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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听人们说道:“体育就是比赛”或“比赛是体育的特点”,而在一些有关体育的报导、评述或教材中,也时而出现类似说法。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误区。
认为“比赛是体育的特点”,也许是人们从观察田径、篮、排、足球等各项比赛中得到的直观印象,但印象并不是本质的东西。认定“比赛是体育的特点”,即比赛是体育的本质标的认可,是否有其哲学,社会学的根据,也不论是否符合逻辑学要求。仅就事实说话,这种论点没有客观地反映体育实践,离开了比赛,体育便不复存在。显然这是对体育的一种误解。姑且不说这种理论上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其一,认定“比赛是体育的特点”,势必就该以“比赛”作为体育的标志。那么,是否开展或参加比赛,就成为衡量个人或社会集团的体育实践及其发展的唯一标准。即是说,只有搞了比赛,才叫做搞了体育;比赛搞得越多,便是体育搞得越好。否则,就是没有搞体育或是体育搞得不好。而体育中的比赛,不管怎样也只是少数人参加的事情。因此,以“比赛”为标志,就无形中把本来属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体育,局限在少数人身上;且以少数人体育行为过程及其结果代替绝大多数人的体育行为与结果,就好象看到几个人打篮球就认定是所有的人都打了篮球那样令人无法理解。显然是犯了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不能客观地反映体育实践。
其二,以“比赛”为标志,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或感到与已无关(即不想也不需要比赛),或望尘莫及(即不便或不可能比赛)。这是因为凡属“比赛”,必须是在一定设备条件下结伴而行,或作为伙伴或作为对手。而在绝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既无有关设备条件,也不便或不可能随时邀集伙伴或对手。因而无形中给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造成一种对于体育之事“可谈而不可及”的不良影响。其结果严重影响或阻碍了人们正常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科学的理论既产生于实践,又积极能动地作用于实践来考察,“比赛是体育的特点”这一理论上的认可,显然又不利于推动体育实践。
其三,视“比赛”为体育的标志,也必然迫使我们以体育为职业的广大体育教师不得不时刻思考着自身比赛和组织学生训练并参加比赛的问题,丢掉了作为教师的优势与职责,而以其劣势拼命地想在竞技运动中争创一席之地,表现为重训练,热衷于做裁判而轻体育教学,放弃学生群体活动,始终难于处理好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和摆正自身在学校体育中的位置,结果锻炼了少数,放弃了大多数。
其四,就其中关键词的具体含义而言,所谓“特点”,是指某人或某事物本质的反映,是一种专门的、超出一般的、可以作为其标志区别于他人或他事物的东西。“比赛”泛指比较本领或水平高低。而现代社会充满竞争,尤其在高科技年代,人与人之间,各行各业之间,地城或国家之间,几乎无时无处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明的或暗的比较本领高低的活动;乃至人与动物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例如斗牛、斗鸡、斗蟋蟀等等,也大都是比较本领或水平。可见比赛普遍存在,充满时间与空间,而并非体育独有。
由此可见,体育的根本目标是人们自身的健身与健心,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并非主要依靠比赛来实现,“比赛”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作为体育的特点来代表全社会的体育事业。而我们学校体育教学,更应该以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为基本目标。
认为“比赛是体育的特点”,也许是人们从观察田径、篮、排、足球等各项比赛中得到的直观印象,但印象并不是本质的东西。认定“比赛是体育的特点”,即比赛是体育的本质标的认可,是否有其哲学,社会学的根据,也不论是否符合逻辑学要求。仅就事实说话,这种论点没有客观地反映体育实践,离开了比赛,体育便不复存在。显然这是对体育的一种误解。姑且不说这种理论上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其一,认定“比赛是体育的特点”,势必就该以“比赛”作为体育的标志。那么,是否开展或参加比赛,就成为衡量个人或社会集团的体育实践及其发展的唯一标准。即是说,只有搞了比赛,才叫做搞了体育;比赛搞得越多,便是体育搞得越好。否则,就是没有搞体育或是体育搞得不好。而体育中的比赛,不管怎样也只是少数人参加的事情。因此,以“比赛”为标志,就无形中把本来属于全社会每一个人的体育,局限在少数人身上;且以少数人体育行为过程及其结果代替绝大多数人的体育行为与结果,就好象看到几个人打篮球就认定是所有的人都打了篮球那样令人无法理解。显然是犯了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不能客观地反映体育实践。
其二,以“比赛”为标志,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或感到与已无关(即不想也不需要比赛),或望尘莫及(即不便或不可能比赛)。这是因为凡属“比赛”,必须是在一定设备条件下结伴而行,或作为伙伴或作为对手。而在绝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既无有关设备条件,也不便或不可能随时邀集伙伴或对手。因而无形中给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造成一种对于体育之事“可谈而不可及”的不良影响。其结果严重影响或阻碍了人们正常体育活动的开展。根据科学的理论既产生于实践,又积极能动地作用于实践来考察,“比赛是体育的特点”这一理论上的认可,显然又不利于推动体育实践。
其三,视“比赛”为体育的标志,也必然迫使我们以体育为职业的广大体育教师不得不时刻思考着自身比赛和组织学生训练并参加比赛的问题,丢掉了作为教师的优势与职责,而以其劣势拼命地想在竞技运动中争创一席之地,表现为重训练,热衷于做裁判而轻体育教学,放弃学生群体活动,始终难于处理好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和摆正自身在学校体育中的位置,结果锻炼了少数,放弃了大多数。
其四,就其中关键词的具体含义而言,所谓“特点”,是指某人或某事物本质的反映,是一种专门的、超出一般的、可以作为其标志区别于他人或他事物的东西。“比赛”泛指比较本领或水平高低。而现代社会充满竞争,尤其在高科技年代,人与人之间,各行各业之间,地城或国家之间,几乎无时无处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明的或暗的比较本领高低的活动;乃至人与动物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例如斗牛、斗鸡、斗蟋蟀等等,也大都是比较本领或水平。可见比赛普遍存在,充满时间与空间,而并非体育独有。
由此可见,体育的根本目标是人们自身的健身与健心,这一目标的实现也并非主要依靠比赛来实现,“比赛”是不应该也不可能作为体育的特点来代表全社会的体育事业。而我们学校体育教学,更应该以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为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