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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的规定难以为司法机关确定各行业各契约中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的内容提供有效指导。就家用汽车买卖而言,能明确划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合理边界。对于新车,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汽车的基本情况、瑕疵和缺陷信息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等。二手车买卖中,经营者应尽更严苛的信息告知义务。经营者免于告知的事项包括商业秘密、与个人意见有关的信息、与影响汽车行业的市场环境有关的外在事实以及消费者可自行修得的众所周知的事实等。