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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修订新增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其中最值得探讨的就是第七百四十五条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问题作了规定.本文旨在以《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中心,结合第七百五十二条与七百五十三条的内容回答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应该如何定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部分的解释》对融资租赁的担保利益实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