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英国法律职业特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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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英国的证据法中规定了许多种的特免权,其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是法律职业特免权。但由于其權利来源复杂,规定繁琐具体,我国立法体系中又没有系统的类似制度,因此国内学界对此议论甚少。因此本文先对于该制度进行引介,介绍其制度规定概况,同时在实务中已有问题或理论上可能产生问题的部分进行讨论。
  关键词:英国证据法;特免权;法律职业;保密义务
  英国的法律职业特免权属于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属于特免权的一种。由判例法和成文法规则进行规定,适用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
  首先,法律职业特免权是为了保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流不被揭露的权利。文书证据和口头证据都是被该特免权保护的。在民事领域中,法律职业特免权属于证据法规则的一部分,起源于判例法。因此它从诞生之初到现在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就目前的情形来看,还会一直实行下去。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特免权规定于《1984警察和刑事犯罪证据法》。在第十章当中,法条原文使其变成了法定特免权。在该特免权当中,有两种情形:第一,必须包含当事人和专业法律顾问或其他任何代表客户的人就提供法律意见咨询进行的沟通;第二,专业法律顾问和当事人,或和其他任何可以代表当事人的人,或者这个法律顾问和任何代表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就法律程序或以法律程序为目的而进行的沟通。同时,该章节中有关于“交流沟通”的定义并不包括有关于“为了促进犯罪为目的的交流”。
  律师职业的保密义务并不等同于法律职业特免权。它要求律师对公司的所有事物都保密。因此保密义务和特免权之间的相似度很高,但是他们之间也有区别:第一,保密义务没有法律效力,而特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二,法庭可以命令律师透露保密的信息来推翻保密义务,但是在保密信息受到特免权保护的情况下,法庭并不能这样做。第三,特免权的保护的范围并不包括所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但保密义务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范围,除了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进行的沟通、已经为公共记录的信息和律师必须使用该信息为自己辩护三种例外情况。因此,如果通信交流具有保密性质,但是和提供法律意见或者法律程序无关,就必须先区分是属于保密义务还是特免权,才能知道这样的通信将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还是受到特免权的保护。
  其次,需要讨论的是,谁受到法律职业特免权的约束。根据判例法的规定,律师、合伙人和公司雇佣的员工是最主要的。如果一名英国律师在听取客户概述案件后,拒绝采取行动,该律师也将受到特免权的约束,即使该律师实际上没有按照协议条款行事,也不能披露客户陈述的任何部分。控辩双方的律师之间的交流也受到特免权的保护,但仅当他们之间是为了各自的客户利益进行的交流才可以。从广义上来说,如果他们之间的交流是为了获取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是有关于法律程序方面的意见,则两人之间的交流将受到特免权的保护。因此,一份文档如果需要寻求获得特免权的保护,不必须要寻求特定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因此,特免权可以保护各种类型的通信交流,包括不属于通信交流,但是记录了通信交流内容的文档。已经被特免权保护的文档中被引用的文档和律师帮助客户的案件或者交易所做的记录,因为里面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包含为自己利益所做的一些与当事人沟通的一些记录。因此,这些记录也收到特免权的保护。例外情况有三种:第一,不属于保密性质的通信,比如仅仅包含在公共领域的通信的文件。第二,由律师持有的,不论他自己是否有意无意,意图让某人进一步犯罪的文件。第三,与法律程序无关和与提供法律意见无关的通信。不适用特免权保护的情况主要是三种:第一,客户或者已经去世的客户的继承人或者个人代表放弃。第二,相关通信中的信息不再被保密。第三,为辩护的第三方被指控犯有刑事犯罪罪行需要披露时。第四,间接或者直接被更高级别的法院相关指令推翻,例如欧盟的相关调查决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制度,会有一些问题,目前仍然还未出现在实务中,但理论上产生了问题的:
  第一,代表不同利益方的律师之间的交流是否应该受到该特免权保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的律师之间的交流并不受特免权保护。但是如果他们打算对内容保密,并且是为了促进双方客户的利益,他们就可以受到保护。例如为了解决争端而进行的秘密谈判。在英国这种保密性通常是通过标记“不受损害”来声明的。但“不受损害”程序仅仅只是一种手段,在通信的性质不能证明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不能创设特免权。一些律师习惯于将所有通信内容都标记上“不受损害”,但并不代表这些律师打算对所有内容都申请特免权的保护。反过来同理,不标记“不受损害”也不代表就一定不收到特免权的保护。
  第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所产生的问题和如果需要在诉讼中担任其他角色时义务冲突的问题。律师的保密义务和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冲突。一般认为,律师不应该考虑如何解决冲突,而应该坚持被传唤或接受证人的传票,在适当的情况下,他可以声明要求特免权的保护,并由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决定。
  第三,错误地披露了本应该保护的内容。当律师意识到可能受到特免权保护的文件错误发送给他人时,接收方的义务应该是立刻归还并停止阅读。如果当事人反对,应该告诉当事人,法院可能会颁布禁止令,防止公开使用所获得的信息,前提是不因无意披露而放弃或失去特免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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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熊志海等编译.英国成文证据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孟醒.法律职业特权制度的权利保护方式及其启示[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16(03):82-85.
  [4]李华.英国证据法上的法律职业特权制度[J].科技信息(教学科研),2007(14):208+187.
  作者简介:
  王紫东(1994~ ),男,汉族,湖南长沙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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