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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的非法交易,《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于该罪刑法学者们纷纷对其进行了较深刻的研究,并对该罪提出了较一致的两点意见:一是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需要界定;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相应的解释。对此相关部门也正在就这两点起草司法解释。有关该罪在司法适用上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学者们研究甚少,而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影响到该罪的定罪问题,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刑法学相关基础理论来探究该罪是否存在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