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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缺乏科学性、环境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规划性、法律的规范功能与作用发挥不足和缺乏法治理念等主要问题,应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的地位;确立科学的立法目的、任务和原则;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完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依法保护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