,这四者保证了学生会自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大學学生会章程具有契约性、自治性和规范性的法律性质,是学生会最根本的制度。目前高校学生会章程存在趋于雷同和可操作性不强问题,仅规定了“可以做”和“不能做”,却没有规定“如何做”,比如,很多高校学生会章程中规定学生会要在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但具体维权路径却没有说明,导致这一规定成为“摆设”。高校制订符合自身特点、可操作性强的章程势在必行。学生会章程应由高校学生会修订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指导老师可就章程规范性等方面给予指导。
标准化工作手册借鉴企业中SOP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即标准作业程序),旨在通过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订出细化、量化和优化学生会日常工作的标准化工作手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标准化工作手册具有细化、量化特征,能够给予学生会一个具体的“有法必依”渠道。由于手册的制订主要基于学生会自身工作经验积累,是经过实践优化的工作方法,且手册内容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更新,适用性强,更利于被学生会成员所接受。
考评机制是“执法必严”的有力保障。良好的考评制度应是日常考评和成员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中应对各部门、各成员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此强化学生会成员责任意识,激发成员工作主动性;成员互评可采取多维度评价方法。比如,作为学生会一名部长,他的互评可以采取四个维度——干事评价、同部门其他部长评价、其他部门评价、学生会主席团评价。多维互评有利于受评者从不同角度了解自己工作的优点和缺点,同时能更好地维护考评的真实性与公平性。
考评结果应直接指向相应的奖惩机制,合理规范奖惩机制是做到“违法必究”的关键。在评优评奖方面,应在申请、评选和公示每个程序中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惩治处罚方面,应在预告知、公示和执行每个程序中做到罚当其责、罚教结合。
3.规范商业化介入行为
高校教育中适当的校企合作有利于将大学生培养成适应社会、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企业与学生会合作,主要通过为活动提供赞助,或者为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商家的目的是扩大自身影响力,提前物色合适的高校学生,为校园招聘打基础;学生会的目的在于争取活动经费,提升自身社交能力。二者在合作上如果明确相互权责界限,将实现互利双赢。但实际上由于学生会与商家之间“法”的真空,学生会常处于弱势地位,获得赞助金却丧失了主动权。针对这一问题,双方应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商家介入学生会活动的方式和程度,规范学生会与商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附有处罚措施,让二者合作有法可循。此外,高校管理者应加强这方面指导,培养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使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主动地通过法律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高校学生会的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然趋势,推进学生会法治化建设需要高校教育者投入更多精力。实现学生会管理法治化任重道远,却又意义重大,需要高校教育者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于 波.论高校学生会的法律地位[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3.
[2]吴旭梦.法治视角下大学学生会章程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4):106-108.
1.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2012年中共十八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炼为24字,其中“法治”是一项基本要求。同年,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强调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进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基层组织、团体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
高校学生会开展的各类活动是高校课程教育的有效补充,学生会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道路上要有法治化的理念,这是新时期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诉求。
2.规范管理运行的良好保障
目前,高校学生会存在“法治缺失”问题,一是高校行政管理与学生会自主管理之间界限模糊不清,导致学生会没有起到“自我管理”作用,在举办活动中更多地体现了学校管理者意志而没有体现学生主体地位,活动临时性和随机性较强;二是学生会自身管理松散,缺乏有特色、符合自身实际、操作性强的章程来规范学生会日常活动,导致学生会活动有时偏离主题,过多受到学生会负责人个人意志影响;三是学生会与校外商业化组织合作时,缺乏相关制度保护,活动被赞助商过度干预而失去自主性。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制定“法”来规范学生会与高校管理部门、学生会内部、学生会与校外商业组织的权责关系,可避免学生会工作过多受到干扰,为学生会规范管理与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3.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由此可见,高校学生会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而实际上,很多高校学生会制度缺失,定位不明确,与高校管理者和校外商业组织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地位,学生会自身权益难维护;同时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有效渠道及时获取和转达学生意见和建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没得到有效发挥。
加强学生会法治化建设有利于明确学生会自身定位,明确學生会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的职责,提升学生会了解学生所需、转达学生所需、落实学生所需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学生权益。
4.培养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
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人、教育人的任务。因此,在高校各项活动中体现法治精神显得尤为重要。高校教学之外大部分活动主要依靠学生会开展,于是,在学生会的管理及活动中体现法治,培养法治精神,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显得尤为重要。
二、高校学生会法治化建设现状
1.行政管理权不明晰,自治作用难体现
在我国,高校学生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性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各高校学生会章程来看,学生会一项重要特征为“自治”。而高等学校作为公务法人,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在传统管理观念上,高校常把学生看做被管理对象,对其约束较多,学生自治空间较小。一方面高校对于学生会的行政管理权限缺乏明确的“法”,常出现越界管理现象,比如常常临时安排学生会举办某一主题活动,更多体现了高校管理者意志;另一方面,缺乏保证学生会有效自治,自我运转的“法”,使得学生会在无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帮助时,无法凭借自身力量有章可循地开展工作。
2.自我管理上不规范,工作效果难保证
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学生会自我管理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一,学生会工作开展更多依靠负责人的个人意志,负责人的变更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会工作方向,导致工作出现断层,甚至偏离学生会宗旨。第二,学生会章程作为学生会基本行为准则,由于缺乏自身特色和可操作性,趋于形式化。第三,考评机制缺失、奖惩措施不足,工作积极性不足。第四,学生会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
3.商业环境下缺保护,自身权益难维护
当前,高校学生会都会与社会上相关企业联系,整合社会资源为自身建设和活动服务。学生活动适度商业化是得到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与支持的,但是这个“度”很难把握,目前基本上靠学生会自己衡量,有时靠行政管理部门在活动审批过程中来把控,尚无规定明确商业化介入的方式和程度。另外,学生会在与企业的合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时虽然得到企业支持,但由于过度商业化,赞助商主导了活动的整体走向,学生会成为赞助商的“办事员”,变得非常被动,使活动本身意义丧失。
三、推进学生会法治化建设的措施
1.转变高校管理者身份
推进学生会法治化建设,重点在于强调“法”的作用,弱化“人”的影响。高校行政部门要转变以往“家长式”或“长官式”的领导机制,把主动权交给学生会,树立学生会自身主体地位,将行政部门放在指导者和帮助学生会依法自治服务者的角色上。一方面,应以法律明确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学生会自治权之间的边界,目前二者间的关系仅依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的描述,尽管原则性较强,但可操作性较弱。团组织应在哪些方面指导与帮助,到何种程度,学生会哪些方面可以做到“独立自主”,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予规定,防止管理部门过度干预;另一方面,简单地提倡学生会自我管理,把法治化的任务全权交于学生会手中也并不合理。大学生处于学习阶段,无论是自我管理意识还是自我管理能力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培养过程,这就要求学校在这其中起到一个引导与帮助的作用:一是指导学生会制订适合自身的章程和管理规定,管理部门通过规章制度对学生会进行间接管理;二是高校可以为学生会创设一个相对可控、较为安全的发展环境与空间,培养学生会法治精神,实现依法自治。 2.强化学生会制度建设
实现学生会法治化自治最重要是强化学生会内部制度建设。其中章程、标准化工作手册、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尤为重要,这四者保证了学生会自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大學学生会章程具有契约性、自治性和规范性的法律性质,是学生会最根本的制度。目前高校学生会章程存在趋于雷同和可操作性不强问题,仅规定了“可以做”和“不能做”,却没有规定“如何做”,比如,很多高校学生会章程中规定学生会要在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但具体维权路径却没有说明,导致这一规定成为“摆设”。高校制订符合自身特点、可操作性强的章程势在必行。学生会章程应由高校学生会修订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指导老师可就章程规范性等方面给予指导。
标准化工作手册借鉴企业中SOP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即标准作业程序),旨在通过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订出细化、量化和优化学生会日常工作的标准化工作手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标准化工作手册具有细化、量化特征,能够给予学生会一个具体的“有法必依”渠道。由于手册的制订主要基于学生会自身工作经验积累,是经过实践优化的工作方法,且手册内容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更新,适用性强,更利于被学生会成员所接受。
考评机制是“执法必严”的有力保障。良好的考评制度应是日常考评和成员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中应对各部门、各成员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此强化学生会成员责任意识,激发成员工作主动性;成员互评可采取多维度评价方法。比如,作为学生会一名部长,他的互评可以采取四个维度——干事评价、同部门其他部长评价、其他部门评价、学生会主席团评价。多维互评有利于受评者从不同角度了解自己工作的优点和缺点,同时能更好地维护考评的真实性与公平性。
考评结果应直接指向相应的奖惩机制,合理规范奖惩机制是做到“违法必究”的关键。在评优评奖方面,应在申请、评选和公示每个程序中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在惩治处罚方面,应在预告知、公示和执行每个程序中做到罚当其责、罚教结合。
3.规范商业化介入行为
高校教育中适当的校企合作有利于将大学生培养成适应社会、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企业与学生会合作,主要通过为活动提供赞助,或者为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商家的目的是扩大自身影响力,提前物色合适的高校学生,为校园招聘打基础;学生会的目的在于争取活动经费,提升自身社交能力。二者在合作上如果明确相互权责界限,将实现互利双赢。但实际上由于学生会与商家之间“法”的真空,学生会常处于弱势地位,获得赞助金却丧失了主动权。针对这一问题,双方应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商家介入学生会活动的方式和程度,规范学生会与商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附有处罚措施,让二者合作有法可循。此外,高校管理者应加强这方面指导,培养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使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主动地通过法律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高校学生会的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然趋势,推进学生会法治化建设需要高校教育者投入更多精力。实现学生会管理法治化任重道远,却又意义重大,需要高校教育者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于 波.论高校学生会的法律地位[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3.
[2]吴旭梦.法治视角下大学学生会章程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4):10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