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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基本审判方式,相比较而言各有利弊,两者日渐接近和融合。在融合后的审判方式中,控辩平衡是根本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根据控辩平衡原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彻底性妨碍了控辩双方实现真正的抗衡,必须在立法上删除明显不适当的规定;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律师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的在场权;切实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和执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