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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法体系内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法定解除等相关制度易发生混淆。通过案例分析并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情势变更制度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存在竞合可能,与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差别显著;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易混淆的原因在于依大情势说情势变更包含不可抗力;"小情势"-商业风险+政策法律变动≈司解二第26条界定的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制度与法定解除制度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涵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